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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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多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宏观调控,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由于多方面原因,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 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切实加大解决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我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居住是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住房问题直接关系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环境的改善,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对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改善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十一五”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关键时期。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协调、合力推进,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力争在今后5年内基本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不断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二)以政府主导为重点,加快建立层次合理、形式多样、标准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式,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持房价基本稳定和住房供应结构基本合理。城市住房保障以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应由政府提供多种形式的住房保障;收入处于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以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目前以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今后随着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的扩大,逐步纳入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三)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城市和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要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设区城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县(市),要把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至2010年,全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形成较为完善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四)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户数控制在应保障户数的一定比例以内,主要解决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实物配租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或采购、收购等方式解决。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的面积原则上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内确定。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五)多渠道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关键是加大投入力度。要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加大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一是各地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省财政对困难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外,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在全省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建设。五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六)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机制。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廉租住房或补贴申请、审核、公示、退出等管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予以登记轮候,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状况等建立档案,并进行年度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其住房保障资格、方式等及时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七)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及住房水平等因素,根据上年商品住房供应面积,按照一定比例,制定落实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增加面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尚未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前,每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商品房供应面积的15%。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八)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未享受过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军队复员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由各地确定,原则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内、住房面积按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内确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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