(整理版)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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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确保经济活动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单位与各企业(单位)和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签订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廉政协议、安全协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依法订立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2、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3、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单位单位的合法权益;

4、保存合同档案,科学管理合同。

第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合同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财务部门按照授权范围对合同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合同管理的机构、职能

第五条单位实行逐级负责的二级合同管理模式,即单位合同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委员会下设合同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合同管理委员会由班子成员及相关各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法规和上级规定,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相关的工作制度、实施细则、考核奖惩办法等,并监督执行。

2、研究、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签约、履行、变更、终止等事项;审核需要上报审批的各类合同签约、履行、变更、终止等事项。

3、研究、决定和上报所属单位发生纠纷的合同的调解、仲裁、诉讼的方案。

4、调查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合同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各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主要经办人应对合同的履行过程和结果全过程负责。

合同经办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提出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建议;

2、报请合同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审查其起草、经办的合同;

3、及时向主管领导通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4、妥善保管合同资料,及时交合同专管员归档;

5、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对经办的未完全履行合同与继任者办理交接。

第三章合同经济事项的确立

第八条经济事项的确立,要做到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由经办人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召集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论证并形成决定。

凡属“三重一大”的经济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报上级审批的,经上级批准后,确立该经济事项。

第九条根据确立的经济事项,参与谈判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二人。如谈判结果与已确立的经济事项不一致,重新按决策程序上报审批决定。但对长期已形成固定模式和经常发生的经济事项,可以简化决策报批程序。

第十条凡涉及资产出租的,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如遇特殊情况,无法采取招标方式的,由单位按决策程序规定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法人名义订立。

第十二条书面合同可参照主管局合同的示范文本。主要条款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凡参照合同示范文本的,必须结合实际,做到条款明确具体与事实相符,解释唯一,排除歧义。

第四章合同审查联签、审批

第十三条推广使用合同模板。修订完善房屋租赁模板合同,上报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合同模板经修订完善后,在单位统一使用,所属单位签订同类合同必须统一使用对应的合同模板。

第十四条纸质合同审批采取报批、报备方式。在单位所属公司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合同采取报备管理方式,由所属单位审批签订、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下列合同应报单位审查,并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1、涉外合同(含港澳台);

2、对外投资合同;

3、固定资产转让、股权转让合同。

第十六条审查联签的内容:签约主体是否适格、条款是否完备、条款是否合法、条款解释是否有歧义、对方资信能力情况等。

第十七条审查联签人的责任:

1、经办人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查。经办人及经办部门负责人对合同的真实性、预期利润、对方的基本情况及资信能力负责;

2、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条款合法性、完备性及解释初审负责;

3、财务部门对票据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4、相关部门对合同的专门性问题负责;

5、主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对合同负总责;

6、法律顾问对合同合法性及条款解释负责。

第十八条所有合同必须经过单位法律顾问最后联签审查通过后才能签订。单位法律顾问联签审查未通过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查联签手续。

第五章合同签订

第十九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办法》规定:订立合同除能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前应详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信情况(经营资质、信用记录等)、履约能力。对方资信不明的,应要求对方提供有效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明确担保责任和担保方式,否则不能与之签约。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标的,品质和数量,价款和酬金,履约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以及其他需要共同约定的事项等。所订立合同必须做到: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内容、条款齐全,内容及形式合法。

第二十三条订立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合同到期需要续签的,应当提前2个月进行审查联签。合同文本条款没有变动的,应结合当前市场实际对合同金额重新定价。

第二十五条所属公司不得签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虚假合同。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必须留存2份原始文本备案。

第二十六条所属公司不准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合同文本联签修订后,形成正式文本,文本必须有统一合同编号,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八条合同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不得用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查程序的合同,没有编号的合同,财务部门不得付款或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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