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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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

等设施。

(省)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为社会化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社会化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八条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运行资质(不含临时资质),并必须通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年度社会化运行考核。

第九条因环境违法行为或运行维护行为不当等被环境保护部门通报过的单位2年内不得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

第十条参与我省国(省)控重点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全国范围内至少开展2年以上运行活动,且有5个以上运行正常的案例(企业)。

第十一条社会化运行单位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培训合格证,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

2名以上

商单一,10:1;

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第十八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建立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台账,做到一企一档。台账内容主要包括:

1、所运维企业的基本信息、自动监控系统的基本信息和安装信息、自动监控设施的重要参数设置信息;

2、自动监控设施实行社会化运行的交接记录;

3、监控平台的巡查记录及数据缺失、异常查处情况记录(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4、标准气体、标准液体等的购置、更换记录;

5、备机、药剂及其他耗材的购置、添加、更换记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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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参

应商三方签字确认;质保期外,交换记录须经社会化运行单位、排污单位签字确认,但可邀请仪器供应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附属设备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在运行维护期间应履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合同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故意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蓄意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如排污单位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以致监测数据可

能不准确时,社会化运行单位应配合排污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由于排污单位停产等原因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需长期停用时,经所在地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社会化运行单位可停止上报自动监控数据,并根据相关仪器说明书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废液排空、清洗管路、清理探头等必要的停机保养维护工作。在排污单位生产恢复后应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启用。

第二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从安装之日起已满8年或连续未通过2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更新。

现场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用标样及药剂的配置单位、有效期、浓度、成分必须在站房内公示。

第二十九条社会化运行单位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通过监控平台远程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监控站点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社会化运行单位每周对现场端监控设备进行一次巡检,并且连续两次巡检间隔时间不得超过7天。

第三十一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采用国家认可的标气或具备实验室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配置的标准溶液,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频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校验。

第三十二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排污单位故障报修申请时,运行维护人员需在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问题。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仪死机等,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 小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

发生严重

确认

失。

第三十六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在现场运行维护时如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自动生成监测数据、故障率偏高等异常情况时应主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五章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活动的、申请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活动的,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不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监管的、擅自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报告也不及时维修的、不按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和操作的、擅自修改相关参数和数据的、弄虚作假掩盖真实排污状况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擅自改变的,依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自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交接之日起,环境保护部门一旦发现设备存在不正常运行或者弄虚作假等情形,除非有证据证明与社会化运行单位无关,社会化运行单位和排污单位均应承

责令其3

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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