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技师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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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技师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根据中央、省和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参照《济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14〕6号)及有关补充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院出差人员临时离开济宁市区到外地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称济宁市区,是指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技术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乡镇),不包括济宁市所辖县、市。

第三条学院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外出前必须如实填报《济宁市技师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附件1),并按分管权限报经分管领导和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出差结束报销时,将经学院领导签字批准的会议通知、报账单据及公务出差审批表附在差旅费报销单后到财务处报销;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济宁市区以外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20时至次日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卧铺票;若确因工作应急需要,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上述乘车时间,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八条严格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副处级以上干部和高级职称人员,出差目的地在一千公里以上的,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

民航发展基金(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机票据实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出差人员一般不得租赁车辆出差。

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但应严格控制次数和天数。

租用外单位经营性车辆,必须签订租用合同,报销时必须提供正式发票,租车费用在租赁合同中注明。

租用本单位职工车辆,也应签订“临时租车协议”(见附件2),租车费用按每公里1.5元标准报销,不再报销燃油费用,高速公
路等费用凭单据据实报销。

租用本单位职工车辆行驶公里数,由学院办公室和监察(审计室)安排专人登记确认,出差时登记车辆里程表数,返回当天最迟不能超过返回的第二天上午登记里程表数。

负责登记人员,除按规定填写“因公租车审批单”(见附件3)外,还要做好车辆里程表拍照记录,以备核查。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严禁将餐费列入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厅级每人每天480元;正处级每人每天380元;副处级和高级职称每人每天市外300元、市内2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市外200元(一线城市每人每天不超过280元)、市内150元。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住宿费实行标准上限管理,超标准的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各级别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标准内凭据报销的办法,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标准70元、市内
50元。

出差人员到财务处报销时,须凭出差期间在出差地开具的合法餐饮费票据,在补助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

招生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除接待单位按照《济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应当自行就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作为报销依据)。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出差目的地在济宁市外的,市外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出差目的地在济宁市内的,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
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济宁市技师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必须将POS 机打印的消费小票附在住宿费、机票后,否则视同未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若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
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当天往返济宁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财务处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和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上级和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段;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
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时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制度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或学院内部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没收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再另行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
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到市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锻炼或支援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援疆、援藏人员),在工作期间,按实际在外工作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不执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不报销住宿费。

工作所在地在济宁市区以外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

到济宁市远郊市县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其中,参加会议、培训的,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济宁市远郊市县是指济宁曲阜市、泗水县、邹城市、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原《济宁市技师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济技师院政发〔2012〕11号)同
时废止。

附件:1.公务出差审批表
2.临时租车协议
3.因公租车审批单
济宁市技师学院
2016年4月20日
附件1
济宁市技师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年月日
备注:1.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履行报批手续,报销时必须提供手续完备的“公务出差审批表”,并按“公务卡强制目录”范围用公务卡结算,务必附上POS机打印的小票,否则视同未用公务卡结算。

2.参加会议、培训等出差,报销时必须附会议、培训正式书面通知。

3.该表除签字栏外,其余内容必须打印。

附件2
临时租车协议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济宁市技师学院
甲、乙双方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为满足乙方单位工作的需要,就乙方向甲方临时租赁机动车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承诺和保证以及承担的主要责任
1.甲方承诺和保证对所出租的车辆有权对外租赁(不论车辆行驶证的登记是否为本人)。

2.甲方承诺和保证出租车辆取得合法车辆检验证,车辆检验合格且出租时没有任何影响正常行驶的故障、缺陷。

3.甲方承诺和保证租赁车辆参加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其中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保额20万元。

二、租赁车辆和内容
4.甲方不仅负责提供租赁车辆,同时负责配备合格的驾驶
人员。

即同时负责租赁车辆和驾驶员。

乙方只是租赁车辆的乘用者。

即乙方作为车辆承租人仅是车辆有偿使用人,相当于出租车的乘客。

5.甲方出租给乙方的车辆为:(车牌号)。

6.甲方负责出租车辆的保险(交强险和商业险)缴纳、保养维修支出、交通事故处理和民事赔偿,负责租赁车辆的违章处理,承担与租赁车辆相关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7.甲方负责租赁车辆驾驶员的使用和配备,负责驾驶员的报酬支出;甲方承诺和保证其委派的驾驶员具有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有效驾驶证、身体健康。

甲方应与聘用的驾驶员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8.租赁车辆在乙方租用途径中的过路、过桥和高速等正常行驶所发生的收费(不包括罚款),由乙方承担,缴费单据由乙方按照规定报销。

三、乙方乘用租赁车辆
9.乙方人员或乙方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使用租赁车辆,应当凭乙方办公室出具的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学院办公室章的申请单,作为乙方租用甲方车辆的依据。

否则,视为乙方未使用甲方车辆,乙方不予承担结算和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责任。

10.乙方使用甲方租赁的车辆执行1.5元/公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使用费,除第8条所列费用经审核后由乙方承担外,乙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11.租赁车辆出差过夜,甲方随车驾驶员的住宿、餐饮费,按乙方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12.甲方随车驾驶员,应当服从乙方办公室的安排和乙方随车人员工作需要,用车的时间、路线必须保证满足乙方工作要求。

不得耽误乙方工作需要。

13.乙方使用甲方车辆的使用费实行按次结算。

甲方应提供因公租车申请单、用车人员签字确认的有效发票等,向学院财务处申请结算审核。

经乙方办公室和审计室审核,由乙方办公室负责人和审计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支付租赁车辆使用费。

1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变更、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本协议解除或终止
15.甲方提供的车辆手续不全、不符合安全标准(如车辆检验不合格或未审验、未缴纳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额低于20万元)和驾驶员的驾驶证不符合租赁车辆的要求、受处罚期间不能驾驶以及不服从乙方办公室的安排,属于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乙方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协议,且不对甲方任何补偿和赔偿。

16.乙方逾期超过1个月,未按照约定结算审核、支付租车使用费,甲方有权解除租赁本协议,有权拒绝提供租赁车辆。

17.本协议有效期为签字生效后至本次租车返回终到点止。

五、其他
18.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先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章后
生效(属于单位应签字并盖章、属于个人应签字并按手印)。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济宁市技师学院因公租车审批单(存根)
2.起始里程和返回里程由办公室和监察(审计)室共同填写。

济宁市技师学院因公租车审批单(结算用)
2.起始里程和返回里程由办公室和监察(审计)室共同填写。

济宁市技师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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