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学习目标
本章综合介绍了WTO成员的来源,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 家成员的经济贸易状况,在WTO中的地位、作用和待遇。加 入WTO对本国改革与开放的促进作用,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维 护的加强,提高了WTO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通过学习,应了解WTO成员的来源;知悉了解发达国家成员 和发展中国家成员在WTO的地位与作用的基础;掌握WTO 加入成员对本身改革开放、多边贸易体制产生的作用。
第四节 WTO加入成员
一、加入成员的特性与共性
(一)特色突出 (二)共性
都自愿申请加入WTO 都按照《建立WTO协定》第12规定加入WTO。
(三)影响加入过程的因素
1. 政治关系 2. 经济体制因素 3. 对WTO规则的认知 4. 发展阶段与经济实力 5. 谈判水平
二、加入WTO后新成员的积极效应
二、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灵活性和特别条款 三、发展中国家成员在WTO中的地位与作用有所提升
第三节 WTO发展中国家成员
二、发小的经济总量,经济发展阶段的滞后,加以经济结构的差异, 法治体系不足带来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失灵较多。为帮助发展中成员的发展, WTO协定与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贸易发展给予 密切的关注,给予特殊灵活性和特别条款。
(一)与多边贸易体制接轨 (二)增强WTO规则意识 (三)触发和倒逼国内改革 (四)降低壁垒和增加贸易机会 (五)扩大了概念边境 (六)贸易发展速度超过世界水平
三、加入成员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增强
(一)把多样性的加入者纳入多边贸易体制 (二)所有成员享受市场扩大好处 (三)改善地缘政治,完善贸易法规体系 (四)加强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韧性和抵制保
第一节 WTO成员的资格与类别 第二节 WTO发达国家成员 第三节 WTO发展中国家成员 第四节 WTO加入成员
第一节 WTO成员的资格与类别
一、WTO成员资格
(一)WTO成员资格的内涵
WTO成员资格是指一国和单独关税区作为该组织中,享有和承担一定权利和义务的一员,而隶属于该组 织的法律地位。
护主义的能力
第一节 WTO成员的资格与类别 第二节 WTO发达国家成员 第三节 WTO发展中国家成员 第四节 WTO加入成员
WTO成员可分为发达国家成员,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2015年,WTO 161个成 员中,发达国家成员28个(包括欧盟),其余为发展中国家成员。
第二节 WTO发达国家成员
一、WTO中的发达国家成员
WTO成员中共有38个发达国家成员,包括欧盟、奥地利、澳大利亚、比利时、 保加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 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立陶 宛 、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新西兰、 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 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 、英国和美国
(2)加入成员(Acceding Member)
在《建立WTO协定》生效后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和单独关税区。 加入程序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提出申请与受理。 第二阶段: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第三阶段: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 第四阶段:表决和生效。
2. 按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
(一)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总体利益的确认 (二)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框架内容 (三)具有特殊利益的条款 (四)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落实与作用
第三节 WTO发展中国家成员
三、发展中国家成员在WTO中的地位与作用有所提升
(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多,但不居主导地位 (二)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上存在困难 (三)发展中国家成员作用在逐步加大
(二)WTO成员具有的权利与义务 (三)WTO成员间的互不适用与退出
1. 互不适用
《建立WTO协定》第13条规定,“任何成员,如在自己成为成员时或在另一成员成为成员时,不同意在彼此之间 适用本协定及附件1和附件2所列多边贸易协定,则这些协定在该两成员之间不适用。”
互不适用条件是指在引用双方成为WTO成员时,双方均可作出互不适用的决定,意即该决定是在成为WTO成员开 始时作出,而不能在成为WTO成员后再作此决定;1947年GATT缔约方转变成WTO创始成员已采取的互不适用可 以沿用:对新加入成员,在部长级会议批准前已通知部长级会议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但诸边贸易协议参加方的 互不适用,按该协议的规定执行。互不适用可以撤消,但撤消后不得重新启用。
2. WTO成员退出
《建立WTO协定》第15条规定,任何成员均可以退出WTO。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的6个月期满后, 退出生效。
(四)WTO成员的类型
第一节 WTO成员的资格与类别
(四)WTO成员的类型
1.按来源划分
(1)创始成员(Original Member)
根据《建立WTO协定》,WTO创始成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在1995年1月1日《建立WTO协定》生 效之日时的1947年GATT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如接受《建立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并将减让和承 诺表附在1947年GATT之后,将具体承诺减让表附在GATS之后,则应成为创始成员。第二,联合国承认 的最不发达国家,他们只需承担与其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或其管理和机构能力相符的承诺和减让就 可成为创始成员
二、发达国家成员经贸特点 三、发达国家成员在WTO中居于主导地位 四、主导地位逐步削弱
第三节 WTO发展中国家成员
一、发展中国家的概念
1947年GATT列出发展中国家资格,即谁能达到1947年GATT第18条要求,谁就 是发展中国家。第18条第4款(a)项规定:“经济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且经济 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方,有权按本条A节、B节和C节暂时偏离本协定其他 条款的规定。”(b)项规定:“经济处于发展过程中,但不属于以上(a) 项 范围的缔约方,可根据本条D节向缔约方全体提出申请。”但未明确“低生活水 平”和“发展初级阶段”的标准。
学习目标
本章综合介绍了WTO成员的来源,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 家成员的经济贸易状况,在WTO中的地位、作用和待遇。加 入WTO对本国改革与开放的促进作用,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维 护的加强,提高了WTO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通过学习,应了解WTO成员的来源;知悉了解发达国家成员 和发展中国家成员在WTO的地位与作用的基础;掌握WTO 加入成员对本身改革开放、多边贸易体制产生的作用。
第四节 WTO加入成员
一、加入成员的特性与共性
(一)特色突出 (二)共性
都自愿申请加入WTO 都按照《建立WTO协定》第12规定加入WTO。
(三)影响加入过程的因素
1. 政治关系 2. 经济体制因素 3. 对WTO规则的认知 4. 发展阶段与经济实力 5. 谈判水平
二、加入WTO后新成员的积极效应
二、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灵活性和特别条款 三、发展中国家成员在WTO中的地位与作用有所提升
第三节 WTO发展中国家成员
二、发小的经济总量,经济发展阶段的滞后,加以经济结构的差异, 法治体系不足带来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失灵较多。为帮助发展中成员的发展, WTO协定与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贸易发展给予 密切的关注,给予特殊灵活性和特别条款。
(一)与多边贸易体制接轨 (二)增强WTO规则意识 (三)触发和倒逼国内改革 (四)降低壁垒和增加贸易机会 (五)扩大了概念边境 (六)贸易发展速度超过世界水平
三、加入成员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增强
(一)把多样性的加入者纳入多边贸易体制 (二)所有成员享受市场扩大好处 (三)改善地缘政治,完善贸易法规体系 (四)加强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韧性和抵制保
第一节 WTO成员的资格与类别 第二节 WTO发达国家成员 第三节 WTO发展中国家成员 第四节 WTO加入成员
第一节 WTO成员的资格与类别
一、WTO成员资格
(一)WTO成员资格的内涵
WTO成员资格是指一国和单独关税区作为该组织中,享有和承担一定权利和义务的一员,而隶属于该组 织的法律地位。
护主义的能力
第一节 WTO成员的资格与类别 第二节 WTO发达国家成员 第三节 WTO发展中国家成员 第四节 WTO加入成员
WTO成员可分为发达国家成员,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2015年,WTO 161个成 员中,发达国家成员28个(包括欧盟),其余为发展中国家成员。
第二节 WTO发达国家成员
一、WTO中的发达国家成员
WTO成员中共有38个发达国家成员,包括欧盟、奥地利、澳大利亚、比利时、 保加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 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立陶 宛 、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新西兰、 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 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 、英国和美国
(2)加入成员(Acceding Member)
在《建立WTO协定》生效后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和单独关税区。 加入程序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提出申请与受理。 第二阶段: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第三阶段: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 第四阶段:表决和生效。
2. 按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
(一)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总体利益的确认 (二)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框架内容 (三)具有特殊利益的条款 (四)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落实与作用
第三节 WTO发展中国家成员
三、发展中国家成员在WTO中的地位与作用有所提升
(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多,但不居主导地位 (二)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上存在困难 (三)发展中国家成员作用在逐步加大
(二)WTO成员具有的权利与义务 (三)WTO成员间的互不适用与退出
1. 互不适用
《建立WTO协定》第13条规定,“任何成员,如在自己成为成员时或在另一成员成为成员时,不同意在彼此之间 适用本协定及附件1和附件2所列多边贸易协定,则这些协定在该两成员之间不适用。”
互不适用条件是指在引用双方成为WTO成员时,双方均可作出互不适用的决定,意即该决定是在成为WTO成员开 始时作出,而不能在成为WTO成员后再作此决定;1947年GATT缔约方转变成WTO创始成员已采取的互不适用可 以沿用:对新加入成员,在部长级会议批准前已通知部长级会议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但诸边贸易协议参加方的 互不适用,按该协议的规定执行。互不适用可以撤消,但撤消后不得重新启用。
2. WTO成员退出
《建立WTO协定》第15条规定,任何成员均可以退出WTO。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的6个月期满后, 退出生效。
(四)WTO成员的类型
第一节 WTO成员的资格与类别
(四)WTO成员的类型
1.按来源划分
(1)创始成员(Original Member)
根据《建立WTO协定》,WTO创始成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在1995年1月1日《建立WTO协定》生 效之日时的1947年GATT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如接受《建立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并将减让和承 诺表附在1947年GATT之后,将具体承诺减让表附在GATS之后,则应成为创始成员。第二,联合国承认 的最不发达国家,他们只需承担与其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或其管理和机构能力相符的承诺和减让就 可成为创始成员
二、发达国家成员经贸特点 三、发达国家成员在WTO中居于主导地位 四、主导地位逐步削弱
第三节 WTO发展中国家成员
一、发展中国家的概念
1947年GATT列出发展中国家资格,即谁能达到1947年GATT第18条要求,谁就 是发展中国家。第18条第4款(a)项规定:“经济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且经济 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方,有权按本条A节、B节和C节暂时偏离本协定其他 条款的规定。”(b)项规定:“经济处于发展过程中,但不属于以上(a) 项 范围的缔约方,可根据本条D节向缔约方全体提出申请。”但未明确“低生活水 平”和“发展初级阶段”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