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德国特殊人群职业教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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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德国特殊人群职业教育模式
作者:王光净
来源:《高教学刊》2016年第07期
摘要:在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面临良好发展机遇的当前,学习和借鉴德国特殊人群职业教育模式的立法保障、多项促进特殊人群职业教育的国家资助政策、完善的职前准备、职中学习、职后培训以及与普通教育通融的具体做法和经验,对完善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具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特殊人群;职业教育;意義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6)07-0009-02
Abstract: Chinese vocational education for the disabled is facing the unprecedented development opportunity. The pattern of Germany vocational education has complete legislative guarantee and many national aid policies for improv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for the special population and relatively perfect education system with pre-service preparation, on-service learning, and after-service training as well as co-existing continuing education and higher education. Therefore it is much helpful for developing and perfecting Chinese vocational education for the disabled to research the pattern of Germany vocational education for the special population and learning from its advanced experience.
Keywords: the special population; vocational education; significance
德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均包括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内容,政府、企业、学校配合密切,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较充分,较好地体现了教育公平。这其中,德国特殊人群职业教育的具体做法尤其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众所周知,德国职业教育给德国的经济创造了一个个惊人奇迹,其职业教育的典型特征就是“双元制”。德国特殊人群职业教育也不例外地采用该种模式,即国家办的职业学校与私人办的企业合作,在工作中学习的职业教育形式。也就是说,残疾学生也和健全学生一样,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培训,在学校进行理论培养相结合的职业教育形式。德国还针对残疾人在职业准备、职业教育与培训以及后续培训方面采取了一揽子的措施。
一、对特殊人群的职业教育有较完善的立法保障
德国在职业教育立法方面,从1969年开始逐渐构建起了以《联邦职业教育法》为基本法,以《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基本法》、《职业培训条例》、《框架教学计划》、《企业教师资质条例》等职业教育法律和部门规章构成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在2005 年的《职业
教育法》中就有专章规定了“特殊人群的职业教育”,对残疾人在接受职业教育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如该法第65 条规定,“应考虑残障人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教育的时间和内容安排、考试时限、许可的辅助工具及要求第三者提供帮助,如对听觉障碍者提供手语翻译”。第95 条规定了“残障人问题委员会”这一专门机构并给予其法律功能,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向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就其职责范围内残障人的职业教育问题提供咨询”[1]。职业教育是全民性的教育——这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职业教育的理念在德国以完善的法律得到了贯彻。
二、对特殊人群同样实行“双元制”职业教育
“双元”中的一元是指职业学校,另一元是指企业,而且企业比职业学校更为重要,因为学生在企业的技能学习时间占“双元制”职业教育全部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二。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有资格开展职业教育,只有符合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资质的企业,才能成为“教育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教学[2]。据统计,目前,德国有四分之一的企业有资格实施“双元制”职业教育。企业和职业学校在德国的职业教育模式中是互为依存,缺一不可。两者在整体的教育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在具体培训过程中却各司其职,呈现了明显的双元属性特征。职业学校传授与职业有关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一般每周1到2天或每学期集中1到2 周进行课堂教育,其他时间则在企业从事职业技能的实践训练。为确保“双元制”得到有效执行,由联邦职业教育与研究所、各州教育与文化事务部统筹行业、协会、企业、教师,通过特定程序,按统一的课程框架进行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与培训。
三、对特殊人群采取特殊的职业教育促进措施
德国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到由于家庭背景、社会地位、生理发育、文化水平等方面的差异,特殊人群对所学内容的把握方面也有差异这样地客观事实,对残疾人、妇女等特殊人群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职业教育促进措施。例如,对那些在掌握专业理论知识方面确实有困难的青年,允许其通过结业考试的实践技能部分即可核发相关部分的培训证书。诸如此类似的职业教育促进措施还表现在许多方面:
(一)对“弱势”学生采取强化职业定向的辅导
如德国2007年发布了《关于职业教育现代化与结构调整的十大方略——意见与实施建议》(以下简称《十大方略》)中提到在“提高普通教育学生毕业率”即“提升职业教育成熟度”的问题,对那些在职业教育中学习能力较弱和毕业有困难的学生,“应从普通学校到职业教育直至随后就业的整个过渡过程,实行个性化的辅导和关照;教师必须定期与企业接触,获取关于企业工人过程和职业内容的‘第一手’信息”[3]。职业定向辅导及服务的做法有助于增强这些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信心,提高其职业教育成熟度,进而提高职业教育吸引力。
(二)强调对弱势群体进行职业教育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