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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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宁地税规字[2011]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4.08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宁地税规字〔2011〕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预征范围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率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独栋商品住宅:5%;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3%;

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预征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类型界定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类型,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无法据其认定或者转让的房地产与许可规定不相符的,根据转让房地产的实际形态或用途确定。

(四)申报期限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房地产转让预售收入次月1-15日内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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