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太炎早期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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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太炎早期法律思想
摘要:章太炎的法律思想零散而不成体系,概括起来主要有三:其一、平等非拨乱只要;其二、行藩镇可救中国时弊;其三、立法不厌酷而厌密。

关键词:平等;藩镇;立法
一、平等非拨乱之要
在《平等论》这篇论文中,章太炎认为”平等”并不是当时中国能否得救的关键,”然则平等非拨乱之要也”。

章太炎还认为,”佛之言平等也,盖亏盈流谦,以救时弊,非从而纵之,若奔马之委辔矣”。

他认为当时印度社会等级森严,”区人等为四等”。

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极端的不平等的状态,”夫圆颅方趾一也,而高下之殊至是”。

这是基于这种极端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佛教才创立了平等之说,”此释氏所以不平,而为平等之说以矫正之也”。

但是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则不能矫枉,”揉曲木者,不得不过其直”。

所以佛氏在创立”平等”之说时,并不是把”平等”的范围限于消除”等级分化”,而是把其放大到整个动物界,认为众生平等,”恣言至其极,则以为胎卵毛鳞,皆有佛性,其知识亦与人等”。

而有些人却不假思索,生搬硬套其”平等”之说,实在是愚不可及。

章太炎认为”平等之说,行之南北朝,则足以救弊,行之唐、宋以后,则不切事情”。

章太炎认为南北朝时期,中国政治上实行”九品中正制”,等级森严,在中国历史上可谓一个极端。

”当门第之族盛时,公卿不足贵,舆台皂隶不足贱,而一于种姓乎辨之。

”如
果在当时创立平等之说,则”其有助于政教”。

其后以至而今,中国已无等级制度,众人平等,”今也罪人不奴,民无童仆”,”昔之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稿者,今亦及身而息”。

既然此时中国社会已经是平等社会而无不平等的现象,自然也就不必再创平等之说,”复从而平之,则惟去君臣、绝父子、齐男女耳”。

而这在章太炎看来,显然是荒谬而又愚蠢的。

二、行藩镇可救中国时弊
章太炎认为,在满清末年这个内忧外患的时期,”与不得亡,官制不及改,则莫若分镇,分镇尚已”。

中国古代就有分镇的历史,也即封建的历史,更有”封建”与”郡县”的差别。

总体上而言,在中国古代是否定”封建”而肯定”郡县”的。

究其原因,其中一个最大的忧虑就是担心”封建”之后会尾大不掉。

章太炎举例说,唐太宗时曾想过要分镇,但被马周、李百药以”亲属且不可以领土宇”劝止。

章太炎认为推行”郡县”在清明时期固然无可厚非,”属时清明,未有外侮,其议论固足以自守也”。

但是在社会动荡之机,在国家处于内忧外患之时,”分镇”将会显出其无比优越的功效。

比如”宋之季而祸发于穹庐,州郡破碎,墓无完槥,里无完室,则李纲始有分镇之议,虽未竟行,南宋卒赖是以自完其方部”。

通过对中国历史的观察与思考,章太炎得出”封建之说未必非,而郡县之说未必韪也”,只是因时而异而已。

而针对当时中国的情形,章太炎认为无疑是应该”行封建以救时弊”的,把中国划分为若干方镇,”道各以督抚才者制之,冠名以地,无以虚辞美称,行政署
吏,惟其所令,岁入贡于泉府者数十万,有缺失,扶寸地失,惟斯人是问”。

而且在与外国交往时,则可以声明”斯吾封建之国也,交会约言在是,天室弗与知”。

这样的话,”则外人不得挟政府以制九域,冀少假岁月以修内政,从亲其大吏,争为效命,而天下少安矣”。

针对当时反对封建者提出的”东方之国,莫善于立宪政,熟有立宪政而使藩镇得以自擅者乎”的说法,章太炎也给予了驳斥,”化有进退,时有险易,其世不同者,其法未可以一也”。

要根据社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政治策略,在社会动乱的时期,立藩镇是行宪政的条件,没有先立藩镇则无法行宪政,”板荡之世,非得藩镇以尊攘,则宪政不立”。

章太炎还认为,虽说当时有很多人主张当在中国行宪政,但考其心思,大多数主张消弱藩镇以行宪政的人并不是想真的去立宪政,而是另存私心,企图消除制肘,”且今之斥拟藩镇以为跋扈者,其志果在宪政乎?抑他有所为乎?”在章太炎看来,这显然是要有所怀疑的。

”夫削藩镇以立宪政者,天下之至公也;削藩镇以遂一二肺腑贵人之专欲者,天下之至私也”。

章太炎认为,在当时的中国立宪政,”虽离于至公,而犹未合于至私”。

基于中国当时的情形,先在中国行藩镇制度,等都合理的时机,藩镇将可能成为建立宪政的一支重要力量。

”若皇德贞观,廓夷旧章,示民版法,陶冶天下,而归之一宪,藩镇将奔走趋令,如日本之萨、长二藩,始于建功,而终于纳土,何患自擅”。

能够利用藩镇在当时的中国推进宪政的建设自然是最为完美的状态,这可以说是当时
章太炎的理想,但退一步将,即使没有能够建立宪政,藩镇制度对清末的中国也是有利而无害的,并不一定会出现很多人所说的藩镇跋扈之局。

”若犹是无害也,方将倚依以为屏辅,使内慑全要,而外保分地,跋扈之议,其未可宣也”。

三、立法不厌酷而厌密
章太炎不仅仅在宪政方面有所思考,而且在立法方面也有自己的观点,在早期章太炎的立法观点中一个比较明确的就是”立法不厌酷而厌密”。

针对中国古代的儒法之争和尊儒抑法的事实,章太炎也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他认为,虽说后世之儒者”闻管仲、申、商之术,则震栗色变”,而”其术亦无以异于管仲、申、商也”。

故曰:”儒者之道,其不能摈法家,亦明已”。

章太炎认为,虽说古代中国儒、法两派的政治观点有差异,但占统治地位的儒家也不能完全不理会法家重法的那套理论,他们都习惯于吸收自己认为正确的法家的一部分理论,比如,在现实的统治中都比较重视法律的作用。

但是章太炎却发现儒者制法有一个重大的缺陷,即他认为当时中国的法律的一个重大的弊端在于”密”,而不在于一般人认为的”酷”。

而法家之法却不然,”夫法家不厌酷于刑,而厌密于律”,刚好与儒者之法相反。

而在章太炎的眼里,显然是非前者而取后者的,他认为当时的中国应该修改法律,而修改法律的一个指导思想应该是法家之法而非儒者之法。

章太炎举例说,在汉文帝时”三族法犹在,刑亦酷矣。

然断狱四百,几于兴刑措之治者,其律疏也。

”认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相对于法律的严酷,更应该警
惕的是法过于繁密。

章太炎认为法律过于繁密的损害会远大于法律过于严酷的损害,法律的严酷可以因为律疏而相对的消除它的负面影响,但是出于良好愿望的繁密的法律却往往得到事与愿违的结果。

”律之密者,不欲妄杀人,一窃分数级,一伤人分数级,钩釽分析,虽离朱犹眩目,自以为矜慎用刑,民不妄受戮矣。

”但这些只是立法者的良好愿望,甚至可以说是一厢情愿,然而事实是,美好的愿望换来的却是不能让人满意的现实。

章太炎还认为当时中国的现实就是如此。

”不知上密于律,则下遁于情,而州县疲于薄书之者,日避吏议,娖娖不暇给,其极上下相蒙,以究于废弛,故德意虽深,不足以化民成俗,今日是也。

”章太炎考察我国古代法律,认为法律过于繁密不但是法家的弊端,儒家制定的法律同样也是不能避免此一缺憾,”仲舒之决事比,援附格令,有事则有例,比于吕候《九章》,其文已冗,而其例已繁,已用之斯焚之可也,著之简牍,拭之木,以教张汤,使后之廷尉比而析之,设法如牛毛,其卒又以为故事。

然后舍生人之能,而行偶人之道。

悲夫!儒之戾也,法之弊也。

”繁密的法律并没有实现立法者的良好愿望。

虽说也拿法家举例子作批评,但章太炎并不是反对所有的法家,相对来说,章太炎还是比较认同早期法家的,他认为,作为法家鼻祖的管仲、商鞅等人制法都是不求法的繁密,而能达到比较理想的效果,是制定法律时应该借鉴的,”吾观古为法者,商鞅无科条,管仲无五曹令,其上如流水,其次不从则大刑随之,贵其明信,不曰较轻重。

”“居敬而行简,以临其民”,这才是比较理想的状态。

参考文献:
[1]汤志钧.章太炎政论选集[m](上).北京:中华书局,1977. 作者简介:陈留锁,男,(1987- ),河南上蔡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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