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管理公司运营风险管理业务指引(上证基字[2012]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7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7月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7.26
•【文号】上证函〔2024〕1982号
•【施行日期】2024.07.2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
理(2024年7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函〔2024〕1982号各基金管理人、会员单位: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开发、发行、上市等工作程序,明确各市场参与机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2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2年10月修订)》(上证函〔2022〕1816号)同时废止。
自发布之日起,请各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参与机构按照修订后的指南办理本所基金业务。
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7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7月26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其他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售拟上市交易型基金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交易型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就交易型基金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六条参与交易型基金登记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和交易型基金托管人(以下统称“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应遵守本细则及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七条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的,须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
第八条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结算参与人使用其证券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的交收,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的资金交收及资金划付。
第十条本公司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使用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使用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和专用清偿资金账户存放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暂不向其交付的证券和资金。
本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服务时,使用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完成结算参与人(销售代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上证发〔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实施。
本所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费用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费用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费用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参与人: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费用结算业务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有关业务规定,我们制定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费用结算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办理相关业务。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费用结算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费用结算业务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业务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费用结算,指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转换等交易(以下简称“基金交易”),以及权益分派、转托管等业务中的费用类别、前/后端收费模式、内/外扣计算方法、费用划转流程等。
本指引所指费用不含柜台业务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交易金额、份额以及各项费用含义如下:总交易金额,指包含手续费在内的交易申请金额。
手续费,指按相关基金契约,投资者在进行基金交易时,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
本公司根据相关协议,代基金管理人向销售代理人收取,投资者向销售代理人缴纳。
净交易金额,指剔除手续费后的交易申请金额。
交易份额,指申请赎回或基金转换等交易的基金份额。
代销费,指按相关基金契约,销售代理人代销相关基金时,向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费用。
本公司根据相关协议,代销售代理人向基金管理人收取。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基金管理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基金管理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指南(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基金【修改依据】基金管理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指南(2014年修订)【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04.23【实施日期】2012.04.2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基金管理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指南(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各基金管理人:为更便于基金管理人开展ETF技术实验室测试,本所改进了ETF技术实验室测试方式,并修订了《基金管理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发布的《基金管理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指引(2010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基金管理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指南(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产品的技术开发,明确相关技术接口的使用规则,规范基金管理人系统和本所交易系统的联测流程,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指技术实验室测试是指基金管理人通过VPN接入本所技术实验室的测试,暂不包含现场测试、全网测试等其他类型的测试。
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内容包括定义文件的上传、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申购赎回、实时行情接收、闭市后数据接收等。
第四条本指南涉及参与方包括:(一)基金管理人。
(二)本所基金业务部。
(三)本所技术规划与服务部。
第五条本指南所指技术接口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系统与本所交易系统的接口,基金管理人系统与本所其他系统的接口请参考相应规则。
第二章技术接口及数据传输规范第六条基金管理人与本所交易系统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业务的技术接口主要分为两部分:交易系统使用的申购赎回清单定义文件(以下简称“定义文件”)和交易(包括申购赎回)成交回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发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发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7.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发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上证公告〔2020〕30号为了规范公开募集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发指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产品创新中心,邮编:200120。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发指引(征求意见稿)2.《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发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发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开募集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指数基金)相关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基金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管理人开发指数基金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没有规定的,适用《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办事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办事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2.07•【文号】•【施行日期】2012.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基金,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办事指南(2014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办事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与衍生品部2012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联络表一、基金与衍生品部对口服务人员┌─────────────┬─────────────────────────────────────┐│对口服务地区│基金与衍生品部联络人│├─────────────┼─────────────────────────────────────┤│华东地区│侯利英(产品研发)************││(上海、江苏)│郭静(运营管理)************│││陈新峰(市场发展)************│├─────────────┼─────────────────────────────────────┤│华北地区│杜建新(市场发展)************││(北京、天津)│付冰(产品研发)************│││杨枫(运营管理)************│├─────────────┼─────────────────────────────────────┤│华南地区│杜建新(产品研发)************││(广东、重庆)│杨枫(运营管理)************│││陈新峰(市场发展)************│└─────────────┴─────────────────────────────────────┘二、相关业务对口服务部门┌───┬───────────────────────────┬──────────┬────────────┐│部门│具体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联络人│├───┼───┬─────┬─────────────────┼──────────┼────────────┤│基金业│日常│常规业务│基金代码申请(ETF、封闭式基金、│基金公司│参见上表││务部│运行││开放式基金)││││││├─────────────────┤││││││基金信息披露││││││├─────────────────┤││││││基金临时停复牌流程││││││├─────────────────┤││││││基金分红流程││││││├─────────────────┤││││││基金上市费用通知缴纳流程││││││├─────────────────┤││││││基金管理人更名流程││││││├─────────────────┤││││││基金更名流程││││││├─────────────────┤││││││基金终止上市流程│││││├─────┼─────────────────┤│││││ETF业务│ETF技术实验室测试││││││├─────────────────┤││││││ETF发行││││││├─────────────────┤││││││ETF上市││││││├─────────────────┤││││││ETF联接基金申赎权限申请业务││││││├─────────────────┤││││││ETF拆分││││││├─────────────────┤││││││ETF合并││││││├─────────────────┤││││││联接基金特殊申购业务│││└───┴───┴─────┴─────────────────┴──────────┴────────────┘┌───┬───┬─────┬─────────────────┬──────────┬────────────┐││││ETF应急处理││││││├─────────────────┤││││││ETF常规信息披露│││││├─────┼─────────────────┤│││││上证基金通│开放式基金发行││││││├─────────────────┤││││││开放式基金开放日常申赎业务││││││├─────────────────┤││││││开放式基金暂停日常申赎业务││││││├─────────────────┤││││││开放式基金常规信息披露│││││├─────┼─────────────────┤│││││封闭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发行││││││├─────────────────┤││││││封闭式基金上市││││││├─────────────────┤││││││封转开流程││││││├─────────────────┤││││││封闭式基金常规信息披露││││├───┼─────┼─────────────────┤││││产品开│常规产品开│常规产品开发│││││发│发││││││├─────┼─────────────────┤│││││创新产品开│创新产品开发││││││发││││├───┼───┼─────┼─────────────────┼──────────┼────────────┤│交易管│日常运│ETF业务│代办券商跨市场ETF净申购额度管理│会员单位│王蕾************││理部│行││协调登记结算公司││方芳************│││││优化基金产品交易机制││陈启欢************│├───┼───┼─────┼─────────────────┼──────────┼────────────┤│会员部│日常│ETF业务│ETF申赎代办证券公司权限申请│会员单位、基金公司│王惠众************│││运行││││││││├─────────────────┼──────────┤│││││ETF申赎代办证券公司权限取消│会员单位、基金公司│││││├─────────────────┼──────────┤│││││ETF联接基金申赎权限申请│基金公司││││├─────┼─────────────────┼──────────┤││││上证基金│上证基金通会员权限申请│会员单位│││││通││││├───┼───┼─────┼─────────────────┼──────────┼────────────┤│系统运│日常运│ETF业务│ETF应急联系(ETF定义文件传输等)││应急电话************││行部│行│││││├───┼───┼─────┼─────────────────┼──────────┼────────────┤│技术开│产品开│创新产品开│ETF技术开发等支持│基金公司│黄俊杰************││发部│发│发││││├───┼───┼─────┼─────────────────┼──────────┼────────────┤│技术│日常│ETF业务│ETF技术实验室测试│基金公司│唐忆************││规划│运行││││││与服│││││││务部│││││││├───┼─────┼─────────────────┼──────────┤│││产品│创新产品│ETF技术开发需求等支持│基金公司││││开发│开发││││├───┼───┼─────┼─────────────────┼──────────┼────────────┤│信息公│日常运│ETF业务│ETF网站服务及网站应急│基金公司│杜磊************││司│行││││││││││├────────────┤││││││王辉************│├───┼───┼─────┼─────────────────┼──────────┼────────────┤│通信公│其他业│其他业务│基金市场文件卫星发送│基金公司│陈敏************││司│务│││││└───┴───┴─────┴─────────────────┴──────────┴────────────┘目录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联络表一、基金与衍生品部对口服务人员二、相关业务对口服务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常规业务一、基金代码申请(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二、基金信息披露三、基金临时停复牌流程四、基金分红流程五、基金上市费用通知缴纳流程六、基金管理人更名流程七、基金更名流程八、基金终止上市流程第三章ETF 业务一、ETF 技术实验室测试二、ETF 发行三、ETF 上市四、ETF 申赎代办证券公司权限申请业务五、ETF 申赎代办证券公司权限取消业务六、ETF 联接基金申赎权限申请业务七、ETF 拆分八、ETF 合并九、联接基金特殊申购业务(T 日为特殊申购申请日)十、代办券商跨市场 ETF 净申购额度管理十一、ETF 应急处理十二、ETF 常规信息披露第四章上证基金通业务一、开放式基金发行二、开放式基金开放日常申赎业务三、开放式基金暂停日常申赎业务四、会员申请上证基金通权限五、开放式基金常规信息披露第五章封闭式基金业务一、封闭式基金发行二、封闭式基金上市三、封转开流程四、封闭式基金常规信息披露第六章产品开发服务一、常规产品开发二、创新产品开发第七章综合业务一、日常约见二、公文往来三、市场推广附录一上交所基金业务规则一览表附录二参考文件模板附表1:ETF基金实验室测试申请单附表2:交易所交易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反馈表附表3:关于***基金协助发行的申请函附表4:关于***ETF网上发行代销券商名单的确认函附表5:关于**ETF发售协调人席位号和账户等信息的函附表6:ETF网上认购数据信息查询申请附表7:***ETF网下发行数据确认函附表8: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申请函附表9:关于申请***ETF基金定义文件上传通道权限的函附表10:关于**基金账户信息的函附表11:关于***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名单的函附表12:ETF基本信息表附表1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仪式具体程序附表14:关于确认***ETF基金定义文件上传成功的函附表15:***基金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通知附表16:紧急停牌通知单附表17:关于取消***基金申购赎回代办资格券商名单的函附表18:关于放开ETF联接基金对目标ETF份额的申请函附表19:联接基金承诺函附表20:跨市场ETF净申购额度申请表附表21:产品业务方案参考框架附表22:约访申请表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基金业务的开发、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工作程序,为基金管理人、会员单位等市场参与人在基金开发、运行过程中提供更明确的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定本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上证基字[2022]1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效劳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基字〔2022〕15号各市场参与者人:为改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流动性,完善和标准流动性效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效劳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效劳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流动性效劳业务,进步市场流动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那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施行细那么?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效劳,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为本所上市基金提供持续双边报价效劳。
第三条基金公司认为所管理的基金需要提供流动性效劳的,可以向本所申请。
第四条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效劳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流动性效劳商〞〕,经基金公司选定后,由本所向市场公告。
基金公司所选定的流动性效劳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基金的代办券商资格;〔二〕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效劳施行方案、风险控制制度和鼓励约束机制;〔三〕具备开展流动性效劳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资金准备;〔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流动性效劳商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效劳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本所备案:〔一〕基金公司的书面认可函;〔二〕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最大报价差、最小申报数量和参与率指标,提供流动性效劳的承诺函;〔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流动性效劳商提供流动性效劳,应当使用专用证券账户和对应的交易单元,并报本所备案。
第七条流动性效劳商提供流动性效劳,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买卖报价的最大价差不超过1%;〔二〕最小报价数量不低于10000份;〔三〕连续竞价参与率不低于60%;〔四〕集合竞价参与率不低于80%。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流动性效劳商的申请,对详细基金的流动性效劳标准做出调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上证LOF”)的交易和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证LOF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交易、分拆、合并、登记及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及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上交所会员可以参与上证LOF交易、分级基金分拆合并业务;经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认可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交所会员还可参与上证LOF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前款规定的上交所会员(业务资格有所不同,以下统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交易以及认购、申购、赎回上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统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证LOF份额。
单个上证LOF产品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办理参与上证LOF 业务的相关手续。
中国结算总部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场内和场外份额明细、账户资料等相关数据资料和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第二章基金简称、代码和账户第一节基金简称和代码第五条上交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提供基金的场内简称和代码。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基金托管人应使用与上交所相同的基金简称和代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24年7月21日至2024年8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主做市商评价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24年7月21日至2024年8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主做市商评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8.30•【文号】上证公告〔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上证公告〔2024〕25号关于2024年7月21日至2024年8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主做市商评价的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50ETF期权主做市商在2024年7月21日至2024年8月20日期间的评价情况如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价结果为AA;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通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的评价结果为A。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深300ETF期权主做市商在2024年7月21日至2024年8月20日期间的评价情况如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达新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价结果为AA;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的评价结果为A。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09.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上证公告〔2016〕17号)为规范分级基金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16年10月9日之前反馈至本所电子信箱:****************.cn。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2.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六年九月九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分级基金平稳运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所分级基金的份额折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与风险警示等事项,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则性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保障分级基金正常运作的人员配备,加强相关技术系统及业务制度建设,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分级基金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警示工作,维护基金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原则性要求)会员应当根据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警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分级基金交易及相关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上证发[2014]1号【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4.01.02【实施日期】2014.0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4〕1号)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开放式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相关业务,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05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上证债字〔2005〕29号)、《关于做好通过本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的通知》(上证会字〔2005〕32号)和《关于开通上证基金通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债字〔2005〕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0一四年一月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相关业务,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本所办理下列开放式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一)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二)交易业务;(三)转托管业务;(四)分级基金份额的分拆、合并业务;(五)开放式基金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式基金,包括下列类型:(一)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二)在本所挂牌进行认购、申购、赎回,但不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挂牌开放式基金”);(三)本所规定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促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市场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基金相关内容,并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跨市场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申赎结算模式进行了调整优化。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2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交字〔2012〕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上证发〔2020〕88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上证发〔2020〕8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明确跨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新增第二十四条:“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仅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二)当日以组合证券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三)当日以现金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赎回;(四)当日买入或赎回获得的债券,同日可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品种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二)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者赎回;(三)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资于债券现券组合。
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认购、申赎和交易。
”二、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自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2号)、《关于债券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基字〔2013〕86号)、《关于现金申赎类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3.23•【文号】上证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的通知上证发〔2021〕1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发挥上市基金做市商功能,提升上市基金流动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现予发布(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8年12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上证发〔2018〕11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基金的做市业务,提升市场流动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做市服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做市商),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为本所上市基金提供的持续双边报价等做市服务。
第三条本所对做市服务实施差异化管理,分为主做市服务和一般做市服务。
经本所认可,可以为本所上市基金提供主做市服务和一般做市服务的专业机构为主做市商;仅可以为本所上市基金提供一般做市服务的专业机构为一般做市商。
本所对主做市商在管理、评价等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同时进行适当激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管理公司运营风险管理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管理公司运营风险管理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业务的运营风险管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其运营风险管理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运营风险管理,是指交易所交易基金通过本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可能产生风险的防范、控制与处理。
第四条本所根据需要可以对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运营风险管理提供指导、进行检查。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交易所交易基金上市后一年内向本所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产品运作指标、业务制度、技术系统运行状态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人员、系统与制度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交易所交易基金运作团队和风险管理小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新任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及相关后台运作人员应当在任职后一年内,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组织的运营风险管理专项培训。
第六条交易所交易基金运作团队负责制定业务流程、投资规范等运营制度,并进行日常运作和实时风险监控。
基金运作团队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一)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助理人员;(二)基金估值与清算事务人员;(三)申购赎回清单的定义文件制作与传送事务人员(至少两名);(四)实时风险监控人员;(五)信息披露等事务管理人员;(六)技术系统开发、运营及维护人员。
上述人员应实行至少双人备岗制度。
除上述第(三)、(四)项人员可以由(一)、(二)类人员担任外,其他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七条交易所交易基金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制定风险管理制度、监督基金运作团队的运作和风险事务处置。
基金风险管理小组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一)风险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督察长可兼任负责风险管理小组总体工作);(二)督察长;(三)基金经理;(四)运营负责人;(五)技术负责人;(六)对外联络和信息披露相关事务责任人。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账户管理一、证券账户管理二、交收账户管理第二章基金份额认购一、基金认购方式二、现金认购三、组合证券认购四、ETF发售失败的协助工作第三章登记托管一、基金管理人发售前的准备工作二、ETF份额的初始登记三、ETF份额的变更登记四、代理发放红利五、持有人名册服务第四章清算交收一、结算原则二、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清算三、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交收第五章风险管理一、结算资格管理二、证券待交收管理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第六章数据接口本指南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是指经依法募集备案,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指南适用于ETF网上现金发售资金结算,组合证券发售的证券冻结和过户,ETF份额初始登记和基金份额转换以及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
ETF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业务。
第一章账户管理一、证券账户管理投资者须使用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ETF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
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业务的办理,参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及账户资料变更业务的办理,参照本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证券账户是指基金账户和A股账户,基金账户可以用于ETF份额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A股账户除可以用于ETF份额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外,还可以用于ETF份额申购、赎回和股票认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三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
则(第十三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2.28
•【文号】上证公告〔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2.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三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20〕10号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20年2月21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第13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33件。
现将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三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第十三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8.07
•【文号】上证公告〔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0.08.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
(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20〕31号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进行了清理。
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13件,应予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33件(目录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四批)
2.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附件1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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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