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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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特性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物权法律关系也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作为不同的法律概念,债的特征为: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害的事实。

不当得利之债是因债务人的不当得利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一)必须是一方受益

(二)必须是使他方受损

(三)必须是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费用,而受益人有返还的义务。此一债权债务关系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

(一)必须是管理他人的事务

所谓管理,不仅包含看管、保管、保养等之意,也含有提供服务甚至于处分之意。

(二)必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因此,如果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则不成立无因管理。为他人管理之意思与为自己管理之意思不妨并存。

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依当事人的双方或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二、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之前,标的物已经存,而且债权关系的标的物是特定的,不可代替的。

种类之债:债的标的物在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之前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而且债的标的物是可以代替的。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债权债务关系双方都是一人的是单一之债;而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个或二个以上多数人的是多数人之债。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即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着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

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为单纯之债或者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只能在该标的范围内来履行的债权关系。

选择之债:是指在同一个债权关系中,债的标的有数种,但是不需要债务人对每一种标的都履行,只要债务人履行其中一种标的,债权即告消灭的债权关系。

六、主债与从债

按照两个并存的具有牵连关系的债相互之间的效力,可以将债划分为主债和从债。

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从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所负的给付义务的内容不同而划分。

财物之债一般可以强制执行,劳务之债通常不得强制履行。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债的移转,是指债权关系中的主体发生变更,包括债权让与、债务转移、债权债务概括转让三种情况。

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又称“代位诉权”。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保证: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不同保证责任的划分: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定金罚则: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般保证和连带的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于客观上不复存在。

要约的概念

所谓要约,就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要约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要约又称报价、发价或发盘。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叫要约引诱。

要约邀请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因此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

指在应当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中止(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因此,又可称为违约救济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义务人享有的权利,因此有的学者称之为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暂时中止履行义务的权利。

合同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为标准。

如:互助游合同、演出合同、雇佣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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