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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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仑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为加强对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领导,街道、镇、乡应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纳入街道、镇、乡干部考核责任制的内容,街道、镇、乡经管站和会计服务站具体组织负责开展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负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根据全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行使财务审批权。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以下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重大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
第六条村级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即是指在街道、镇、乡设立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在不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民主理财监督权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记帐协议,由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财
务制度、统一票据审核、统一电算化记帐、统一财务公开、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章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主体,对本村财务活动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村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主持制订本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2、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报告,并提请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3、按照政策法规、财务预算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搞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把好财务审批关;
4、代表本组织按规定和民主程序,签订各业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协议,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6、对本村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7、督促村出纳人员及时向会计服务站报帐,并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村财务进行检查,清理核对账目,盘点财产物资,收回应收欠款,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
8、负责做好村级财务公开工作
9、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出纳人员1名,其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
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和有关印章;
3、按规定设立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内容逐笔认真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帐实、帐帐相符;
4、设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5、设立、登记有关财务备查簿,做好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登记和结算;
6、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对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法、不合理,凭证要素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拒绝付款;
7、及时整理收付款原始凭证,每月至少一次向会计服务站报帐;经济业务较少的村,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同意,也可每季度集中报帐一次;
8、整理、保管各种经济资料档案,做好各类承包合同的结算、兑现工作;
9、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财务检查、财务审计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10、做好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逐月公开工作。
第九条街道、镇、乡建立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以下称“会计服务站”),负责所属各村的财务核算、财务监督、财务公开等相关工作事务。会计服务站由街道、镇、乡经管站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街道、镇、乡经管站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街道、镇、乡确定会计服务站负责人一名,主持会计服务站
日常工作。
会计服务站会计人员配置要合理,每个代理会计负责的村数一般不超过6个村。
代理会计的主要职责:
1、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对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法、不合理,凭证要素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拒绝入帐;
2、严格按会计制度和电算化要求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村和有关部门提供各类会计信息;
3、及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指导、督促村按照规定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4、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村出纳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对银行存款进行逐笔核对,并指导村出纳人员记好日记账及相关的备查簿;
5、按规定审核代理村资金使用、划拨情况,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
6、负责做好村收款收据的购买、领发、结报、存根保管工作;
7、负责做好代理村会计资料、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会计服务站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档案室,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使用浙江省农村经营管理软件。街道、镇、乡要保障会计人员的工资和会计服务站的办公经费。
第十一条会计服务站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会计服务站工作职责、会计服务站工作制度、会计服务站负责人工作职责、会计服务站会计人员工作职责、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会计服务站计算机操作制度及会计档案管理及保密制
度。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出纳人员,要通过区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能上岗。街道、镇、乡经管站对代理会计、出纳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村(社)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担)任财会人员。
第十四条村代理会计、出纳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确需变动时,须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审批同意。同时对村代理会计、出纳人员的录用提倡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村代理会计、出纳人员离职,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并由街道、镇、乡经管站监交。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
在未办妥交接手续或交接事项不清楚的,代理会计、出纳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第十六条街道、镇、乡党委、政府、经管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权利,任何人不得对财会人员打击报复。
第三章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准确预算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年终编制财务收支决算时,必须做到真实、完整,不得隐瞒、少列、多报。
第十八条财务收支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工程项目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