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债权法》试题
北京科技大学远程与成人教育学院
2019学年第1次远程课程考试
《债权法》试题C卷(开卷)
学习中心专业学号姓名________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本题共10分)
1、按份之债
2、债权让与
二、简答题(每题10分,本题共20分)
1、简述债的发生原因
2、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三、论述题(每题25分,本题共50分)
1、论撤销权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2、论债的担保的概念、特征及其形式
四、案例分析(本题共20分)
[案情]某外贸公司于2月18日和某饲料公司签订了一份棉粕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饲料公司供给外贸公司棉粕2000吨,单价每吨930元;饲料公司在3月20日前应将全部棉粕进入商业储运库内;外贸公司在饲料公司开出入库单和增值税发票后先按每吨850元付款,余款凭商、植检两证和平仓后清洁提单在三天左右付清,合同履行的最后期限为4月20日。
此外,合同还对棉粕的质量标准、验收办法、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及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合同签订后,饲料公司陆续组织到400吨棉粕存放于指定的商业储运库。
3月2日,饲料公司突然函告外贸公司:“关于我们两家公司签订的2000吨棉粕购销合同,因市场价格上涨,无法履行。
如果履行,我公司亏大本,决定不再履行该合同。
特此通知你公司。
”后双方协商不成,外贸公司于3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饲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2.法院能否支持外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债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第三部分债权法习题集第十七章债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
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2.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划分,债可分为()。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D.主债和从债3.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4.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D.双方都是特定的5.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捐赠给乙图书馆一百本书C.甲因踢球打碎乙家的玻璃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6.关于债权和请求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债权和请求权有一定区别B.债权的请求权消失,债权仍可能存在C.债权和请求权一般不可分离D.债权和请求权其实就是一回事7.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履行完全部债务之后,()。
A.连带债务消失,也不会产生新债B.债权人还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履行C.连带之债消灭,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有追偿权D.以上都不对8.下列哪种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
A.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货款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C.空调买卖合同的出售商交付必要的使用说明书D.医生手术不得在病人体内遗留纱布之义务9.甲市外贸局下属的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与甲市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此时,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分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
现乙企业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当是谁?()A.甲市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B.甲市外贸局C.甲市外贸商品商行或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D.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10.债的标的为()。
最新债权法复习题
债权法复习题债权法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况,债可分为()。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D.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A.协作履行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全面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A.自己B.债务人C.第三人D.代理人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
A.故意B.过失C.过错D.恶意5.保证应当采用()形式。
A.口头B.书面C.推定D.沉默6.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划分,债可分为( )。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 D.主债和从债7.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个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8、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D.双方都是特定的9.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履行完全部债务之后,( )。
A.连带债务消失,也不会产生新债B.债权人还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履行C.连带之债消灭,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有迫偿权D.以上都不对10.下列哪种义务周于主给付义务( )。
A.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贷款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C.空调买卖合同的出售商交付必要的使用说明书D.医生手术不得在病人体内遗留纱布之义务,11.债的标的为( ).A.特定行为 B.特定行为、物C.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D.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其他利益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12.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
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债权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一、本次期末考试设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
三、名词解释部分1、按份债权:每个债权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2、连带债务:债务人为多数,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为全部给付的义务。
3、债权让与: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4、债务承担: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5、代物清偿: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来给付的清偿。
6、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的行为。
7、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8、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0、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11、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12、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1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 1、主体欠缺完全行为能力;2、代理人无权代理(本来无权或者越权代理);3、处分合同的主体四、简答题1、简述我国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行使要件。
大学债权法复习重点#(精选.)
债权法知识点一、词义辨析【1】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定义: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的债。
特定方法: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2、基于当事人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选择之债定义:是指债的客体或者其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
特定方法:1.选择,即债务人选择2.给付不能【2】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定义: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撤销权定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3)转得人的恶意【3】定金与违约金定金定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违约金定义: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二者的区别: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填补损害。
2、定金表现为从合同内容。
违约金属于主合同内容。
3、定金预先给付。
违约金在确认违约责任后给付。
4、定金依据双方的约定。
违约金可约定,也可法定。
5、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值的20%。
违约金视损失情况定,但可以预先确定。
【4】单方允诺与单务合同单方允诺定义: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定义: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二者区别:1、单方允诺为单方法律行为,表意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行为就成立。
债权法考试题型及复习范围
《债权法》考试题型及复习范围
一、考试题型
1、名词解释(4分,5题,共20分)
2、简答题(10分,4题,共40分)
3、论述题(20分,1题,共20分)
4、法条分析题(20分,1题,共20分)
二、复习范围
(一)名词解释
1、要约邀请
2、要约
3、承诺
4、同时履行抗辩权
5、先履行抗辩权
6、不安抗辩权
7、委托合同
8、行纪合同
9、居间合同10、格式条款11、违约责任12、过错推定13、归责原则14、商业秘密15、表见代理
(二)简答题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法定情形。
2、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3、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定情形。
5、无效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定情形。
6、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定情形。
7、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8、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9、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形。
10、抵销的概念及其特征。
(三)论述题
1、论述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论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四)法条分析题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债权法练习题答案
债权法练习题债与债法概述一、考核要点(一)债的概念与特征1.债的概念。
2.债的特征。
3.债的要素。
4.债权的特征。
〔二)债法的概念和特征1.债法的特征。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三)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执行方式。
二、自测试题及题解(一)单项选择题1.甲从乙商场购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展修理。
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是(B )。
A.法定之债 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 D.多数人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 D )为划分标准的。
A.债的主体 B.债的容C.债的标的 D.债的标的物3.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D )。
A.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B.财物之债转移所有权,而劳务之债转移使用权C.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4.以下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D )。
A.侵权损害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 D.合同之债5.以下不属于债的要素的是( C )。
A.债的主体 B.债的容C.债的标的物 D.债的标的6.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选项是(A )。
债权法试题大全
第四编债权第十八章债与债法概述一、考核要点(一)债的概念与特征1.债的概念。
2.债的特征。
3.债的要素。
4.债权的特征。
(二)债法的概念和特征1.债法的特征。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三)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执行方式。
二、自测试题及题解(一)单项选择题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
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是( )。
A.法定之债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D.多数人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 )为划分标准的。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D.债的标的物3.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
A.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B.财物之债转移所有权,而劳务之债转移使用权C.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4.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
A.侵权损害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D.合同之债5.下列不属于债的要素的是( )。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物D.债的标的6.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民法上的债就是指民间所称的债B.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C.所有的债都必须具备三个要素D.债的客体不一定是实物7.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债权法试题一
债权法试题一一、概念辨析1、要约和要约邀请2、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3、合同的变更和转让4、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二、选择题1、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
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干元,其中2干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2、下列哪种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
A、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货款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C、空调买卖合同的出售商交付必要的使用说明书D、医生手术不得在病人体内遗留纱布之义务3、甲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
甲即与某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看,该债属于()。
A、法定之债B、单一之债C、简单之债D、选择之债4、甲向乙购买某特种型号的钢材500吨,乙如期向甲交付该钢材,但未交付有关单证,对此,甲可行使以下何种权利?()。
A、先履行抗辩权B、合同解除权C、合同撤销权D、违约责任请求权5、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
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6、甲在某商场看中一辆“永久”牌自行车,意欲买下,但未带钱,就与商场约定明天带钱取车,双方并在该车上作了记号。
当晚,商场失窃,该车也被盗,商场要求甲付款,被甲拒绝,双方诉至法院,关于该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应付款,该车已特定化,应视为交付B、甲不应付款,因为该车被盗商场有过失C.、甲不应付款,因为该车尚未交付,风险商场负担D.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
债权法(模拟试题三及参考答案)
基础课程教学资料祝福您及家人身体健康、万事如意、阖家欢乐!祝福同学们快乐成长,能够取得好成绩,为祖国奉献力量北京科技大学远程与成人教育学院《债权法》模拟试题(三)、名词解释(每题 5 分,本题共20 分)1、侵权之债2、定金3、免除4、债务承担、简答题(每题10 分,本题共20分)1、简述代位权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2、简述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三、论述题(每题20 分,本题共40分)1、论债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2、论债的适当履行。
四、案例分析(每题10 分,本题共20 分)1、[ 案情] 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
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 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
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
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
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
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
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 元。
[ 问题] 1 .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 .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2、[ 案情] 被告在1993年5月10日开办公司时,曾向原告借款50万元作为开办费。
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还款。
原告多次摧要,被告提出第三人(外贸进出口公司)曾购买了被告的芝麻500吨,每吨 3 600 元,应于1995年4 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货款180万元,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
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1995年4月底以前对外贸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以后还清欠款” 。
至1995年 5 月底,被告仍未还款。
原告找外贸进出口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提出已向被告支付了20 万元货款,另160 万元因被告提出将与进出口公司联营成立一新公司,周此延缓支付。
债权法题库及答案详解
债权法题库及答案详解1. 债权的转让- 题目: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但未通知乙。
问丙能否直接向乙主张权利?- 答案详解:根据债权法规定,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因此,丙不能直接向乙主张权利,除非甲通知了乙。
2. 债务的免除- 题目:甲欠乙一笔款项,乙书面声明免除甲的债务。
问甲是否还需要偿还该笔款项?- 答案详解:债务的免除是债权人放弃其债权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乙书面声明免除甲的债务,意味着乙放弃了对甲的债权,甲无需再偿还该笔款项。
3. 共同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题目:甲、乙、丙三人共同向丁借款,借款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问丁能否要求甲单独偿还全部借款?- 答案详解:根据债权法,共同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丁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共同债务人偿还全部借款,但甲偿还后,可以向乙、丙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
4. 债权的时效- 题目:甲对乙有一笔债权,已经过去五年,甲一直没有主张权利。
问甲的债权是否还受法律保护?- 答案详解:债权的时效一般为三年,超过时效期限,债权人丧失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的权利。
但甲仍可以与乙协商解决,或通过非诉讼方式实现债权。
5. 债务的抵销- 题目:甲欠乙一笔款项,同时乙也欠甲一笔相同数额的款项。
问甲和乙是否可以相互抵销债务?- 答案详解:债务的抵销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性质相同,可以相互抵消。
甲和乙可以相互抵销债务,但需要双方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
6. 债权的担保- 题目: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担保。
问如果甲不能按时还款,乙是否有权处置该房产?- 答案详解:债权的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
如果甲不能按时还款,乙作为债权人,有权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申请法院对担保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
7. 债务的履行顺序- 题目:甲同时欠乙多笔不同期限的债务,甲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问乙应如何确定债务的履行顺序?- 答案详解:债务的履行顺序通常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但如果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则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债权法试题大全
第四编债权第十八章债与债法概述一、考核要点(一)债的概念与特征1.债的概念。
2.债的特征。
3.债的要素。
4.债权的特征。
(二)债法的概念和特征1.债法的特征。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三)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执行方式。
二、自测试题及题解(一)单项选择题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
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是( )。
A.法定之债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D.多数人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 )为划分标准的。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D.债的标的物3.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
A.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B.财物之债转移所有权,而劳务之债转移使用权C.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4.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
A.侵权损害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D.合同之债5.下列不属于债的要素的是( )。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物D.债的标的6.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民法上的债就是指民间所称的债B.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C.所有的债都必须具备三个要素D.债的客体不一定是实物7.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债权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债权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债权法中,以下哪项不是债权人的权利?A. 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B. 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C. 债务人破产时优先受偿D. 债务人财产的占有权答案:D2. 根据债权法,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行使以下哪项权利?A. 抗辩权B. 撤销权C. 代位权D. 留置权答案:A3. 债权转让时,以下哪项是必须通知债务人的?A. 转让的金额B. 转让的时间C. 转让的原因D.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答案:D4.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哪种措施?A.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B. 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C. 要求债务人支付罚金D. 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答案:A5. 以下哪项不是债权法中规定的债务人义务?A.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B. 在债务履行不能时通知债权人C. 债务人可以随意变更履行方式D. 债务人应当承担因履行债务产生的费用答案:C6.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的履行达成新的协议,以下哪项是正确的?A. 新协议必须书面形式B. 新协议可以口头形式C. 新协议必须经过公证D. 新协议必须得到法院批准答案:B7. 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以下哪项是债权人不能要求的?A. 逾期利息B. 违约金C. 继续履行债务D. 债务人支付的额外费用答案:D8. 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以下哪项财产行使权利?A. 债务人的不动产B. 债务人的动产C. 债务人的知识产权D. 所有上述财产答案:D9.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抵销,以下哪项是必须满足的条件?A. 债务人和债权人互负债务B. 债务人和债权人同意抵销C.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务均已到期D. 所有上述条件答案:D10. 债权人放弃债权,以下哪项是正确的?A. 必须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B. 必须经过公证C. 可以口头形式通知债务人D. 放弃债权后,债务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以下哪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A.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B. 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C. 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经债权人同意后仍未改正D. 债务人破产答案:A, B, C2. 债务人可以对以下哪些行为行使抗辩权?A. 债权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B. 债权人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C. 债权人请求的债务已经履行D. 债权人请求的债务违反法律规定答案:A, B, C, D3. 以下哪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A. 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B. 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C. 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D.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答案:A, B, C, D4. 以下哪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A.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B.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C.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D.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答案:A, B, C, D5. 以下哪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A.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B.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C.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D. 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答案:A, B, C, D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债权法中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简答论述
种类之债的概念及意义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债可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的债称为种类之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区分意义1 对债务人给付的约束程度不同〔种类之债约束低〕2 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债务人能否免除给付义务不同〔特定之债因不可抗力可免除〕种类之债特定的概念债的标的须特定这是债之关系的本质要求。
种类之债的标的物系以种类方式指示并不明确具体,须经特定才可以履行。
所谓特定是种类之债向特定之债的转化在性质上属于债的内容变更从比较法上看种类之债特定的方法有以下两种:1 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2 基于当事人的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种类之债特定的效力p348种类之债变更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特定后的变更权债的类型依照发生原因:1法定之债2意定之债〔合同之债〕依照成立生效:1 形式要件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一致2 实质要件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主体的人数特征:1单一之债2 多数人之债依照标的的性质:1财物之债一给付一定财产的债〔给付之债〕2 劳务之债以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的为内容的债〔行为之债〕3 特定之债4 种类之债 5 简单之债6 选择之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区分意义财物之债可由第三人履行劳务之债除法律有直接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不可由第三人履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多数主体之债的一种。
所谓多数主体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2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为2人以上的债。
所谓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当事人各自的债务或者债权具有共同目的从而在债的效力上债的消灭上相互发生牵连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是指数人有同一债权其中每个人都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连带债务的效力P354对外就当事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对内货币之债是以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标的的债也称金钱之债种类:金额货币之债特定货币之债特种货币之债利息之债是以给付一定利息为标的的债以原本之债的存在为前提性质上是原本之债的从债利率利息与原本之间的比例通常以百分数表示利息之债的种类:约定利息之债与法定利息之债基本权利息之债和支分权利息之债单利之债与复利之债选择之债特定的方法:1选择 2 给付不能债的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一履行主体债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债权法》试题及答案
《债权法》试题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无效合同从被确认时起无效。
()2.保证期间可以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归于债务人。
()4.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
()5.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时效独立。
()6.我国民事立法上债务与责任不作区别。
()7.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自然债务。
()8.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9.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10.不可抗力是高度危险作业的法定免责条件()二、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连带之债2.无因管理3.预期违约4.提存5.共同危险行为三、简述题(每题8分,共40分)1.债权的特征2.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3.代位权的行使条件4.租赁权物权化的表现5.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四、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1.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成立、生效、有效的关系。
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五、案例分析(10分)A在B处订购了一副+400度的近视眼镜,7日后A按约定来B处取镜,B的服务员向A交付了一副眼镜,A戴上后,感觉度数太浅,看不清楚,遂要求调换。
该服务员称该镜为依约定定做的,不能调换。
双方发生争执,遂将经理李某找来,李某戴上试了试,称这不属于眼镜本身的问题,而是刚戴上眼镜的不适感造成的,只要过一个星期就会正常。
A遂交付了500元价款取回了眼镜。
10日后,A戴该眼镜仍看不清东西。
又过了数月,A感到视力下降,遂到另一家眼镜店做检查,发现该眼镜标称+400度近视镜,实则为十200度。
A遂找至B处交涉,要求被告退还价款并赔偿因此造成视力下降的损失(已经支付的医药费、误工费及准备支付的费用6000元),B提出只能返还价款,不能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此案。
答案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无效合同从被确认时起无效。
错2.保证期间可以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错3.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归于债务人。
债权法复习思考题
债权法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4、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预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由于传达故障等原因使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
6、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7、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8、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9、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向对方预先交付的一定金钱。
1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末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12、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第三人因债务承担而成为新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向其请求履行债务。
13、免除: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抛弃债权,并以此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14、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
15、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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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简答题论述题复习范围王冬冬整理一、简答题1、债的特征;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1) 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 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
3) 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4) 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法律关系。
2、代位权的特征及成立要件;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②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③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形成权,需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④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约定权利。
成立的要件1)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2)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 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 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情况下,需同时具备客观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③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抗辩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两者保证债务都中断)5、债的移转的特征;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债的移转的特征:1) 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2) 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
3) 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4) 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6、债权让与的条件及效力;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债权人一方变更,债务人一方不变的,为债权移转,又称为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的要件债权让与通常是,基于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即债权让与合同而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1) 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2) 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3) 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下列情形下的债权不得让与:a) 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这类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
其二,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
其三,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
其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b) 债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可以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但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c) 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4) 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让与的效力1. 让与人和受让人间的效力a) 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b) 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不存在客观上的障碍)c) 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2.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a) 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b)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让人主张。
c) 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
7、债务承担的条件及效力;债务承担的要件1) 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
2) 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3) 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效力①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②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③从债务一并转移8、抵销的要件及抵销的效力;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
抵销的条件1)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 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 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4) 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效力①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②因抵销双方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不得主张撤回抵销③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时发生消灭债的效力④诉讼时效中断,残存诉讼时效重新计算9、提存的条件及效力;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提存的要件1) 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须经法定程序。
3) 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
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
提存的客体也就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
提存的效力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一经成立后发生三方面的效力。
(1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
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债务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是提存行为的双方当事人。
于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
(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此种关系的性质,我们认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仅有受领提存物的权利,也有请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10 、合同的特征;合同法上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a) 合同是一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行为。
b)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c)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d) 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法律行为。
11、要约的要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第一,要约须是由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
1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布取消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1)时间: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限制: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
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
(3)是否承认:撤回权为各国立法所承认。
对于撤销各国规定不一,我国合同法中承认了撤销的效力1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 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双方债务均届履行期且未规定先后履行顺序。
3)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14、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效力;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要件1) 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 严重丧失商业信誉;d) 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3) 不安事由危及对方债权的实现。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 在后履行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者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2) 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行者应恢复履行;3)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期间,若对方在合理期间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者可以解除合同。
15、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在于:(1)主体一方的不同委托合同之受托人为一般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行纪合同之受托人为特殊主体,即为从事行纪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
(2)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可以以自己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所以受托人与第三人间订立的合同有时可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3)委托合同中所指的事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行纪合同中所指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买卖、寄售等贸易活动,一般为法律行为(4)委托合同可为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
16.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效力及区分的意义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
第二,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例如同一合同)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如在诉讼中作为共同诉讼人。
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
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当事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连带债务人一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但下列对一债务人所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务人也应发生效力:(1)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