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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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债权法复习重点(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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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知识点一、词义辨析【1】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定义: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的债。

特定方法: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2、基于当事人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选择之债定义:是指债的客体或者其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

特定方法:1.选择,即债务人选择2.给付不能【2】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定义: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撤销权定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3)转得人的恶意【3】定金与违约金定金定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违约金定义: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二者的区别: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填补损害。

2、定金表现为从合同内容。

违约金属于主合同内容。

3、定金预先给付。

违约金在确认违约责任后给付。

4、定金依据双方的约定。

违约金可约定,也可法定。

5、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值的20%。

违约金视损失情况定,但可以预先确定。

【4】单方允诺与单务合同单方允诺定义: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定义: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二者区别:1、单方允诺为单方法律行为,表意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行为就成立。

债权法期末复习总结

债权法期末复习总结

债权复习纲要1.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各种侵权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所共同具有的条件。

①损害事实。

是指法律所保护的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遭受的客观结果。

所造成损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害他人人身引起的物质财富的损失,二是精神财富的损失。

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损害具有量和质上的可补救性,二是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三是损害的后果和范围是可确定的。

②违法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行为具有应受谴责性。

其中包括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

在判断是否违法上,采用结果不法说,除有阻却违法事由外,对权利侵害的结果即构成违法。

③因果关系。

指自然界中,事物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原因与结果这种客观存在的联系就是因果联系。

第一,必须正确认识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

第二,必须明确因果联系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第三,必须正确认识因果关系表现的多样性。

第四,必须把原因和结果区分开来。

第五,必须分析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④主观过错。

指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包括故意和过失(自己写)2.损害赔偿。

①过失相抵原则。

又称为与有过失,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需减少或免除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而并非指双方的过失相互抵消。

②适用范围。

过失相抵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中均可适用。

既适用于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也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

③构成要件。

第一,受害人须过失行为。

第二,受害人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之间有因果联系。

第三,受害人哟哟过失相抵能力。

④内容。

在过错责任中,受害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可以减轻和免除惩罚。

在无过错责任中,同上。

⑤法律效果。

第一,加害人可以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法院可以依职权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特殊侵权责任动物致害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被害人有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债法总论期末复习

债法总论期末复习

期末复习一、 好意施惠“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 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甲、乙之间应为“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一、法律行为与好意施惠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区分方法: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

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

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意思表示受领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二、好意施惠与合同请求权、侵权请求权1、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

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

2、侵权法上的责任不免除,侵权法上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为减轻。

二、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对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该行为之人,亦同。

报酬请求权之决定(1)数人单独先后完成指定行为,仅最初完成行为之人报酬请求权(2)数人同时完成指定行为,各有平等分受报酬之权利(3)数人共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按其应有份额,分配报酬通知的性质:是否构成“指定行为”的组成部分。

债权法复习资料

债权法复习资料

债的概念: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特征: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债是必须通过债务人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法律关系;特定行为即客体4.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5.债发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样性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的构成要素:一.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 1、债权人: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2、债务人: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债当事人双方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称为对待之债)。

二.债的客体: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给付”(一)给付的概念及要件1. 给付的概念:债务人为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所为的某种行为。

2. 给付的要件:(1)合法。

(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确定。

(时间、标的)(3)适格。

(可能)(二)给付的形态1.转移财产权利。

(买卖、租赁)2.支付金钱。

(价金、赔偿金)3.提供劳务或服务。

(雇佣、运输、委托)4. 移转权利。

(注册商标转让)5.提交成果。

(承揽)6.不作为。

(不为营业竞争、不泄露秘密)三.债的内容: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

(一)债权: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具有三项权能:(1)给付请求权。

(债权的请求力,是债权的第一权能)(2)给付受领权。

(债权的保持力)(3)保护请求权。

(债权的强制力)债权的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无排他性6.债权具有相容性(二)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作为或不作为)。

债务不仅包括给付义务,还包括附随义务。

(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

债务的特征:1.特定性 2.积极性债的发生: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

(法律事实引起)一、合同之债二、侵权行为之债三、无因管理之债(一)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必要事务的行为。

债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解析

债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解析

债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解析一、选择题1. 债权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列属于我国债权法规范的有:A. 《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D. 以上都是答:D解析:我国的债权法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

2. 债权的内容可以是下列哪些权利?A.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B.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权利C.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权利D. 以上都是答:D解析:债权的内容包括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以及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权利等。

3. 债权的特点有哪些?A. 债权是绝对的权利B. 债权是相对的权利C. 债权是可转让的权利D. 以上都是答:D解析:债权的特点包括债权是绝对的权利、债权是相对的权利以及债权是可转让的权利等。

二、判断题1. 债权的产生必须要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法行为作为依据。

正误答:正确解析:债权的产生必须要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法行为作为依据,例如合同、借据等。

2. 债权的种类包括有形债权和无形债权两种。

正误答:错误解析:债权的种类包括金钱债权、实物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

三、解答题1. 请简要说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方式,并举例说明。

答: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债权人通过协商或谈判等方式与债务人达成赔偿协议,债务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偿还。

例如,甲与乙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一批商品,乙需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如果乙未按时支付货款,甲可以与乙协商达成补偿协议,约定新的偿还方式和时间。

(2) 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

例如,甲与乙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需在指定时间内偿还借款。

如果乙未按时偿还借款,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履行借款协议。

债权法复习资料

债权法复习资料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⒈区分标准。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⑴、法定之债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的债。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基于缔约过失而发生的债。

⑵、意定之债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债。

意定之债一般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台意而产生的,即合同之债,这也构成民法上的契约原则;特殊情形下,单方行为也可以产生意定之债,例如捐助行为。

2区分意义。

不同的债应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调整,有不同的成立要件。

事实上各种债的共同点仅在于其结果都是一方当事人得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⒈区分标准。

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⑴、特定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是指其发生时。

其标的物即已存在并已特定化的债。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对于买受人所负的以变付特定房屋为内容的债即为特定物之债。

⑵、种类物之债。

所谓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扔议。

例如买卖某种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特定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债即为种类物之债。

⒉区分意义。

⑴、种类物之债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而特定物之债在标的物灭失时就会发生履行不能。

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

⑵、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

⑶、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不同。

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1.区分标准。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町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知识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知识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知识债法是指国家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立法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它是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对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的内容。

第一部分:债权的基本概念与构成要件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债务履行的权利。

债权具有继承性、相对性、可分性、财产性等特征。

2.债权的构成要件(1)特定对象:债权对象必须是确定的确定的财产权益或者是确定的行为。

(2)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债权关系的主体。

(3)法律关系的产生:债权关系是通过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产生的。

(4)债权的内容:债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并且是合法的、真实、有效的。

(5)法律保护:债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部分:债务的基本特征与主体1.债务的性质和构成要件(1)债务的性质:债务是债权的对立面,是具有确定的责任承担义务的负债权益。

(2)构成要件:主体、客体、法律行为等是构成债务的基本要件。

2.债务人的瑕疵与特殊身份(1)债务人的瑕疵:债务人的瑕疵包括债务能力不完全、不能胜任特殊债务、不可得免责。

(2)特殊身份:债权债务关系中有些人以一种特殊的身份参与其中,如保证人、担保人等。

第三部分:债权的来源与变化1.债权的来源(1)合同:合同是债权关系的主要来源,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

(2)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也是债权关系的来源之一,包括民法总则、担保法、合同法等。

2.债权的变动(1)转让:债权人将自己合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向第三人转让。

(2)债权的实现:债权实现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过程。

(3)债权的变更:债权的变更是指债权关系中债务的主体、约定的内容、方式等发生变化。

第四部分:债权的保障与维权1.债权的保障(1)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者第三方给付的承诺,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依据。

(2)保证:保证是指债务人承诺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保证。

债权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债权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债权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试题一:简述债权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债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自愿原则强调债权关系的建立应当基于双方的自愿同意;公平原则要求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合法原则则要求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试题二:债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答案:债权转让的条件主要包括:1) 债权必须是可转让的,即债权本身没有禁止转让的约定或法律规定;2) 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3) 债权转让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如签订书面协议等;4) 债权转让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试题三:债务人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答案:债务人抗辩权主要包括:1) 时效抗辩,即债务人可以以债权超过法定时效期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2) 履行抗辩,即债务人在债权人未履行相应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3) 抵消抗辩,即债务人可以以债权人对自己负有债务为由,主张抵消部分或全部债务;4)债务免除抗辩,即债务人可以以债权人已经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试题四: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其行使条件。

答案: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以致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行使条件包括:1) 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2)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且该怠于行使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4) 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试题五:债务清偿的原则有哪些?答案:债务清偿的原则主要包括:1) 全额清偿原则,即债务人应当清偿全部债务,不得部分清偿;2) 按期清偿原则,即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3) 按序清偿原则,即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4) 按约清偿原则,即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地点等条件清偿债务。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债权法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恳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 债务:是指依据当事人的商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的发生原由: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妥得利、缔约过失、单方许诺、其余(如法院裁决)。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更改、停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失伤害别人的财富和人身,依法应该肩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该肩负民事责任的其余伤害行为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必需的注意义务或存在其余成心或过失行为,使合同不建立或无效或被撤除,给对方造成伤害单方许诺:是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一般为社会民众)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获得某种利益的意思表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商定的义务,为防止别人利益遇到损失,自发管理别人事务或为别人供给服务的行为。

组成要件: 1. 管理别人事务。

包含对别人财物的保留、利用、改进、处罚等,以及为别人供给劳务服务。

一定不是专属于自己办理的事务 2. 拥有为别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人为别人利益的目的,其实不阻碍有为自己谋必定利益的意思和结果 3. 没法律上的义务包含没法定的义务和无商定的义务法律成效:管理人的权益:恳求自己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需花费,以及在该活动中遇到的本质损失。

. 管理人的义务( 1)适合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 3)报告与计算义务. 自己的义务(1)归还必需花费及利息。

( 2)清账债务。

3)补偿伤害。

一般状况下,管理人不享有管理酬劳恳求权。

不妥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致别人受有损失的事实。

组成要件 1、一方获取利益。

这类利益仅指财富利益,不包含精神利益等不可以用金钱价值权衡的利益,包含财富利益的踊跃增添与悲观增添。

2 他方受有损失。

包含财富的踊跃损失和悲观损失。

3 获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 没有合法依据。

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或合同上的原由,这是不妥得利组成的本质性条件种类:依据不妥得利产生的原由不一样,分为给付不妥得利和非给付不妥得利两种基本种类。

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一、债的概述债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就是债权人。

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中,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的性质1)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是有存续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是特定当事人兼得请求会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5)是按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2、债的要素1)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2) 债的内容——(1)债权:为请求权,为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具有领受性。

(2)债务(束)——是指债务人以约定或者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一)债务的特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

二)债务的分类 ——完全债务和不完全债务之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3)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

2、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

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2)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是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债权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债权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债权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债权法中,以下哪项不是债权人的权利?A. 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B. 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C. 债务人破产时优先受偿D. 债务人财产的占有权答案:D2. 根据债权法,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行使以下哪项权利?A. 抗辩权B. 撤销权C. 代位权D. 留置权答案:A3. 债权转让时,以下哪项是必须通知债务人的?A. 转让的金额B. 转让的时间C. 转让的原因D.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答案:D4.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哪种措施?A.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B. 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C. 要求债务人支付罚金D. 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答案:A5. 以下哪项不是债权法中规定的债务人义务?A.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B. 在债务履行不能时通知债权人C. 债务人可以随意变更履行方式D. 债务人应当承担因履行债务产生的费用答案:C6.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的履行达成新的协议,以下哪项是正确的?A. 新协议必须书面形式B. 新协议可以口头形式C. 新协议必须经过公证D. 新协议必须得到法院批准答案:B7. 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以下哪项是债权人不能要求的?A. 逾期利息B. 违约金C. 继续履行债务D. 债务人支付的额外费用答案:D8. 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以下哪项财产行使权利?A. 债务人的不动产B. 债务人的动产C. 债务人的知识产权D. 所有上述财产答案:D9.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抵销,以下哪项是必须满足的条件?A. 债务人和债权人互负债务B. 债务人和债权人同意抵销C.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务均已到期D. 所有上述条件答案:D10. 债权人放弃债权,以下哪项是正确的?A. 必须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B. 必须经过公证C. 可以口头形式通知债务人D. 放弃债权后,债务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以下哪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A.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B. 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C. 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经债权人同意后仍未改正D. 债务人破产答案:A, B, C2. 债务人可以对以下哪些行为行使抗辩权?A. 债权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B. 债权人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C. 债权人请求的债务已经履行D. 债权人请求的债务违反法律规定答案:A, B, C, D3. 以下哪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A. 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B. 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C. 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D.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答案:A, B, C, D4. 以下哪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A.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B.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C.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D.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答案:A, B, C, D5. 以下哪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A.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B.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C.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D. 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答案:A, B, C, D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债权法中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债权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债权法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抗辩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5、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或危险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

6、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

7、缔约过失: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的情形。

8、提存: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的行为。

9、抵销:二人互负同种类的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抵所负债务之清偿,而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归于消灭的行为。

10、行纪合同: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为另一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11、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2、委托合同:委任合同,一方委托他方为其处理事务,他方允若处理事务13、行纪人的介入权:具有市场定价的受托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委托人的相对方买入或卖出受托商品。

14、侵权责任: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债权法是指以满足法律规定的债务为目的而设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经济关系的产物。

债权法具有明确的行为主体、客观存在以及一定法律效力等特点。

明确的行为主体:债权法关注的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关系的建立和实现都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客观存在:债权是实现主体权益的一种方式,具有一定的实体性。

债权的实现需要有具体的要求,比如支付债务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一定的法律效力:在债权的实现中,债权人具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法律强制执行或者获得担保。

二、债权主体债权主体主要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债权人可以有多个。

债权人可以通过合同、法律等渠道取得债权,债权人享有债务人的履行债务的权利。

在债权权利的行使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获得相应的赔偿。

债务人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履行债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被动债务人,即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被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一方;另一种是主动债务人,即自愿承担债务的一方。

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如不能履行,债权人有权要求其赔偿。

三、债权保护方式债权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问题,债权保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合同履行:合同是债权权利的主要来源,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合同约定实现债权关系,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2. 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债权,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财产担保等。

3. 债权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保证金等,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4. 法律强制执行: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或拒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四、债权法的适用范围及案例分析民商事债权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其他法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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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念和要素1债的含义(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一一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3、债权的特征一一与物权相对比(1 )请求权;(2 )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3)相容性与平等性;(4 )期限性。

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5、债务(1 )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2 )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佃条、158条的规定);【参考法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4)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债的分类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合同与单方允诺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2 )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 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 区分意义:使对一方当事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本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1) 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简单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

(2) 区分意义:选择权的行使。

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1) 区分标准:债权人与债务人人数的多少,单一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都仅为一人。

(2) 区分意义:多数人之债要区分是按份之债还是连带之债。

法律敎育 网【例题】甲公司向银行贷款 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 在甲公司不按时偿”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C .属于按份之债D •属于多数人之债答案:B.债的履行、履行主体——债务人考点:涉他合同:合同内容涉及第三人,但违约责任人恪守相对性包括: ①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受领,《合同法》 第64条的规定) 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清偿,《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例题】甲公司在 2005年至2007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 2008年四川卷三第4题,单选)A .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B •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C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敎育网D •甲公司只能选择乙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六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答案:A.二、 履行标的 给付代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来给付使债消灭的制度。

三、 政府定价合同的履行:(《合同法》 第63条的规定,合同期内调价;逾期交货;逾期提货或付 款;理解原则:谁有过错对谁不利)《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 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 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 执行。

代位权1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到期的债权; (2)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到期的金钱债权;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确的? ( 2011年卷三第10题,单选)A .属于选择之债B .属于连带之债(3)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人身。

(专属债务见《合同法解释》第12条)【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怠于(非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2、代位权的行使方法:(1)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第三人(2 )行使方式:诉讼行使;法律敎育网(3)清偿:债权人胜诉后,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4)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例题】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

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2012年卷三第59题,多选)A .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B .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D .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答案:ABC.(5)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①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② 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6)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应另行起诉;法院在代位诉讼裁决发生效力前,应依法中止。

【例题】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

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

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裁决。

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2006年卷三第54题,多选)A.甲对乙的20万元债务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代位权B •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代位权C. 甲应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D. 乙、丙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提起代位权诉讼答案:ABC.撤销权1、构成要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 )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该行为需以财产为标的,否则,如继承放弃,赠与的拒绝不得撤销)a、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b、无偿转让财产;赠与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d、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担保法解释》第69条)e、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合同解释二》第18条)f、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合同解释二》第佃条)(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4 )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需要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2、撤销权的行使方法:(1 )行使方式:诉讼行使;(2 )诉讼主体:原告债权人,被告----------- 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3 )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行使期间:1年;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5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参考法条】《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

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

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

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15题,单选)A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B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D •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答案:C.【例题】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

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卷三第54题,多选)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D 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答案:BCD.债的移转一、债权让与1、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2)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不得转让的债权: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具有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专为特定人利益产生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从债权。

②有特别约定③法律有特别规定: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法》第79 条)( 3)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 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考点:已签订协议而未作通知的债权让与(只产生内部效力)2、债权让与的效力( 1 )内部效力( 2)外部效力:对债务人;抗辩权转移二、债务承担两种订立债务承担协议的方法: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需征得债权人同意)。

两种债务承担类型: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必征得债权人同意) 1、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2、债务承担的效力:法律敎育网( 1)第三人成为债务人:( 2)抗辩权主体移转:(3)从债务随主债务移转,有人身专属性的从债务除外:【例题】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 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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