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音乐作品侵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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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音乐作品侵权问题研究
【摘要】音乐,作为丰富人们精神生活的物质享受,在社会中的地位越发突出。历年来不断的音乐选秀节目,比如《星光大道》《中国好声音》、《中国好歌曲》等等层出不穷。随着时代和科技的进步,互联网作为最为广泛的传播媒介走入了大众的视野,《我的歌声里》一曲最早也是出现在网络歌曲里面,随后被李代沫唱罢便出现了版权的问题。此后,我国音乐版权问题才适时的重视了起来。那么,音乐侵权到底是怎么界定的,什么样的会造成侵权呢?主要从这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关键词】音乐版权音乐作品侵权法律保护 1绪论
音乐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产物,对人的生活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现阶段的娱乐活动逐渐增多,需求量急剧上升,同时也有诸多的音乐著作人被埋没,在这种环境下,一个良好的音乐环境秩序对于现阶段的音乐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版权问题是音乐问题中最为普遍的,也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如何认定以及处理侵权问题,任重而道远。
音乐作品知识产权的侵害,对于音乐不仅仅是一种无辜的迫害,更是打击了音乐著作人的积极性,拉低了音乐的创新与传承,音乐人没有得到创作应有的回报,创作出经典歌曲,一首费用顶多几千块,而演唱者却能够获得丰厚的利
润,经济利益的驱使,使广大音乐人不得不放弃对音乐梦想的追求。这样一来,创作者的精力也会变得有限,在面对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再不严厉打击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不更好地保障音乐创作人的合法权益,会让更多的音乐创作人失去创作的信心,音乐界将会陷入更加艰难的局面,因此,我们必须要严厉打击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用自己的行动来捍卫本应该有的权益。
2侵权理论研究
2.1音乐作品的知识产权
2.1.1表演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所谓现场表演权,也称为活表演,是指演员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公开再现音乐作品。机械表演权则是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自然人的音乐作品表演公开传播,即以机械方式传播作品的表演。使用录放设备公开播送录有表演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机械表演,如宾馆、饭店、火车车厢为顾客播放音乐等。音乐作品的表演能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因此,表演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表演权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表演或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二是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表演其作品。表演者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才能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营利
性演出。当然,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大众的利益,对于音乐作品,法律也规定了免费表演,这种情况下,表演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但是,免费表演应为非营利性表演。
2.1.2广播权
广播权所包含的内容比较丰富,大体包含了以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以有线方式向公众传播以及用其他设备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德国虽然将广播权分为了播放权和再现电台播放权,但其包含的内容与我国的广播权相当。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通过广播权的实现可以获得巨大的利润,因此,对广播权的保护可以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广播权的内容也包含两部分:一是著作权人可以自己广播,也可以授权他人广播并获取报酬。二是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而广播其作品,除法律规定外,擅自广播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2.1.3传播权
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以表演权、广播权以及网络传播权为主要内容的财产性权利。作品主要是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各国从不同角度建立各自的分类标准。无论如何分类,只要是利用音乐作品进行营利性活动则应将此权利归属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因此著作权人应当有权决定是否发表以及如何发表这一成果,而且还应当使他们
有权要求获得由于作品的利用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其次,精神财富的创造与传播都需要一定的投资,如果人们想拥有一个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就必须保证让这方面的投资有利可图。若使用者在不支付适当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了无形财产,对投资者来说他们的行为就是不当的攫取。再次,创作活动为文化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因此这种创作活动应当得到奖励和支持。最后,智力创作成果的使用把社会上的人们联系起来,并超越了民族、种族、等级和时代的界限。
2.2音乐侵权分析
2.2.1侵权的界定
关于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的认定,我们除却了对于作品之间的专业性的对比之外,其他的关于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认定也需要参照我国目前的侵权行为法。从传统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理论来看,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四个要件,即具有侵权行为,具有侵权损害结果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存在,侵权者主观方面具有过错。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则构成侵权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
2.2.2侵权形式分类
通过参照文献与自身的不断总结,侵权形式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种方式:
(1)剽窃他人成果
不拥有著作权的其他人通过一定方式复制音乐创作
人的受法律保护的“思想表达”,并且以自己作品的方式公之于众。剽窃行为意味着剽窃人通过复制的方法将他人的作品占为己有。这种复制行为可能是全部复制行为,也可能是部分复制行为。这种行为不仅给音乐创作者带来了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害,同时也侵害了听众的利益,造成听众的误认。
(2)盗版音乐的贩卖
在盗版仍然猖獗的今天,盗版唱片实际上侵犯的就是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这样的侵权形式,在现代的社会生活中比比皆是。由于侵权行为比较明显,所以比较容易区分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3)肆意使用的侵权
无论是作为编辑的背景音乐还是作为网络空间音乐,这一系列的都属于肆意使用上面的侵权。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侵权主要是指一些超市、商场、宾馆、饭店、酒吧等公共场所在公开播放音乐作品时,并未获得相应的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从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些地方所播放背景音乐是为了起到营造舒适氛围的作用,从而使得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感到精神上的愉悦,进而倾向于在这些经营场所内进行购物、消费,虽然从直观上看起来,这些场所的行为并非是直接依靠播放的背景音乐来获得营利,但其依然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3音乐侵权问题研究
3.1侵权认定方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