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联调联试期间安全管理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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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是高速铁路开通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规范和加强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配合与施工组织管理工作,根据铁路总公司《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铁总办〔2013〕107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严格落实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各项规定,以确保试验列车(含确认列车)运行安全,保证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顺利完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设备条件确认及防护、缺陷整治、问题整改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成立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兼任,副组长由各片区督导组组长兼任,组员由工程、安质环保、科技、物设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导组,组长由督导组组长兼任,组员由督导组成员组成;现场指导组根据督导责任片区划定。
第五条公司经理部(指挥部)成立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指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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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成员由经理部(指挥部)领导、部门负责人、各基层项目部经理(架子队队长)组成。
第六条参建子(专业分)公司须成立相应的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工作组(以下简称子公司工作组),组长由项目包保领导兼任。
第七条基层项目部(架子队)为责任区,应成立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下设责任单元(不超过10个安全确认人员为1个责任单元)。基层项目部经理(架子队队长)为责任区负责人,各责任区应明确每个责任单元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单元负责人。按每2公里配备不少于1名栅栏巡视安全确认人员,相关专业的缺陷整治按营业线施工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公司领导小组
1.贯彻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等单位有关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相关规定。
2.铁路项目联调联试前,负责组织公司部门和相关子公司分管生产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就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的施工及配合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和要求。
第九条公司现场指导组
1.负责公司经理部(指挥部)、子(专业分)公司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期间相应机构的成立及人员配备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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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检查、确认。
2.负责组织对公司经理部(指挥部)针对有关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组织对建筑限界确认工作进行检查。
4.负责对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过程进行督导。
第十条公司经理部(指挥部)工作组
1.根据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建设单位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负责制定《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实施细则》并组织交底。
2.负责组织建筑限界核查。
3.负责组织、协调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的相关工作,及时收集、反馈和传达相关信息。
4.负责组织运行试验列车开行安全条件确认工作。
5.负责编制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
6.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期间的检查工作,督促缺陷整治和问题的整改。
第十一条子(专业分)公司工作组
1.贯彻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等单位及公司有关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相关规定。
2.负责帮助基层项目部(架子队)做好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工作,组织开展制度和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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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组织对基层项目部(架子队)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相应机构的成立及人员组成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4.负责组织对基层项目部(架子队)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5.负责帮助基层项目部(架子队)落实资源配置工作。
6.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期间的检查工作,督促缺陷整治和问题的整改。
第十二条基层项目部(架子队)工作小组
1.贯彻执行上级单位有关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相关规定。
2.负责本项目部(架子队)管段内运行试验列车开行安全条件确认工作。
3.严格执行公司经理部(指挥部)工作组的相关指令。
4.根据公司经理部(指挥部)《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实施细则》规定,负责配足责任区内定点值守人员、安全确认人员,并按规定巡查定点值守人员、安全确认人员工作情况。
5.负责组织定期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6.负责每日向公司经理部(指挥部)工作组汇报当日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工作情况及次日工作安排。
7.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相应预案的实施。
8.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交底和取证工作,负责制定防护人员工作要点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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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负责为定点值守人员、安全确认人员等联调联试相关人员配备通信工具,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章培训交底
第十三条按铁路局要求,在联调联试前,参与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工作的管理人员、安全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必须完成铁路局的取证培训。
第十四条在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工作开始前,完成现场所有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及交底工作。
第十五条教育培训与交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建设单位、公司及公司经理部(指挥部)对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有关规定。
2.各级成立的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的联系方式。
3.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管理制度及方案。
4.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总体计划。
5.信息的沟通、处理流程。
第五章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经理部(指挥部)要明确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期间信息处理流程,每个流程处理必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第十七条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配合与施工期间信息的沟通主要采用综合布置会、日交班会等会议方式进行,通过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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