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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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 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
▪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 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 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加盟商 等企业
2007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 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是指一个国家(政府) 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区域内, 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 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 这一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马蒂尼仲裁案,意大利-委内瑞拉, 国际仲裁法庭,1930年
• 1898年12月,意大利公司“兰佐尼∙马蒂尼父子”与委内 瑞拉政府签订一份特许权合同,取得开采三个煤矿和经营 从煤矿至瓜塔港之间铁路的专属权利,合同期15年。根据 合同,公司承诺:每年向委内瑞拉政府交纳年度租金每吨 煤0.5博利瓦,卖给政府属下的企业的煤价不超过每吨25 博利瓦,大规模开发时改进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公司负责, 租金从工程完成和宣布投产时开始交纳。公司为开采所需 用的设备全部免税;公司的雇用人员免服兵役。公司如无 正当理由连续停业开采六个月即须罚款,如再停产六个月 即取消合同,煤矿及设备全部归委内瑞拉所有。
(一)特许协议
• (1)协议一方为主权国家的政府,他方为外国私人 投资者;
• (2)基于东道国政府的许可,外国私人投资者享有 并行使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
• (3)协议一般须事先经立法授权的行政机关批准。
(二)合营制
1. 合营企业
2. 联合作业协议
3. 产品分成合同
• (1)资源国拥有对作业区的土地和资源的所有权 • (2)资源国国家石油公司负责石油开发作业的经营管理 • (3)外国合同者负责提供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所需的费
目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与现在设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误工期 的责任、项目设施的运营及质量保证等。3、项目的财务等事宜,包括 项目的融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支付方式及税务、外汇等。4、其他必 备条款,如保险、终止、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等。
• 特许协议具有不同于一般投资契约的特点,是国际投资领域和实践的共 识。法律特征有:1、协议的一方为政府,他方为外国国民(外国私人 投资者);2、协议投资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和公用 事业建设;3、协议标的内容,是基于东道国政府的许可,行使专属于 国家的某种权利;4、协议须由东道国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5、就 本质而言,特许协议既不属于国内法上的契约,又不属于国际法主体之 间的条约,而属于“准国际协议”。
• 仲裁人认为主权豁免原则原则在特许协议中不适用,认为虽然 该协议是国家一方与外国法人一方签署的带有国际性或准条约 性的协议,但其性质还是合同,应按国内法解释。应结合适用 利比亚法律和国际法解决实质问题。并认为国有化这一国家主 权行为不以排除国家的契约义务,应予恢复原状。
• 裁决下达后,双方签署协定由利比亚给公司大量原油作为补偿。
第四节 BOT的法律问题
• BOT(Buli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 让)
• 一、BOT的概念
• 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 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 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 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 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 给政府。
• 特许协议是国内契约法,因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有法律确定的, 而不是任何一方赋予或默认的,外国投资者只是国内法契约的当事人, 而非国际法主体,因而特许协议不是国家间协定。同时,特许协议也 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法,作为国内法的补充,主权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 需要而改变协议,只对国内法负责,不负国际责任。但在实践中,一 些国家通过其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加入“保护伞”条款的方式,意 图使缔约国对投资所作的承诺——包括特许协议的承诺上升为条约义 务。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标准特许协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 会工作组草拟的《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条文草案》就特许协议 的内容作了一些规定。
利比亚石油公司仲裁案,美国-利比亚
仲裁法庭,独任仲裁人:伦纳-琼●迪比伊,1977年 • 加利福尼亚石油公司和德士古海外石油公司与利比亚在1955
至1966年间签署12项特许协议。至1973年利比亚颁布国有 化法令,将项目公司51%股权转归一家利比亚公司并继而没 收其余财产。两公司要求根据协议的仲裁条款将争端提交仲裁 法庭,但利比亚认为国有化是主权行为不适宜用仲裁方式。两 公司根据协议仲裁条款请国际法院院长指派独任仲裁人,利比 亚拒绝出庭。
• 意大利政府认为委法院1905年的判决是对其国民的拒绝司 法(denial of justice)和明显不公正。意政府要求通过仲 裁解决这项争端。1920年12月,两国政府在罗马签订特 别协定,组织国际仲裁庭进行裁决。
• 仲裁结论:尚未构成拒绝司法,未违反1861年意委双方商 业条约,但法院判决未尊重既有混合求偿委员会的国际裁 决,且一面要求取消特许权,一面要求支付租金,这部分 判决内容是明显不公正的。
BOT的起源
• 香港中区海底隧道
• 世界上最早运用BO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跨海通道是我 国香港的中区海底隧道。它不仅开创了跨海通道BOT融资 的先河,同时也是世界上第一个运用BOT融资模式进行建 设的大型政府基础设施。
表现形式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积极运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 建设-移交-运营(BTO)以及设计-建设-融资-运营(DBFO)、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 (TOT)、运营管理(O&M)等方式开展特许经营。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 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 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 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 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 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 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 第一节 石油资源国际合作开发概述 • 第二节 国际石油合作开发的基本模式 • 第三节 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 • 第四节 BOT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石油资源国际合作开发概述
一、国际合作开发的产生与发展
• (1)颁布石油立法,整合开采石油产生的各种关系, 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 1900年12月投产。1992年,委内瑞拉发生内战关闭了瓜 塔港,公司中的委内瑞拉人被征募入伍,致公司无法生产 于夏季停产。公司与政府交涉把争端提交给据1903年《意 -委议定书》设定的混合求偿委员会裁决。该委员会于 1904年7月裁给公司44万博利瓦赔偿。1904年11月,委 的总检察长在加拉加斯的联邦上诉法院起诉,指控马蒂尼 公司没有履行义务,要求该公司按照合同中的取消条款取 消该 特许权并要求公司支付至1904年10月28日为止每吨 煤0.5博利瓦的租金,并支付公司本来已获减免的全部进口 关税和赔偿因没有完成合同给委造成的损失。
• 特许权协议往往是在双方条约基础上签署,可在合同中规 定的混合委员会或仲裁法庭解决争议,并形成终判。
美国无线电公司仲裁案,美国-中国 仲裁委员会,1935年
• 1928年中国与RCA签署电讯协定后,又与另一家公司签 订协定建议其他无线电路,是否侵害了RCA的权利。
• 裁决:并非专属性,而只有经营权。是国家与私人之间仲 裁的第一起案件。
• 法院在1904年11月11日下令封闭煤矿、铁路、码头和工 具库。并在1905年12月做出判决称:合同已经无法履行, 因为公司方面(1)不付租金,(2)不付0.5博利瓦的特 许费。(3)未对煤矿和铁路进行必要的改建和维修,(4) 对委军舰供煤不足,(5)无正当理由停产。于是宣布取 消该项特许权,责令公司交纳本来已获减免的全部关税, 应交款由专家核算后,法院于1907年11月核准执行。
• 2001年《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 • 2003年《联合国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立法条文》
• 定义:“特许权合同”系指订约当局与特许公司之间订立 的规定了实施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和条件的有相互约 束力的协议;
• 特许协议的内容通常视投资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的不同 而异,一般有特许条款和项目的特定条件等。主要包括:1、关于特许 的一般条款,如特许的目的、特许的范围、特许的期限、特许的给予、 项目的所有权、特许的转让、特许的调整等。2、关于项目建设、运营、 移交各阶段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施竣工时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及项
特许权取得是否必须要招投标或竞争方式? 原则上是 (以竞争方式)
项目是否必须通过招投标选定 勘察设计施工采购 承包商? 原则上是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强制招投标范围 (能源、市政 基础设施)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例外: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 者提供;(2)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 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2)设立国家石油公司,具体实施国家的石油政策 并负责合作开发事务;
• (3)对以前订立的特许协议进行重新谈判,变更原 有合同的条款内容;
• (4)采取多种合同形式,加强政府参与和对合作开 发的管理。
• 二、国际合作开发的法律特征
• (一)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 (二)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
• (三)合作方式大多为特殊的契约式合营
• 三、国际合作开发作业的基本做法与 规定
• (一)勘测 • (二)勘探 • (三)开采 • (四)作业者应缴纳的税费
• 1. 地表税 • 2. 特许权费 • 3. 签约费 • 4. 见油费和高产费 • 5. 所得税
二、国际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的基本 模式
付费机制
定价原则/回报原则
禁止保底条款+保本收益的一般原则
办法相关条文
▪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 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 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 营权益。
用和技术,并承担生产费用风险 • (4) 全部石油产品在弥补开发费用后,由国家石油公司与
外国合同者依合同规定分成
• 4. 服务合同
第三节 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
特许权(Concession):政府 投资人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2015年六部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Franchising):民权商利事人
•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上兴起的一种新的投资合作方 式——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 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投资合作 项目,就其合同所体现的基本要素,就是较为典型的特许 协议。在中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 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 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 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 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 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 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 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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