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刑事上诉状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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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何**,***。

辩护人:石震,王波蛟(实习),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0522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为“被告人何青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一、何青只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安阳县检察院起诉事实全部用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何青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一,审计报告上认定的借条均是更换过的借条,集资群众获得利息已经多数收够了本金数额;其二,吸收资金大部分交给了赵庆海,赵庆海将款项用于建筑工程领域,包括庭审中查明的香洲名郡工地、水冶商贸城B、C区工地、人民公园祯富置业地产工地等工程项目,不存在挥霍性消费;其三,根据以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交易习惯,集资群众每年结算利息、更换手续,大部分客户不但都收到过利息,且有部分群众利息超过本金数额,根部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卷款潜逃、肆意挥霍、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销毁账目等行为;其四,涉案的审计的登记资金全部能够查明资金

去向,除赵庆海外,还有到期债权未收回。所以何青只本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2、被告人何青只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所谓诈骗,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受害人在产生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集资群众到何青只处存款,完全是因为何青只公公申万录曾经的工作经历及何青只个人在案发前信誉一直良好,整个存款过程中,不存在诈骗的行为,开具的收据上本金、利息都约定非常明确,群众对其存款行为不存在错误的认识。

二、本案遗漏事实如下:

1、申爱民名下豫EGA806号小型轿车未作为涉案资产进行扣除,该车辆被部分群众私自扣押,仍旧登记在申爱民名下,应当作为涉案资产处置,在崔家桥派出所有出警记录。

2、李文青登记的5万元应予以扣除,该5万元已经通过现金方式偿还了李文青。

3、何青只当庭自愿认罪,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虽然对法律适用的罪名有异议,但是仍旧应当作为自愿认罪的情节。

4、何青只将资金去向如实向公安坦白,并且扣押清单中显示,将债权凭证原件交给公安机关,应当作为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5、何青只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无任何前科劣迹。

以上事实与情节原审判决均未载明且考虑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并且依法考虑上述从轻处罚情节,依法改判从轻处罚。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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