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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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

第一部分任务与目标

1. 监测数据质量目标的确定

1.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目标通常确定为:精密度、准确度、代表性、可比性和完整性。准确性表示测量值与实际值的一致程度;精密性表示多次重复测定同一样品的分散程度;代表性表示在空间和时间分布上,所采样品反映总体真实状况的程度。不仅要求各实验室之间对同一样品的监测结果相互可比,也要求同一实验室分析相同样品的监测结果可比,实现时间、空间上的可比性,并实现国际间、行业间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表示取得有效监测资料的总量满足预期要求的程度或表示相关资料收集的完整性。

1.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必须贯穿环境监测的全过程,即布点与采样、预处理与样品分析、数据处理、监测结果的综合分析与评价等环节。表1描述了各个环节与监测数据质量目标的影响关系。

2. 工作计划的制订

2.1 监测数据的质量目标一旦确定后,便可编写详细的工作计划,计划应针对以下问题给予明确的规定:

2.1.1 实验设计

2.1.2 组织机构

2.1.3 实验器材的准备

2.1.4 分析测试

2.1.5 数据的处理和分析评价

2.1.6 数据质量的评价

3. 质量控制指标体系为了完善全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体系和制度,必须建立质量控制

指标体系,即评价室内和室间质控效果的量化指标,例如,工作曲线质控指标及评价方法、空白试验质控指标及评价方法、平行双样质控指标及评价方法、标准样品和质控样品质控指标及评价方法、加标回收试验质控指标及评价方法等。

4.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质量保证(QA和质量控制(QC是贯穿环境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程序,其目的也是为了出具

“五性”的环境监测数据。为了更好的实现全面质量管理,使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作用得到最大的发挥,刻不容缓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从而使监测数据具有法律作用。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或/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06(等同采用I SO/IEC 17025:2005)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以此体系进行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使整个环境监测工作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下高效、规范的运作。

第二部分质量保证(QA与质量控制(QC)

第一章地表水和废水监测

1.1 监测人员监测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具备扎实的环境监测基础理论和专业

知识;

正确熟练地掌握环境监测中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熟知有关环境监测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定;学习和了解国内外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并按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要求持证上岗。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如新调入人员、工作岗位变动人员等),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1.2 监测仪器与设备

1.2.1 仪器设备的检定与校准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应依法送有资质的计量检

定机构进行检定,

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一般按照相应仪器的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实验室须有相应的检定计划);属于非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相应的校准方法自行校准或核查,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校准)机构进行校准,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不得使用。

1.2.2 仪器设备的核查与维护

实验室须制定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计划(期间核查一般1年至少进行一次,或两次检定(校准)周期之间至少进行一次),并按计划进行核查,保持在用仪器设备校准(检定)状态的置信度。期间核查可参考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规程进行,也可自行制定相关的核查方法。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如天平的零点,灵敏性和示值变动性;分光光度计的波长准确性、灵敏度和比色皿成套性;pH 计的示值总误差;以及仪器调节性误差,应参照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定期校验),应制定仪器设备管理程序和相应的操作规程(必要时),并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使用,使用过程中作好相应的记录,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每台仪器设备都必须有专门的责任人进行管理,责任人应有监督仪器设备操作规范性的权利和义务。

1.2.3 质控检查

每两个月(周期可由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由质控部(质控室)进行现场抽查仪器设备的存放、使用及保管等情况。检查仪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按规范进行操作使用,使用记录是否真实规范。每季度由质控部(质控室)对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情况进行抽查,确认核查用标准物质有效,核查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或规程的要求。

1.3 工况核查

1.3.1 运行状况核查运行状况核查时,应记录企业生产和环保治理

设施运行情况。

监测现场应保证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确认生产状况,必要时与企业人员一

同确认。

1.3.2 能耗核查

1.3.

2.1 核查用水量和排水量核实企业总排水量时,应记录企业一个季度 (月)内生产计

划、实际生产量

和当日生产量。对供水有计量装置的企业,应查看水表,记录用水量;无计量装

置的企业,记录新鲜水水泵流量及水泵运行时间,计算用水量。当企业实际用水量与提供用水量不符时,应现场核实并纠正。

1.3.

2.2 核查产量及能耗记录能源(电、煤、油等)、生产原料消耗情况,记录企业单位

产品能耗及

产量,核查企业在监测时的生产负荷。当企业实际消耗与核算能耗不符时,应当场查明原因,及时记录正确信息。

1.4 样品采集

1.4.1 监测项目

地表水监测项目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6.1和当地地

表水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及有关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地方标准的执行相应的地方标准) 。

1.4.2 监测点位

1.4.

2.1 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

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2002 ) 4.1 的相关要求执行。

1.4.

2.2 废水监测断面、点位

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2002 ) 5.1 的要求执行。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排放口采样。

废水采样点位一般设在排污单位外排口。原则上外排口应设置在厂界外,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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