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证据的特点及收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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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体系庞杂,时间、空间跨度大
走私犯罪案件一般具有时间跨度大、作案范围广、中间环 节多的特点,证据材料分布于诸多单位、个人等主体,有时还 会跨越国家的范围涉及到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走私犯罪案件 每个环节都需要调取大量繁杂的证据材料,各个环节之 间需要以一定的逻辑关系进行关联。走私犯罪的证据体系较一 般刑事案件更加庞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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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1日上午,黄进武带其雇工朱妃平、林智、何兴、罗庭 全、李献明等人驾驶“粤雷州13060”号渔船从雷州市企水港出海捕鱼。 当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进武在海上接到其媳妇邓小娟(又名邓妃娟) 的电话,称有一笔运输香烟的生意,运费人民币一万元,叫黄进武将船 开往东经108、北纬18O(我国北部湾海域,三亚港正西部)处接烟,然后 运往三亚港。被告人黄进武同意。14日凌晨1时许,该船到达邓小娟指 定海域。黄进武按照邓小娟告知的频道及代号用对讲机与送烟船联系后, 一艘载有香烟的铁壳船即靠近“粤雷州13060”号船,被告人黄进武指 挥船员将香烟卸装到“粤雷州13060”号船上,卸装完毕后,该船驶往 三亚港。11月15日凌晨4时许,该船抵达三亚港停泊。5时许,黄进武与 接烟人(身份不明)联系后,将船驶往附近一冰厂购买8吨冰块,用冰块 将香烟挡住以逃避检查。16日上午10时许,海南省武警边防总队第二支 队海警46005艇根据举报将该船查扣,缴获专供出口的“双喜”牌香烟 405箱(价值人民币81万元)。经核算,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31.741万 元。
同年7月,萧山富丽达纺织公司在采购进口纺织设备过程中,获悉冯 兴建掌握有300万美元进口免税额度剩余,即要求冯兴建能予转让。后经 双方协商,冯兴建以浙江大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马山福利织造总 厂为一套班子二块牌子)的名义,与富丽达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龙庆公 司的300万美元进口免税额度转让给富丽达公司,并收取了转让费90万元 人民币。同时为逃避海关监管,双方还签订了虚假的联营协议。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下列证据:
1、海口海关查扣的“粤雷州13060”号渔船、405箱香烟(上有专供出口字样)的照片;
2、“粤雷州13060”号渔船船舶登记证书、“粤雷州13060号”渔船船舶所有权证、“粤 雷州13060号”渔船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证明船舶所有人为黄进武;
3、黄进武船长证书; 4、海口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立、破案报告,查获“粤雷州13060”号船走私香烟 的现场经过; 5、证人李献明、林智、朱妃平、罗庭全、何兴证言,五人证明“粤雷州13060”号船 主、船长都是黄进武;
走私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
证据所涉及的对象人数众多,社会关系复杂 证据体系庞杂,时间、空间跨度大 证据专业化程度强、超出普通人的认知范围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新型证据所占比重大 证据规格要求高
证据所涉及的对象人数众多,社会关系复杂
一个完整的走私犯罪链条往往包括收发货人、报关人员、 运输人员和销售人员。这些人员中有的直接参与了走私犯罪是 共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有的只是受主犯的雇佣为主犯承担一 定的劳务,对主犯所从事的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并不知情,在案 件侦破中可以将其列为证人。走私犯罪案件比一般的刑事案件 有较多的犯罪嫌疑人和大量的证人,且没有明确的被害人,犯 罪嫌疑人往往具有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纠葛,反侦查能力强。
案发后,被告人冯兴建于1999年9月24日向绍兴海关投案,交代了龙庆 公司的上述走私事实。9月28日龙庆公司向绍兴海关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90 万元。9月29日绍兴海关向龙庆公司追缴了走私等值价款中的部分计人民币 310万元。
冯兴建于1997年7月担任龙庆纺织(浙江)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非法 将龙庆公司300万美元的进口免税额度转让给萧山富丽达纺织有限公司, 并收取了转让费90万元人民币。同年8-9月间,冯兴建指派公司人员以龙 庆公司的名义,先后二次向绍兴海关为富丽达公司骗领了299.74万美元 的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富丽达公司利用龙庆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免税证 明,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4月,两次实际免税进口共265.18万美元 的纺织设备,从而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827515.98元。案发后,冯 兴建投案自首。有关部门从龙庆公司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0万元,追缴 等值价款中的部分人民币310万元。
小组成员:常琦 蒋健 王建丰 徐余松 崔文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 情况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由于走私犯罪被害人是国家这个特殊主体,所以,走私犯罪 证据只有六类
经审理查明,1997年上半年,龙庆窑业(浙江)有限公司根据经营需 要,吸纳被告人冯兴建为法定代表人的绍兴县马山福利织造总厂为合资 股东,将公司改组为龙庆纺织(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庆公司),并 划拨550万美元的进口免税额度给绍兴县马山福利织造总厂用于购置进口 纺织设备,冯兴建任副董事长,实际履行董事长、总经理职责。
6、证人黄宏海(海警二支队调查科科长)、林良洲(海警二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证言以 及海警二支队的说明,证明缴获的完好无损的“双喜”香烟共405箱;
7、被告人黄进武的供述; 8、海口海关关税处出具的走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核算报告,证明偷逃应缴税额人 民币231.741万元; 9、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缴获的香烟为正宗烟。
8-9月间,被告人冯兴建根据富丽达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起运情况,指 派龙庆公司以人员以龙庆公司名义,先后两次向绍兴海关骗领了共299.74万 美元的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富丽达公司则利用龙庆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免税 证明,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4月,免税进口价值246.1万美元的剑杆织 机50台和价值19.08万美元的倍捻机6台,从而偷逃关税及增值税共计人民币 5827515.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