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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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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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高校用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教规范[2014]19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12.15【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高校用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教规范〔2014〕19号)省属各高校:为进一步深化省属高校用人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省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制定了《陕西省省属高校用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1日废止。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2月15日陕西省省属高校用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提升省属高校人事工作水平,落实省属高校用人自主权,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省省属高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我省实施意见,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以扩大省属高校办学自主权为重点,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深化省属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构建适应现代大学组织形态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全省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陕西省基础教育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陕西省基础教育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陕西省基础教育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陕教函〔2024〕265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陕西省基础教育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各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高等学校、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5号)精神,按照《关于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教师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陕教〔2021〕160号)、《陕西省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实施方案》(陕教〔2023〕6号)要求,深入开展“师德为先、骨干引领、全员提升”强师计划,经研究,开展2024年陕西省基础教育教学能手评选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全省基础教育学校和教科研机构一线教学教研人员均可申请参评,不含学校或单位正职领导。

已获得陕西省教学能手及以上骨干教师称号不再参评。

二、申报指标拟评选命名省级教学能手600名左右,具体指标分配见附件1。

各市推荐要遵守以下两个原则:1. 各市推荐人选中的乡村一线教师(专指县城以下乡镇学校)数量不少于推荐指标总数的5%(省直单位除外)。

2.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教研机构的教师不超过各市名额数量的10%。

三、评选办法(一)统一条件。

推荐人选条件参考《新时代陕西省基础教学能手遴选、培养与管理办法》(陕教〔2021〕160号附件3,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5年具体为2019年4月30日至2024年4月30日。

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体为197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教龄满6年,具体为2018年8月31日前从教。

在指导学生竞赛、课堂教学等方面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陕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陕教〔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陕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工委组织部、工委编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韩城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神木市、府谷县教体局、组织部、编办、发改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教育部、中组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落实,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切实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使命感乡村教师是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乡村教育的基础支撑,是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系统谋划解决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全局高度做出的决策部署。

我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是基础教育的“短板”,数量、质量和增量都还不能充分满足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强烈期盼。

进入新发展阶段,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围绕“以德为先、骨干引领、全员提升”的强师计划,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重要位置,紧紧抓住影响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科学规划,攻坚克难,破解难题,通力协作,精准施策,补短板、破瓶颈、强弱项,大力推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用3到5年时间,造就一支热爱乡村、数量充足、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队伍,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加强区域协同,推动实现公平而有质量的乡村教育。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陕教师[2013]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教师〔2013〕31号)各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普通高校,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陕西省实施意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0〕5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现就加强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培训是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

“十一五”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教师培训工作,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从整体上看,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全省教师培训的发展水平不平衡,在培训体系建设、培训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力度还不能满足教师专业成长发展的需要。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列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最重要的保障措施和基础工作。

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确保每位教师都能够参加高水平的培训学习,已经成为新时期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和迫切要求。

1.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建设教育强省的战略目标,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为依据,以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遵循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深化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统筹规划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工作,积极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扎实推进中小学教师骨干体系建设和全员素质提升,为全省基础教育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校园长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校园长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校园长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陕教〔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校园长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神木市和府谷县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高校,省级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5号)以及教育部等八部门《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教师〔2022〕6号)精神,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学校高层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简称校园长,下同),支撑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校园长队伍骨干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教育强省为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升办学治校能力为主线,遵循校园长成长发展规律,大力实施骨干引领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具有陕西特色的骨干校园长队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为全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校园长是党的教育方针的执行者,是履行基础教育学校领导与管理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

骨干校园长指省、市、县(区)级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校园长和省级领航校园长,是基础教育校园长队伍中的优秀群体和关键少数,是学校现代治理、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师生发展的领头雁和排头兵。

就业政策文件

就业政策文件

就业政策文件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就业办公室国家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委教学[1997]6号 1997年3月24日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 2005年6月25日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2014年版)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 2002年03月0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2009年1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2011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 2013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 2014年5月19日就业创业教学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教高厅…2007‟7号 2007年12月28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教高厅[2012]4号 2012年8月1日教育部文件: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14号 2013年11月29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教学厅函[2013]25号 2013年11月2日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 2014年11月28日陕西省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57号 2013年07月05日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教生…2014‟1号 2014年2月11日就业一次性求职补贴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 2013年6月5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设立和发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37号 2013年6月27日学院文件: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西科高新院发[2013]29号 2013年10月24日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毕业生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西科高新院发[2013]31号 2013年11月12日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西科高新院发[2014]8号 2014年03月06日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基层就业项目大学生基层就业项目有哪些?近年来,中央各有关部门主要组织实施了4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第一,团中央、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3年起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

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

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教人办〔201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厅属中等专业学校,厅属各单位: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全文公开)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规范和维护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相关政策规定,根据陕人发〔2003〕60号、国办发〔2002〕35号、国人部发〔2003〕61号、陕人发〔2004〕95号等文件规定,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出台前,现就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绩效工资发放政策,及时办理绩效工资扣减或停发手续(一)假期及出勤、外出学习绩效工资处理办法。

1.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及法定的节假日。

休假期间执行全额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下同)。

2.病假。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绩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3.事假。

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假期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假期的,停发绩效工资。

2其他事假一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4.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一年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绩效工资;连续5个工作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连续10个工作日或累计20个工作日,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陕西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陕西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陕西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陕教保[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陕西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陕教保〔2013〕11号)各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教技〔2013〕2号)要求,为了加强全省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决定成立陕西省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陕西省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陕西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成员名单见附件),其主要职责是:(一)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二)审定教育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建设计划,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三)研究决定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陕西省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信息与学校保障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信息与学校保障工作处处长兼任。

陕西省教育管理信息化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在陕西省教育管理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落实各项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目标任务,承担全省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对省级教育管理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二)负责组织研究我省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向领导小组提出政策建议,制定教育管理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三)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四)组织研究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中涉及的关键技术,负责建立各种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五)负责陕西省教育数据中心和教育管理信息安全建设工作;(六)负责教育管理信息化人员培训工作;(七)负责省教育厅机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八)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陕人社函[2012]64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9.17
【实施日期】2012.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若干
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2〕64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在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件”)工作中,部分市(区)、企业单位反映了一些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178号文件条件,原则上在我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曾在我
省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可按178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养老补助。

二、曾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参照执行17。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陕教规范〔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高校,省级有关部门,厅属有关单位:《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3月1日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第一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新时代特级教师的评选、培养与管理工作,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教师职业的荣誉感、使命感,保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评选范围和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科研机构以及从事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师和教研员(不含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重点是教学一线教师。

第四条评选原则1.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评选;2.坚持标准,严格条件,确保质量;3.兼顾城乡,统筹学科,倾斜一线。

第五条评选条件1.基本素养条件。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根本任务;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陕教函〔2023〕1299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军队院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和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决定开展陕西省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陕西省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涵盖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二、申请主体要求(一)个人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研究和实践过程,作出主要贡献。

(二)单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该成果应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安排人员主持方案设计、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条件保障。

(三)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由成果主持单位或成果主持个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三、奖项设置与申报限额(一)奖项设置陕西省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拟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3个等级。

设奖总数350项,其中本科院校奖项总数296项(含本科教学成果奖216项、研究生教学成果奖80项),高职教学成果奖总数54项。

特等奖比例15%左右,一等奖比例25%左右。

(二)申报限额实行限额申报,对上一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高校予以倾斜,具体限额见附件1。

本科、高职教学成果奖:现任学校领导(包括校长助理)牵头成果的推荐数量,严格控制在学校申报限额的20%以内(推荐数量不足5项的,每校可申报1项),此类成果获奖数也将不超过本科教学成果奖获奖数的20%。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陕教师[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13〕47号)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人事劳动局,韩城市教育局,有关厅属单位:按照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陕教师〔2013〕2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我省首批中小学、幼儿园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和教研人员,重点是教学一线教师。

二、评选对象获得省级教学能手、市级学科带头人及以上荣誉的在职一线教师;2011年各市推荐上报的省级教学名师、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候选人。

三、评选名额全省拟遴选省级学科带头人200名左右。

请各单位按照《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带头人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分配的指标差额推荐220名人选,推荐各学段人选比例按照高中段20%、初中段30%、小学段40%、幼儿园10%执行。

四、遴选条件及评选程序按照《意见》(陕教师〔2013〕28号)精神和附件2《陕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选拔和管理办法》的第六条、第七条执行(文件可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 http:// 厅文件栏目下载)。

1.评选程序包括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县级审查、市级评审、省级审定及评选认定六个环节。

2.省级审定。

经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候选人资格条件,组织专家采取审阅候选人评审材料、听取候选人个人陈述、现场随机提问答辩的方式进行评审打分,评审结果按量化积分进行排序后提交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陕教〔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构建教师专业成长的激励机制,提高广大教师的教科研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现就2022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能手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和范围全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一线教师及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人员。

已获得陕西省教学能手称号的教师不再参评。

二、评选推荐名额2022年拟评选省级教学能手100名(其中技工学校35名)左右,参评推荐名额按照各地专任教师规模分配,具体见《2022年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能手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

各单位推荐的选手中,公共基础课教师占比不超过50%。

三、评选条件推荐参评省级教学能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师德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以立德树人为己任,具有坚定的教育理想与教育情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高尚,无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行为记录。

2.资格条件。

⑴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含高中)教师资格证书或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专业课教师还应具备相应专业职业资格;⑵年龄不超过50周岁,身心健康;⑶教龄3年以上,具有初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⑷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⑸近3年参加县级及以上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⑹近3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考察、调研和学习)年均不少于1个月。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陕教人[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管理的通知(陕教人〔2009〕29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岗位清理工作在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完成后,各地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全面清理挤占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岗位的情况。

将清查出来的岗位,优先调整到急需的学校用于新教师的补充。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岗位。

对各类在编在册不在岗人员要限期归队,期满不归队的,再给予一定期限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聘(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聘(职)的,予以解聘(辞退)。

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5年时间的努力,基本实现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合理,编制数、实有人数和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规范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

二、推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要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关于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管理的规定,在“以县为主”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下,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在空编、空岗的情况下,全面推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坚持“资格准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人”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建立新任教师补充的长效机制。

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6.09•【字号】陕教〔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各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县(区、市、试验区)人民政府,有关高等学校:为顺利实施2023年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简称特岗计划,下同),按照《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3〕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34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陕教〔2022〕15号)精神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招聘数量招聘县(区、市、试验区,简称县区,下同)信息见附件1。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一)招聘对象:以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聘少量研究生和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科生。

(二)招聘条件。

1.基本素养条件。

符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

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或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及不良就业记录,志愿服务农村教育。

2.资格与岗位条件。

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或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应在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拟聘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

[业务]教师培训学分计算

[业务]教师培训学分计算

教师培训的单元与学分学时计算(按陕教师【2013】31号文件的规定)总任务:五年(2014—2018年)须修满360学时120学分。

注:培训学习时间以“单元”(1单元指半天或4小时)计量,学分学时是按单元换算的。

校本研修1单元=0.25学分=0.75学时;省级培训1单元=2学分=6学时;市县级培训1单元=1.5学分=4.5学时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教师【2013】31号)节录每位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须修满不少于360学时120学分的培训课程。

其中,集中培训必修30学分,远程培训选修40学分,校本研修必修50学分。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由当年2月1日至次年1月30日为一个学分登记年度。

中小学教师省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的学分,由省级机构认定;市、县级培训项目的学分,由市级机构统一报省级机构审核后方可认定;中小学校本研修的学分,由县级机构统一报市级机构审核后认定。

(一)集中培训必修学分。

集中培训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各培训院校和机构承办的集中脱产、阳光师训,以及其他方式开展的连续集中3天以上(含3天)的培训。

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须最低修满30学分的集中培训。

实际超出部分可冲抵远程培训选修学分。

教师参加省级及以上集中培训,每个培训单元(半天或4学时)计2学分;参加市、县级集中培训,每个培训单元(半天或4学时)计1.5学分。

省级及以上集中培训,由承办院校或培训机构向省级认定机构呈报培训方案、课程计划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表》(分项目、分专业,一式两份),经审定同意后登记学分。

市、县级集中培训,由市级机构统一向省级认定机构呈报培训方案、课程计划和《学分认定登记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登记学分。

(二)远程培训学分。

远程培训是指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由具有省教育厅认定或认可远程培训资质的机构承办的,通过网络平台、卫星电视等方式开展的培训。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确定陕西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确定陕西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确定陕西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培养对象名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4.03
•【字号】陕教师办〔2019〕4号
•【施行日期】2019.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确定陕西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人社民政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有关单位:
按照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做好第十一批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陕教〔2018〕205号)和《关于做好我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师办〔2018〕37号)精神,经各中小学组织申报,各级教育、人社行政部门逐级遴选推荐,并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组织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确定安瑛等139名教师作为全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培养对象。

现将入选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附件
陕西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建议培养对象名单。

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陕教规范〔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教规范〔2017〕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的通知》精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残联等部门制定了《陕西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区)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细则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8年3月15日前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

联系人:李强电话:029—88668838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12月25日陕西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等七部门《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进一步加快陕西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推进残疾人精准扶贫工作,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努力提高行动自觉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决策部署,我省认真落实《陕西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特殊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残疾人受教育机会不断扩大,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大幅增长,办学条件和保障能力显著改善;教师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将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特教津贴提高到其基本工资的50%,有力推动了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为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做出了积极贡献。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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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设立和发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13]3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6.27
【实施日期】2013.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设立和发放高校毕业
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3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教育局、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要求,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学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内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本人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其
毕业年度内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申领发放程序。

普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申办发放。

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的3月底前,所在高校应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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