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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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
形成机制方案》的说明
《惠州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方案》是根据市政府要求,为贯彻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市区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改变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的制定相对滞后现状,结合我市管道燃气发展的实际制定的。
一、拟定《方案》的目的、原则及依据
(一)拟定《方案》的目的
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定价行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的科学监管体制,使管道燃气价格即反映价值,也反映市场供求,妥善处理好取消管道燃气开户费后的政策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保证管道燃气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拟定《方案》的原则
在规范的过程中,我们一是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二是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作用的原则;三是坚持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创新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形成机制,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四是统筹兼顾、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三)拟定《方案》的政策依据
《方案》的制定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物价局、规划建设局印发的《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同时参考国家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而制定。
二、需要重点说明的几点内容
(一)关于明确市区(惠城区)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用的承担主体的问题。我们将规划区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由开发企业承担是依据《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制定的;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由用户负责建设费用是与上述政策的衔接,体现公平也有利于价格的制定。
(二)关于实行两部制气价的问题。目前我市市区管道燃气的价格是单一气价(一部制气价)。由于我市的管道燃气仍处于发展阶段,规模较小,因而经营费用成本偏高。如按合理的经营费用、利润、税金来核定价格,会造成与瓶装气价的价差较大,用户不易接受;另一方面,由于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固定资产折旧费部分约占经营费用的27%,所占的比例较高,如果实行单一气价,不能体现使用单位气量占用
管输容量的差别,使成本费用分摊不够科学和合理。如:实际使用用户分担了未使用用户的容量成本;用气量大的用户多承担了容量成本等。实行两部制气价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有利于推行使用管道燃气,同时也避免了企业短期行,使企业注重于长期投资,以便管道燃气能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三)关于两部制气价的界定及容量气价的构成问题。由于国家及省未出台有关燃气价格管理办法,两部制气价的内涵是参照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我市的实际界定的。我们将小区庭院管网的更新费用纳入容量气价的依据是:一方面根据粤价[2006]297号的要求“燃气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虽然小区庭院管网根据规定并非燃气公司投资建设,但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事实由燃气公司进行维护及更新改造;另一方面,如将小区庭院管网的营运成本放入计量气价,将加大计量气价的成本费用,导致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与瓶装气价格的价差拉大。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因而我们将小区庭院管网的更新费用放入容量气价。
(四)关于容量气价的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问题。根据相关财务会计准则,管道燃气的供气设施的折旧年限为16-25年,因此,我们取其中值,设定管道燃
气的设施的折旧年限为20年。
(五)关于容量气价的收取标准问题。根据市成本调查队《惠州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管道燃气售定价成本的分析报告》的容量气价计算结果,居民用户20年的容量气价为1664.1元/户(不含税),为鼓励用户一次性缴交容量气价,促进管道燃气的发展,我们给予一次性缴交的用户享受优惠,按1200元/户计收。
(六)关于公福用户每月的容量气价计算的说明。公福用户每月的容量气价=[公福用户所用燃气表的流量计量规格(方数)x0.9/0.793]x单位居民用户容量气价。其中:公福用户所用燃气表方数为该用户的设计小时流量;0.9是指燃气表设计流量与实际流量的调整系数;0.793是指标准居民用户的小时流量;公福用户所用燃气表的流量计量规格(方数)x0.9/0.793可以理解为公福用户容量为标准居民容量的倍数。
(七)关于“容量气价原则上要五年调整一次”的问题。由于目前的容量气价标准是按已形成固定资产的数据进行计算的,未考虑管道燃气未来发展按城市规划相应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成本,未来,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固定资产成本势必发生变化,因此,我们建议容量气价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
(八)关于原已缴交开户费或一次性缴交了容量气价的
用户使用管道燃气20年后重新缴交容量气价的问题。由于我们将管道燃气的设施的折旧年限设定为20年,因此一次性缴交了容量气价的用户20年内只需缴交计量气价,使用管道燃气20年后重新缴交容量气价;另一方面,为了使取消开户费后的政策衔接,我们将已缴交了开户费的用户视同已一次性缴交了容量气价。
(九)关于“新建商品房的容量气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我们将小区庭院管网的更新费用计入容量气价,燃气公司负责对小区的庭院管网进行维修及更新改造,而从目前新建商品房的管道燃气点火率来看,截止2006年12月31日,管道燃气的竣工户数为74400户,点火使用户数为54190户,新建商品房的空置率较高,随着我市房地产的发展势头,商品房的空置率将进一步升高,如果容量气价由用户开通点火时缴交,将使大量的容量气价无法依时足额缴交。另一方面,如果由开发建设单位代缴,待商品房销售时向用户收取,将会出现无法界定该出售楼盘是取消开户费前报建的还是取消开户费的问题以及出现开发建设单位“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费用”的问题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从公平性和可操作性方面考虑,将新建商品房的容量气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十)关于经营费用按经营企业近三年来实际发生的用气量和运营费用平均水平核定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市管道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