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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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EPC项目合同的概况

由于 EPC 项目是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EPC 合同是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简称。这种合同格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结构、工艺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在实践中,对于此类项目,业主宁可支付相对较高的费用,也期望在合同中固定价格、固定工期,并保证项目成功建设,从而使工程的成本和自己分担的风险具有更大的确定性。

二、FIDIC合同条件在EPC总承包合同管理中经验

我公司的电厂项目基本上全部采用EPC总承包的模式,合同采用国际上通用FIDIC合同条件。EPC 总承包合同正是 FIDIC在理解、承认并尊重业主的这种愿望和需求的基础上制定的。

对FIDIC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主要从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质量标准和付款标准的关系、承包商的施工方法、工程变更、现场记录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提出了合同管理由事后管理改为事前及全过程管理,合同双方谈判时宜邀请工程师参加,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督促双方执行合同是无可非议的。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督促双方执行合同是无可非议的。如果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出现变更也是不正常的。经验证明一个不完善的及时指令要比一个完善的但不及时的指令要好许多。

一个成功的合同管理要求合同双方都要尊重合同文件的严肃性,严格遵照合同运用程序,利用合同文件赋予给各自的权利并采用正确的手段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其中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应视为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对履约中发生的任何事件(如索赔、变更、延期、纠纷等)双方都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应的函件来阐明各自的观点,这也是FIDIC合同运作规则所要求的,否则就可能造成合同管理上的混乱。

一个合同文件无论多么庞大详细,不可能包罗万象、事无巨细、有案可依。合同文件仅是对将要实施的工程的各种边界条件(如地质条件、自然环境、工作范围、结算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先做的一种约定。当某一边界条件发生变化时,合同文件提供了判别这种变化性质的准绳。从而双方以函件形式记录下各种对事件性质的观点。

关于函件质量问题在合同管理中也应重视,当然函件的质量是取决于对合同文件的正确理解以及丰富的合同管理经验。有很多合同纠纷越搞越复杂就是由于双方函件的质量不高造成的。

在合同管理或履约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君子动口不动手”的现象,即承包商以公关形式来取代函件形式或对谈判、会议不作任何或很少作双方认可的书面纪要,这是很不规范的并且是危险的管理方式。另外一种常见的现象就是业主或监理对承包商的合理索赔很反感或不按合同要求予以受理。具体表现在不回函、不答复、不理睬或简单地拒绝。实际上这是一种不称职的表现。

应该指出,一个成功的合同管理要求合同双方以友好、平等的方式去处理各种分岐,公事公办,才能指导合同纠纷减少到最底程度,真正保护合同赋予双方的权益,双方才能互利,相互之间的关系才能是健康的,有生命力的。为此,合同双方都应重视合同管理这个重要环节--往来函件。

三、合同总价的确定

目前公司合同价的确定主要采用一次包死的方式及固定总价合同。一般情况下,该合同造价以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为合同总造价,工程结算时除工程量变动外其余均不调整;采取EPC总承包的火电项目其一般设计不涉及合同价格的调整,只有涉及EPC技术规范书、最低性能要求的设计原则的变更和涉及承包范围变化的变更才涉及合同价格的调整。

此类合同的优点是:①、双方对合同总造价都有了一个十分明确的目标,给工程款支付及最终结算带来了最大的便利。

此类合同的缺点:①、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很大,合同在施工单位的潜意识中是一个不平等条约,双方很难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往往发包方的每一个工程都必须进行招标才能选定施工队;②、在市场价波动较大时,施工单位有可能承受不了市场的冲击,而致使工程搁浅,最终造成承发包双方两败俱伤。③在EPC模式下,由于总承包单位设计院以固定总价的形式承包了整个项目,总包单位在二次发包时,在专业施工单位时,把价格压的很低,导致部分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风险很大,最终导致影响工程建设。

经过多年的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及合同执行情况实践,我们对EPC 总承包的招标及合同模式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使之能更好的服务工程项目建设。

EPC总承包项目我们引进了“暂列金”工程,及在整个EPC总包项目中我们把主要施工标段及关键工程列为“暂列金”工程,在EPC总承包招标时该部分工程不参与总承包评标,在中标后,由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联合对“暂列金”工程进行招标,招标的中标价格,进入总承包合同总价,由总包单位对其实行工程管理。优点:1、建设单位可以确定优秀的施工单位;2、关键工程及“暂列金”工程的中标价格相对合理,能反映实际的价格,更能有效的指导工程建设;3、规避了总包单位在二次招专业施工单位时的风险;缺点:1、招标周期长,因为在确定了总包单位后要进行二次招标来确定“暂列金”工程的施工单位和价格;2、“暂列金”工程的二次招标价格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相应的我们对总包合同条款也进行了相应的优化,增加了保护性条款,明确总包单位对整个项目的管理责任,增加工程款支付条款,保证工程款能及时支付到施工单位等等,明确“暂列金”工程的合同结算价格的增减由建设单位承担,该部分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批权归建设单位。在总包合同中明确设计优化,总包单位在中标后及到施工图阶段可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规定节省的费用归建设单位所以,但给予提出单位一定比例的奖励,鼓励进行设计优化。

EPC总包的招标方式和合同模式,还在进行不断的摸索和完善中。

我公司目前采取单一的固定总价合同模式,建议采取多样化的合同模式:

一、对于工期紧、工序简单、总金额小、双方以前有良好的合作基础的施工项目,应用范围包括区内道路、管网等配套等工程。采取据实结算的合同类型:该类型的合同,合同总造价以双方最终核对确认的工程预算为准,施工单位风险最小,几乎所有市场风险全部由发包方承担。缺点是:①、在招标时发包方的选择范围小、往往最终确定的造价比较偏高;②、由于在前期双方很难对工程总造价取得共识,可能因此影响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进展步履维艰;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对总造价的核对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此类合同的优点:①、招标程序简单迅速,双方仅约定一个优惠幅度,既可进场组织施工。

二、对于工期较短的项目可采取合同造价一次包死的类型,即我我们通常采取的合同形式。

三、对一些较大型项目可采取可调价合同,即除双方约定的材料品种据实调差外,总造价基本包死。这种模式为第二种模式的合理补充。此类合同的优点是:①、在招标时,由于施工单位风险的部分化解,能在施工单位中间加大竞争,比较有利于降低造价;②、这种合同模式下双方风险共担,有利与双方合作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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