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330-06(汽车照明及信号灯装置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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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QR
汽车照明及信号灯装置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以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前提,规定了奇瑞公司车用灯具产品性能评价方法,适用于奇瑞公司灯具系列产品的检测。
本标准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产品鉴定要求、供货检验中的检测要求等部分组成。同时在格式和内容的编排上符合GB/T1.1-2000、GB/T1.2-2002的规定。
本标准相对于上一版本的主要区别如下:
1.4.2.5.1原标准规定:采用GB 10485/5.6试验标准,试验参数作如下修改:喷嘴口直径为0.8mm, 水压为4N/ cm2, 转速为24o/秒,水温为15~25o C。
更改为:采用GB 10485/5.6.3试验标准,试验参数作如下修改:喷嘴口直径为1.2mm,喷水孔数量40个,水压为40N/cm2, 转速为24o/秒,水温为15~25o C。
2. 4.2.5.4原标准规定:—干热试验,温度85±2o C,试验时间4小时;
—湿热试验,温度40±2o C ,相对湿度90~95%,试验时间4小时;
—低温试验,温度-25±2o C ,试验时间4小时。
更改为:—干热试验,温度80±2o C,试验时间4小时;
—湿热试验,温度40±2o C ,相对湿度90~95%,试验时间4小时;
—低温试验,温度-30±2o C ,试验时间4小时。
3.4.2.5.8原标准规定:将灯具以其在汽车上的安装方式进行定位。将零件放入温度为95 +0
-5o C的
环境箱内一个小时。将零件取出后在室温下进行冷却,至少放置2小时。重复以上的操作,然后目视检查前照灯的外观,不得有变形、破损、开裂及其他缺陷。
更改为:将灯具以其在汽车上的安装方式进行定位。将零件放入温度为80±2o C的环境箱内一个小时。然后立即将灯具放在水温为1~4℃的水中,并使透镜全部浸入水中。1分钟后检查试件,面罩不
得出现变形、破损、开裂及其他缺陷。
4.4.2.9原标准规定:在主要的三个方向上进行转换,试验时间为8小时。
更改为:试验要求在上下进行6小时,左右和前后各进行4小时。
5.4.2.10原标准规定:未详细规定。
更改为:经过城市综合路面、高速、山路等路面3万公里的车载试验后,灯具的各功能仍然能正常使用,外观在正常使用非人为因素不得出现破裂、划痕、变形、裂缝、松动等缺陷,不得有进水、积水现象,如果灯具表面有雾气或水汽,雾气或水汽在将灯具持续点亮30分钟内消散,属于正常物理现象,则产品合格。
本标准由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永刚邵云雷陈跃辉
汽车照明及信号灯装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奇瑞公司的前位置灯、后位置灯、制动灯、倒车灯等相关照明及信号灯所需满足的性能、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奇瑞公司单独信号灯,同时也适用于信号灯合成一体的组合灯情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599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5920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GB104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基本环境试验
GB11554 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64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15235 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17509 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578 汽车及挂车、牌照灯配光性能
QC/T 260 汽车高位制动灯
Q/SQR.04.057 CAC-商标标记
Q/SQR.04.058 汽车零部件标记要求
Q/SQR.04.255 车用灯具产品外观评价方法
3 术语
前位灯:从车辆前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具。
后位灯: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具。
转向指示灯:用于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向右或向左转向的灯具。
制动灯:向车辆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具。
第三制动灯:向车辆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辅助灯具。
后雾灯:在大雾时,从车辆后方观察,使车辆更为易见的灯具。
示廓灯:安装在车辆最外缘和尽可能靠近最高顶部附近,用来表明车宽的灯具。
牌照灯:用于照明后牌照板空间的装置。
倒车灯:用于照明车辆后方道路和警告其他使用道路者,车辆正在或即将倒车的灯具。
回复反射器:通过反射外来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车辆存在的装置。
驻车灯:用于引起人们注意,在某一区域内有一静止车辆存在的灯具。
侧标志灯:从车辆侧面观察时,表明车辆存在的灯具。
4 内容
下列规定对于独立灯、复合灯、组合灯是有效的。对于在那些相关文件中所允许的相互混合插入在其它照明信号装置(如前照灯)的装置来说,规定同样有效。
4.1产品认证的方式和规定
在技术性批准和认证期间的抽样试验的同时,对第一供应商来说,其试验执行部门,必须接收到用于光度测定和机械试验的相关支架。这些支架必须与灯具在汽车上实际安装的部
位具有的相同材料与尺寸。
4.1.1试验环境(除非有不同的规定)
温度:23±5℃
大气压力:860--1060 Mbar
相对湿度:45--70%
4.1.2 一般要求
4.1.2.1外观:试验后检查试件,产品不得有任何损害其有效性和可靠性的表面缺陷,具体要求参照Q/SQR.04.255。
4.1.2.2标记:标记必须清晰且不可消除,标记所处的位置应在图纸上规定。具体要求参照Q/SQR.04.057和Q/SQR.04.058。
4.1.2.3尺寸与公差:根据相关图纸规定和/或参照基本样品。
4.1.2.4表面涂装:根据相关图纸规定和/或参照基本样品。
4.1.2.5材料:根据相关图纸规定和/或参照基本样品。
4.1.2.6颜色:根据相关图纸规定和/或参照基本样品。
4.2特性及相关检查
在供货状态下检查照明及信号装置。以试验电压同时接通所有回路。检查所有灯具是否都点亮。
4.2.1结构特性
4.2.1.1灯罩:它的颜色和棱镜花纹必须与图纸一致。
4.2.1.2灯泡:灯具所用的灯泡应是图纸上所指定的标准零件,同时灯泡应满足PHILIPS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