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质量奖评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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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杭州湾新区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新区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4〕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杭州湾新区质量奖(以下简称新区质量奖)是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授予在新区区域内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新区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数量不超过2家。已获新区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不再参与同一奖项的申请或评审。
第四条新区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有关主管部
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新区质量奖的评审采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新区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新区质量奖。
第七条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新区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及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品牌创建及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荣誉;
(五)近三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
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告。由质量监督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申报通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自我评价、证实性材料报送质量监督部门。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资格审查。质量监督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条材料评审。质量监督部门在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经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实施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利益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初选核准。专家评审组对现场评审结果进行合议评审,提出进入初选建议名单,进入初选的企业(组织)评审得分不得少于600分(含600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择优推荐的原则,确定拟入选企业(组织)名单报新区管委会核准。
第十三条初选公示。对入选企业(组织)在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质量监督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新区管委会审查。
第十四条审定批准。公示期满后,质量监督部门将评审结果提请新区管委会审定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新区管委会对新区质量奖的获奖企业(组织)给予30万元的奖励,并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杯、奖牌和证书。
第十六条奖励经费由新区财政安排,纳入质量监督部门预算。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质量监督部门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
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八条申报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提请新区管委会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该企业(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获奖企业(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公开卓越绩效活动的有关资料信息(商业机密除外),促进其他企业(组织)改进质量管理,带动本区企业(组织)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条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新区质量奖荣誉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一条获奖企业(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每年3月前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本企业(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承担社会责任,连续2年不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失去标杆示范作用的。
第二十三条承担新区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质量监督部门有权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批评、警告、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杭州湾新区质量奖评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新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相关政策有冲突时,由新区管委会研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