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刑法学教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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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教学设计
教师通过基础理论课的学习,进一步通过说明“自动性的具体问题:” 的重要性。

关于区分犯罪中止
从“能达目的而不
欲”时,为犯罪中
止;“欲达目的而
不能”时,为犯罪
未遂。

这个角度分
析。

学生回答;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经被迫停止的未遂状态下。

2 .行为人对可能
重复的侵害行为的
放弃是自动的
划分。

①消极中止②积极中止
四、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1从宽处罚原则
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停止犯罪,充分发挥犯罪中止制度之“金桥作用”。

采取从宽原则是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符合中止犯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主观恶性程度的。

2.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则
我国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不同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原则的规定上也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3. 必减主义(我国)
根据刑法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对预备犯和未遂犯采取得减主义,即可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从宽处罚。

4. 处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中止犯包括应当减轻处罚和应当免除处罚两种处罚原则。

(1)应当减轻处罚原则的适用条件。

(2)应当免除处罚原则的适用条件。

而不是被迫的。

3.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状态。

学生特别要注意
24条的“但书”,以及中止犯与刑法第13条“但书” 的关系。

学生分析案例应该把握好角度,从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态出发,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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