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速金融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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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速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园管〔2008〕32号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速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落实《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政策,积极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来园区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总部),吸引和鼓励高级金融管理人才和金融业高层次紧缺人才在园区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苏州工业园区金融产业创新发展以环金鸡湖市域CBD等相关区域建设为重点,立足于服务苏州、辐射苏南、联结上海、接轨国际,加快建设区域性、功能性、国际化的金融产业集聚中心、创新中心、信息中心和配套中心。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国家相关部委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

本意见所指金融机构总部是在苏州工业园区相关区域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本意见所指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是金融机构的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资金中心、研究中心、营运中心(如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灾备中心、审批中心、呼叫中心等)等金融后台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母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本意见所指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种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本意见所指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接受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机构)的公司(企业)。

第四条本意见所指高级金融管理人才包括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从业并具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员(参照一行三会有关规定),以及在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本意见所指金融业高层次紧缺人才是经管委会有关部门认定的紧缺专业人才。

第五条对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园区相关区域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的开业资金补助。

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其他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给予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对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园区相关区域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地自建、新购或租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助。

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园区相关区域购地(项目建筑面积60%以上由机构长期持有自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造的,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在土地价格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购自用办公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购房补贴和优惠。已享受自购自用办公用房优惠政策的公司或机构,五年内不得将该房屋产权出让。

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园区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内租金补贴和优惠,补贴和优惠标准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第七条对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园区相关区域的金融机构实行财政发展奖励。

金融机构总部,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原则上按当年实现增加值、销售(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发展奖励;之后五年内再给予50%发展奖励。

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及其基金管理公司,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按相当于企业当年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100%发展奖励。

第八条鼓励和吸引多种形式股权投资机构在园区设立和发展。

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创业风险跟进投资管理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管理办法》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及管理公司,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根据法人合伙人的需求,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可自行选择“先分后税”或者“先税后分”。征收方式确定后,当年不得改变。

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原则上应实行查账征收办法征收所得税。对其有限合伙人中的自然人分得的所得,可确定为股息、红利所得,依20%的适用税率;对其普通合伙人中的自然人分得的所得,可确定为生产经营所得,依5%--35%的适用税率。两者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充分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区的政策先行先试优势。积极推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向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金融创新机构以及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突破,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可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经认定的金融人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级金融管理人才,经批准,可按本人实际工资额缴交园区公积金。

经认定的金融高层次紧缺人才可享受《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优惠政策意见》相关优惠政策。

对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园区相关区域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国内外知名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及其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人才,三年内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10%,原则上按相当于其个人当年所得部分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100%的奖励扶持。

第十一条对园区金融产业创新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一事一议”的范围由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并报园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试行,由苏州工业园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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