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规则”与“红旗规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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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3, 2 013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d e r n B u s i n e s s T r a d e I n d u s t r y
2 0 1 3年 第 1 3期
“ 避风港规则 ” 与“ 红 旗规 则 " 分 析
刘 玉 丹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法律 硕 士 学 院 , 北京 1 0 0 8 8 8 ) 摘 要: 避 风 港 规 则 和 红旗 规 则 的确 立 旨在 充 分 保 护 版 权 的 同 时 , 最大 限度 地促 进 网络 产业 的健康 发展 , 鉴 于 制 度 的
反 面即“ 明知 与 有 理 由知 道 ” 是 否 能 作 为 认 定 侵 权 的 依 据 存
在争论 。
1 “ 避 风 港” 规 则 是 对 网络 提 供 者 的 责 任 限 制
1 . 1 DMC A 产 生 的背 景
在互联 网产生 的初 期 , 美 国 法 院 在 审 理 涉 及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的版 权 侵 权 诉 讼 时 , 并 不 考 虑 网 络 用 户 的 上 传 行 为 与 网络服务 提供者 行 为之 间 的关 系 , 且 支 持 版 权 权 利 人 所 要 求 的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承 担 严 格 责 任 的 主 张 , 一 概 以 直 接 侵 权 的 构 成 要 件 认 定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责 任 。 1 9 9 3年 的 “ 花 花公子 诉 F r e n a 案” 就是其 中的典型 , 法院通 过“ 接触” 和 “ 实质性相 似” 原则判 定 b b s 服 务 提 供 者 侵 权 。 这 种 不 分 黑 白 的 维 护 版 权 人 利 益 的 倾 向无 疑 等 于 赋 予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红旗 规则 ” 是“ 避 风港 规则 ” 的 例 外 事前 主动审查 的义 务 , 严 重 阻 碍 了 网 络 服 务 业 的 发 展 。在 2 “ “ 宗 教 技 术 中 心 诉 Ne t o m在 先 线通 讯案 ” 中, 法 院开始 发现 所谓“ 红旗 规则 ” 是 指 当 网 络 系 统 中存 在 侵 权 材 料 , 或 “ 网 络 服 务 提供 者 是 电 子 出 版 者 ” 这 一 逻辑 的荒 谬 , 重 新 确 被 链 接 的 材 料 侵 权 的 事 实 已 经 像 一 面 鲜 亮 的 红 旗 在 网 络 服 立 了网络版权的 直接 侵权 与 间接 侵 权理 论 , 也 进 一 步 促 使 务 提 供 者 面 前 飘 扬 , 以 至 于 使 处 于 相 同 情 况 下 的 理 性 人 能 DMCA 的诞 生 。 够发现 时 , 如果 网络服务 提供者 采取 “ 鸵鸟政 策” , 像 一 头 鸵 1 . 2 “ 避 风港规则” 是 归 责 条 款 还 是 免 责 条 款 鸟那样将头 深深地 埋人沙子 之 中 , 装 作看 不见 侵权 事实 , 则 所谓 归责条款 乃 是指 判定 是 否构 成 侵 权 的要 件 , 免 责 同 样 能 够 认 定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至 少 “ 应 当知 晓 ” 侵 权 材 料 的 条 款 则 是 在 已构 成 侵 权 的 事 实 上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的 例 外 情 形 存 在 。 由此 可 见 , “ 红旗 规 则 ” 主要 用 于判 定 网络 服 务 提供 免 除 侵 权 所 要 承 担 的 责 任 。如 : 不可抗力, 第 三人 故 意 等 。 者的主观过 错 , 一 旦符合 红旗规 则 , 则 网络服 务提 供者 便无 美 国 DMC A法案第二部 分明确 命名 为“ 在 线 版 权 侵 权 责 任 法 适 用 避 风 港 规 则 。 的限制法” , 对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从 事 特 定 活 动 时 的 版 权 侵 具体来讲 , 红 旗 规 则 来 源 于 美 国 DMC A 的 规 定 即 网 络 权 责任作 了限制 。此外 , 美 国 国 会 众 议 院 的 报 告 也 进 一 步 服 务 提 供 者 “ 没 有 明 知 侵 权 信 息 或 侵 权 活 动 在 网 络 系 统 中 明确 了 “ 避风港” 规 则 的免 责 条 款 是 在 服 务 提 供 者 根 据 现 行 的存 在 , 也 不 知 道 任 何 可 以 明 显 体 现 出 侵 权 信 息 或 侵 权 活 法 律 需 要 承 担 责 任 时 才 适 用 的 。可 见 , DMC A 中 避 风 港 规 动 存 在 的 事 实 情 况 ” 。判 定 符 合 红 旗 规 则 需 从 两 个 层 次 入 则 作 为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侵 权 诉 讼 中 主 张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的 手 : ( 1 ) 事 实 判 定 —— 主 观 标 准 , 即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主 观 上 抗 辩事 由, 其设立 旨在减轻网络服 务提供者 的责任 。 认知特 定 的侵 权 内容 ; ( 2 ) 侵 权 判 定— — 客 观 标 准 , 客 观 地 我 国《 条例 》 移植 了 D MC A 的立 法 模 式 , 也 采 用 了“ 免 考 察 一 般 理 性 人 在 相 同情 况 下 是 否 可 以看 出 侵 权 行 为 的 存 责 条款” 的 形 式 规 定 避 风 港 规 则 。 大 陆 法 系 对 于 法 律 体 系 在 与逻 辑的追求使得 学者对《 条例》 第2 2条 第 3项 “ 不 知道也 根 据红旗规 则 , 只 有 当不 需 要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对 用 户
移 植 也 给 规 则 留 下一 定 的 诟 病 , 加 之 立 法 上 对 这 些 概 念 的 具 体 含 义 以及 与 侵 权 的 关 系一 直 缺 乏 明确 的 规 定 , 往 往 不 仅 仅 适
用《 条例 》 进 行审判 , 而 是 结 合 我 国《 民法通则 》 、 《 侵权 责任法 》 的相关规 定综合判 定侵权行 为的构成 。
关键 词 : “ 避 风 港 规 则” ; “ 红旗规 则” ; 分 析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6 7 2 — 3 1 9 8 ( 2 0 1 3 ) 1 3 - 0 1 6 7 - 0 2 有 合 理 的 理 由应 当 ຫໍສະໝຸດ Baidu 道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的 作 品 、 表 演 ……” 的
“ 无传 播就无 权 利” , 传 播 权 是 版 权 所 有 人 实 现 其 创 作 经 济 价 值 最 主 要 的 方 式 。数 字 网 络 环 境 赋 予 传 播 新 的 动 力, 却 同 时 给 版 权 保 护 带 来 了 极 大 的 挑 战 。利 益 平 衡 论 是 知识产 权制度 的 基础 理论 。 网络版 权 保 护 中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者与 版权所有 者以及社会公 众需求 的利 益平衡 一 直是各 国 立 法 和 理 论 界 不 断 探 讨 的 问 题 。我 国 于 2 0 0 6年 颁 布 了 《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保 护 条 例 》 ( 以下 简 称 条 例 ) , 避 风 港 规 则 与红旗 规则便是通过《 条例 》 得 以 确 立 。《 条例》 在 充 分 吸 收 了司法 实践 中 的成 功经 验 的基 础 上 , 借 鉴了美 国 1 9 8 8年 《 千禧 年数 字版权 法》 ( 以 下 简 称 DMC A) , 创 造 性 地 弥 补 了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律 体 系 在 此 方 面 规 定 的 空 白 。 就 避 风 港 规 则 与红旗 规则而言 , 《 条 例》 第 2 O ~2 3 条 针 对 四 类 不 同 的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规 定 了免 于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情 形 , 并 在第 2 3条 规 定 了在 “ 明知 或 者 应 知 ” 状 态 下 搜 索 链 接 服 务 商 必 须 承 担 共 同侵权 责任 , 在实际使用 中争议 最大 的是 第 三 、 四类 的 免 责条件 , 因此 , 本文主要针对第 2 2 条 与第 2 3条 进 行 分 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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