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技师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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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技师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根据中央、省和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参照《济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14〕6号)及有关补充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院出差人员临时离开济宁市区到外地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称济宁市区,是指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技术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乡镇),不包括济宁市所辖县、市。

第三条学院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外出前必须如实填报《济宁市技师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附件1),并按分管权限报经分管领导和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出差结束报销时,将经学院领导签字批准的会议通知、报账单据及公务出差审批表附在差旅费报销单后到财务处报销;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济宁市区以外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20时至次日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卧铺票;若确因工作应急需要,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上述乘车时间,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八条严格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副处级以上干部和高级职称人员,出差目的地在一千公里以上的,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机票据实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出差人员一般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但应严格控制次数和天数。租用外单位经营性车辆,必须签订租用合同,报销时必须提供正式发票,租车费用在租赁合同中注明。租用本单位职工车辆,也应签订“临时租车协议”(见附件2),租车费用按每公里1.5元标准报销,不再报销燃油费用,高速公

路等费用凭单据据实报销。租用本单位职工车辆行驶公里数,由学院办公室和监察(审计室)安排专人登记确认,出差时登记车辆里程表数,返回当天最迟不能超过返回的第二天上午登记里程表数。负责登记人员,除按规定填写“因公租车审批单”(见附件3)外,还要做好车辆里程表拍照记录,以备核查。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严禁将餐费列入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厅级每人每天480元;正处级每人每天380元;副处级和高级职称每人每天市外300元、市内2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市外200元(一线城市每人每天不超过280元)、市内150元。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住宿费实行标准上限管理,超标准的住宿费,由个人自理。各级别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标准内凭据报销的办法,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标准70元、市内

50元。出差人员到财务处报销时,须凭出差期间在出差地开具的合法餐饮费票据,在补助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招生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除接待单位按照《济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应当自行就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作为报销依据)。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出差目的地在济宁市外的,市外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出差目的地在济宁市内的,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

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济宁市技师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必须将POS 机打印的消费小票附在住宿费、机票后,否则视同未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若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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