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进口产品所需资料: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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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三)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表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表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表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登记表

注:请将职称、律师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附在此表后,一同上报。

山东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库[2008]6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级政府采购属于《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市级及以下政府采购数以《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

二、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政

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进口产品时,必须同时提供有关书面审批手续,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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