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社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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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社规章制度

篇一:学生爱心互助社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制度

学生爱心互助社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管理我社的爱心互助基金,加大我社爱心互助基金的透明度,使财务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更好的为我学院同学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院爱心互助基金收入均由院团委、爱心互助社统一管理。

第二条爱心互助基金的来源

(一)在校内组织爱心义卖等活动筹集基金

(二)与义工等公益组织联系,通过在校外进行爱心义卖或捐款等方式筹集基金

(三)在校内进行募捐(多指院内老师同学)

(四)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三条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的资助对象

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的资助对象为学院学生因家庭遭受

灾害或发生家庭变故导致生活困难或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者。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灾害和家庭变故的类型

本办法所指的灾害是:因火灾、水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家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家庭变故是指父母因遭遇车祸、重大疾病等导致失去劳动能力或死亡。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患重大疾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被初次诊断为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绕道手术等主动脉手术、严重烧伤、重症肝炎、消化道大出血等,以及突发意外伤害致残、致死。

第七条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的资助标准

学生家庭遭受灾害的或发生家庭变故以及学生本人患

重大疾病的,依据实际困难发生的情况,分别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八条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的申请程序

(一)学生向爱心互助社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学院爱心互助社爱心互助基金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必要的病史资料或乡镇以上级提供的受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证明;

(二)由爱心互助社初审后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在校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助。

第九条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学院团委成立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学院团委书记担任主任,爱心互助社社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财务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外联部部长、策划实践部部长、宣传信息部部长担任。

第十条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的所收款和支出的管理

(一)学院爱心基金收入均由院团委、爱心互助社统一管理。

(二)爱心互助基金的财务账目分为明细账和总账两部分,均由院团委书记统一管理。

1.明细账的示例:

日期、收入、支出、资金来源、支出用途、余额、经办人签字、备注及本页总收入、总支出和总余额,和院团委书记签字盖章。

2.总账的示例:

日期、收入、支出、资金来源、支出用途、余额、经办人签字、备注及本页总收入、总支出和总余额,和院团委书记签字盖章。

重庆学院爱心互助社将汇总的款项成立专项基金账户,专款专用;在每学年结束前,出具爱心互助基金的收支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院学生爱心互助社,若需修改必需由学院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xx年4月5日

篇二: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

江安县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新财政扶贫新模式,有效缓解贫困村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切实保障我县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充分发挥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贫困村村级农民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投入资金和农民入股资金。

第三条建立互助资金,由政府统一规划、部门具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监察监督,村民民主管理。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县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计划和项目

建设进度及时分期分批将资金直接拨到村扶贫互助社,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村民共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五条特困户的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由村民公开民主评定;特困农户名单和入会金额在村内张榜公布。

(1)全县所有村的互助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管理责任制和监督跟踪制、监督抽查制。村互助资金接受县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银监局的管理、指导、审计和监督。

(2)由群众参与,自订章程、实现资本与劳动的联合,推行全公开,全程参与制度。赠股配股、借款审批和管理、管理人员报

酬、费用等开由社员决定。

(3)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不以赢利为目的,允许惠顾额返,资金原则上只能在本社内周转使用,不得外借、外调。

(4)村扶贫互助社不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代管资金;不得从外部取得借款;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六条村扶贫互助社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单一银行账户。严格银行账户存款和取款管理,日常不预留现金,现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存银行;除农户借款、购销用款和发放管理人员报酬等正常业务外,不得从银行取款;每月要进行银行对账,并保存银行对账单备查。

第七条互助资金借款发放坚持扶贫宗旨,不谋求盈利,坚持保本经营,保证放得出、收得回。借款需有3户以上互助社社员担保,每户最高借款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借款

占用费率按8%计;借款对象必须是本村农民;借款用途限定为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借款期限在一年或一个生产周期。

第八条村扶贫互助社不得开支除必要的办公费(办公文具、票据、报表、打复印费用)和管理人员报酬外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村扶贫互助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每人每月不超过150元。其来源为借款占用费收入,不得用股金支付,若占用费收入不足,应相应降低报酬。

第十条互助资金应提取风险基金,提取比例为借款占用费收入的10%。互助资金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分别为净利润的10%和5%。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村扶贫互助社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公示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扶贫、监察、审计、银监、乡、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互助资金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村扶贫互助社接受县扶贫办的统一领导和业务指导。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监督互助资金的使用,预防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违规使用互助资金等行为。县审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县银监局对村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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