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有关环境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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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技术(包括本页,共15页)

至:杨先生

陈志坚先生

湛江奥里油电厂

抄送:RUI NAIJIAN先生

上海泰比亚技术有限公司

附件:

1)日本关于氧化硫,钒,和其它重金属的环境管理法规

自:SATOSHI KUW

关西电力有限公司

电话:+81-70-5938-2691

传真:+81-6-6441-9494

电邮:K439208@KEPCO.CO.JP

1.关于空气污染的环境条例

在日本,工厂,包括电厂烟的排放受到”空气污染法及空气污染控制法实施规定(以下简称法律)的严格规定.请参考附件A的表1.

没有专门的条例是针对燃烧奥里油锅炉的.

本法律提供的标准不但适用于烟也适用于粒子,汽车排汽及其它物质例如,酚.

在矿物燃料电厂,在设计时,必须将关于烟的条例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因为一般只把烟规定为燃烧生成的物质.以下对烟作详细的描述.

(1)烟中所包含的受控物质

“法律”对烟中所含的物质分类为:1)氧化硫.2)颗粒.3)有毒物质例如:镉,氯,氯化氢及铅.氧化氮归类到3)中.

(2)关于烟的条例

一共有4条关于烟的标准,描述如下:

A.“法律”中确定了一般的排放标准.关于颗粒及有毒物质的一般排放限制分

别在附C的表3和附D的表4.(注:氧化氮包含在表4).关于氧化硫的一般排放限制规定了其流量(m3N/h),流量的计算取决于排放口的高度及”法律”中相应的区域分类K值.关于氧化硫的一般排放限制的详细内容在附B的表2.

B.特殊的排放标准

特殊的排放标准提供了比一般排放标准更严格的排放限制.这些标准适应于法律指定的区域,包括烟气排放设施密布的地方,以及适用于分别在表2(附B)及表3( 附C)中描述的氧化硫及颗粒.对于有毒物质,包括氧化氮,则没有特殊的排放标准..

奥里油燃烧厂处于适用特殊排放标准的区域.因此,对于氧化硫排放的限制的K值为1.17,而颗粒排放限制适用为0.04g/m3.

C更严格的地方标准

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及应用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关于颗粒及有毒物质的地方条例,但不包括氧化硫.

D.总排放的规定

在”法律”指定的区域,关于氧化硫及/或氧化氮的”总排放规定”必须制定.奥里油燃烧厂所在的OSAKA包括在所指定的区域.

一般说来,除了上述标准,电气设施最终还要遵守比上述标准更严格的排放限制的”污染控制协议”.对OSAKA奥里油厂,污染控制协议所规定的排放限制在表5(附E).

依据有关的规定及协议,必须设计EP及FGD等设施以满足相关要求.

如你所知,没有针对从矿物燃烧电厂排放的烟中所含的钒及放射性元素的规定.根据”工业安全及健康法,规定钒的含量必须可以确保处理含有钒化合物的材料的工作人员的健康.

2.关于水污染的环境条例

在日本,工厂水的排放,包括矿物燃烧电厂,水的排放受到”水污染控制法及水污染控制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法律)的严格规定,请参考附G的表7.

对于奥里油燃烧锅炉,没有专门针对的规定.

(1)条例

对于水排放到沿海水域有3条主要限制.内容如下:

A.一般的排放限制

法律中所规定的一般排放限制在了附G中的表7中的第一列.

B.更严格的地方限制

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并适用更严格的限制.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关于”法律”中指定的所有项目的地方条例法规.地方政府规定的排放限制在表7( 附G)的第二列中有描述.

C.总排放的规定

在”法律”中指定的内海区域,关于COD(化学氧量),N(氮),P(磷酸盐)的”总排放规定”已制定.我们的奥里油燃烧厂所在的OSAKA地区也在此指定的区域内.”总排放的规定”所规定的OSAKA地区的总排放限制在表8(附

H)中描述.

一般说来,除了上述标准,电气设施最终还要遵守比上述标准更严格的排放限制的”污染控制协议”.但是,从OSAKA P/S排放出来的经过处理的进入污水管的水除外.进入污水管的排入限制在表7(附G)的最后一列有描述,可作参考.

依据相关的条例及协议,必须设计废水处理厂以满足要求.

没有针对从矿物燃烧电厂排放的废水中所含的钒及放射性元素的限制规定.如你所知,依据”废物处理法”对钒进行规定.对于工业废物的处理准则在表9(附I)中描述,以作参考.此表表明,在垃圾填堆时,对V及V化合物不作规定.

如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与我们联系.

表1, 空气污染控制法确定的受控物质

表2 氧化硫的排放限制

表3颗粒排放

表4 有毒物质的排放限制

表6 有毒物质(钒及镍)

表7 进入沿海水域的排水限制

表8 总排放的规定

表9 工业废物的处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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