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吊钩使用、检查和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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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吊钩使用、检查和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吊钩管理,确保起重机械作业安全,根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及有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门座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和桥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的吊钩。
第二章吊钩的管理
第三条新购的吊钩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严禁使用无产品合格证的吊钩。
第四条门座起重机的吊钩总成由使用部门按其起重重量统一编号,并按编号管理。编号的具体方法是“吊钩起重重量-序号”,例如:10t吊钩,编号分别为10-1、10-2、10-3等。
第五条根据机种、机型的实际需要,经技术信息部批准,使用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备用吊钩总成。备用吊钩应保持清洁,若有锈蚀,应设法消除。
第二章吊钩的使用
第六条吊重时载荷应处于吊钩钩座的中部。
第七条起吊时应尽量平稳,避免出现冲击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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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吊钩表面应保持清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第三章吊钩的检查
第九条吊钩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
第十条日常检查由使用部门负责。机械司机在交接班时应对吊钩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运行日志上,使用部门在周检时应对吊钩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以外观检查为主,主要包括:㈠外观有无裂纹、裂痕、变形;
㈡各卡板是否安全有效;
㈢各螺栓有无松动;
㈣各滑轮及轴承是否转动灵活;
㈤各润滑点是否润滑良好;
㈥有无其它异常情况;
㈦目测吊钩开口度及扭曲度,发现异常时使用仪器测量以确定其状况。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由维修部门负责,需对吊钩进行解体检查、维修和测量。原则上,门座起重机和固定式起重机吊钩累计使用一年检查一次(使用部门负责吊钩使用时间的统计和报检),轮胎式起重机及其它起重机吊钩每两次二保检查一次,并和二保同时进行。定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㈠吊钩开口度增大情况;
㈡吊钩扭曲变动情况;
㈢吊钩钩座磨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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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吊钩颈部和危险断面。
第四章吊钩的修理及报废标准
第十二条吊钩上的缺陷,不得补焊。
第十三条吊钩的报废标准
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㈠钩开口度超过公称尺寸15%的;
㈡吊钩扭曲变形超过10度的;
㈢吊钩钩座的磨损超过公称尺寸10%的;
㈣吊钩颈部或危险断面发生塑性变形的;
㈤吊钩表面出现裂纹、裂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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