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董事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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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艺术学院董事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京艺术学院为贯彻党和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和政策,深化教育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并完善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以及学校与社会相互协助、相互服务的办学体制,特恢复设立南京艺术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第二条董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董事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董事与学校的联系、沟通和共同发展,为将南京艺术学院建设成国内一流的综合性艺术大学而奋斗。

第三条董事会的宗旨:通过董事会的组织形式,有效地利用董事资源和学校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董事与学校间相互联合的互补优势,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学校办学,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文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董事会是对南京艺术学院教学、科研、产业和管理等重要事务进行审议、咨询、指导的机构,是董事单位与学校建立和发展合作关系的桥梁,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教育发展基金、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一种组织形式。董事会为非行政性常设机构,其行为不影响南京艺术学院原有的办学机制。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对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办学规模、办学层次、招生就业、科研开发以及“产学研”合作等重大改革措施进行审议、咨询、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咨询、指导学校与董事单位各方合作协议的签订,监督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代表学校对外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和接受捐赠,对以董事会名义筹集基金的投向和使用进行决定和监督。

第八条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名誉董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董事(单位)的权利:

1.听取南京艺术学院校长关于学校工作的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体制改革和其它重大决策及董事单位之间的合作事项进行监督、指导和咨询;

3.审议董事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提出质询和批评;

4.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南京艺术学院承担的义务:

1.优先向董事单位输送所需的专门人才;优先为董事单位的员工培训、进修、继续教育等提供服务,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

2.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董事单位相关人员升学及自学成才创造条件;

3.优先并优惠向董事单位转让艺术创作新成果,与董事单位共同组织艺术文化交流活动;

4.在合适的场所为董事单位提供宣传,帮助董事单位在南京地区建立宣传窗口;

5.尽可能地为董事单位在南京的工作、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董事(单位)承担的义务:

1.为南京艺术学院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物资或其它方面的支持,积极扶助改善办学条件;

2.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创作工作的开展,促进南京艺术学院与国内外企事业及社会各界的紧密联系与合作;

3.优先向南京艺术学院提供学校可承担的开发合作项目及产学研工程项目;

4.优先并优惠向学校提供学生实习、教师社会实践的基地和科研实践场所,并选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指导;

5.协助加强优秀学生培养,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南京艺术学院;

6.协助学校募集办学基金,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发展,并协助发展新的董事会成员。

第四章组织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本会的董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海外基金会以及民营实业家,均可获得董事会成员资格,拥有董事会一个席位。国内外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也可受聘为董事会董事;董事会可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和名誉董事长。

2.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填写“南京艺术学院董事会成员登记表”;

3.单位或个人应为南京艺术学院的发展捐助一定数额的经费;

4.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个人在所在地区或领域内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广泛的社会影响。

5、南京艺术学院负责董事会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董事会坚持“平等、自愿、互利、务实”的原则,强调各董事单位间的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互惠互利、取长补短、自愿协商、互不制约和影响,注重实效、共同发展。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各董事单位推荐的负责人及个人董事组成。董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与董事会的工作。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常务副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若干名。正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会议协商选举产生。董事增补由正副董事长协商决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下设秘书处,是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南京艺术学院,正副秘书长经学校推荐,由正副董事长审定。秘书处每年向学校及董事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董事会全体会议行使董事会最高权力,每年召开一次。出席董事会全体会议的有效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通过的决议无效。会议议题及时间、地点由秘书处与各董事协商,经正副董事长确定后安排。根据需要,正副董事长可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必要时,可设常务董事,其地位、作用和选举办法由董事会全体会议另行商定。

第十八条退会手续:

1.董事自愿退会。董事提出书面申请,经董事会(或正副董事长)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董事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五章董事会基金

第十九条董事会鼓励董事在南京艺术学院设立董事会基金,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条董事会基金主要用于:南京艺术学院重大活动;改善南京艺术学院的办学条件;奖励德行高尚、为人师表的优秀教师和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奖励在“校企结合、产学结合”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学校和董事单位工作人员;董事会有关活动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为了加强对基金的管理,由董事会秘书处制订《南京艺术学院董事会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附后),交由董事会全体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管理和使用基金。

第二十二条南京艺术学院董事代表在每年一次的董事会全体会议上通报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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