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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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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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提纲:

内容提要、关键词

一、共同犯罪概述

二、共同实行行为可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三、间接实行行为不能形成共同实行行为参考文献

内容提要: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先行的共同实行行为;共谋的共同实行行为;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

关键词:共同犯罪、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四类。

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

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

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

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

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实行行为可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1、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即指各实行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共同体内部有具体的分工,被分工后的实行行为之间互相利用、互相补充。比如,二人抢劫他人,一人进行暴力威胁,另一人夺取财物。此例中,二人实施的行为都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但单纯地看都不完全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要求,但由于两人是共同实施,因而两个行为互相利用、互相协同,形成行为共同体,二人都应当对共同抢劫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2、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即指各实行行为人在实施具体犯罪时,各自的行为单独地看均具备该犯罪全部构成要件。但由于各行为人之间由于事先或事中存在一定的意思联络,因而其行为仍属于一个行为共同体,只是各行为人之间没有明显的具体分工。比如,二人基于共同故意同时开枪射击他人,结果二人同时射出的子弹都击中他人要害而致其死亡。此例中,单纯地看,每一射击行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二人是事先就有意思联络,因而仍是共同犯罪,而且事实上二人之间也是相互利用、相互配合的,因为,一旦一人失手,另一人的行为可起到补充作用,而且二人之间由于共同实施精神上互相支持,所以,二人的行为仍形成一个行为共同体,是共同实行行为。

3、先行的共同实行行为。又称为原始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实行行为人在实施具体犯罪以前,对犯罪进行了预谋,继而共同实施该犯罪。例如,二人预谋在某一人行道口进行抢夺,事先进行时间、手段的计划,而后二人按照计划实施了抢夺。此例中,二人从预谋到实施始终共同参与,因此称之为原始的共同实行行为。

4、共谋的共同实行行为。共谋的共同实行行为,即指二人以上共谋实行某一具体的犯罪,但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实行了该犯罪行为的行为而形成的行为共同体。如前所述,没有实现犯罪行为的行为人的共谋行为人的共谋行为也应当属于实行行为,因此共谋实行行为与具体的实行行为形成的行为共同体即是共同实行行为。理由在于:在共谋共同犯罪中,多个行为人形成意思共同体,未实

行具体犯罪行为的共谋人会对其他行为人的意志施加影响,而且共谋行为与具体实行行也成立一个行为共同体,该共谋人利用了其他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这一行为是由其间接实施的。共谋共同实行行为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一是支配型,即单纯的共谋人与直接实行人之间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例如,某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甲指使下属部门经理乙和会计丙做假账侵吞公司资产,由此侵吞的资产三人按比例占有。此例中,甲、乙、丙共同侵吞国有公司财产,构成贪污罪自无疑问。甲并没有直接做假账,而是让乙、丙具体实施,甲就属于未实行的共谋人,其策划、指使行为仍属于实行行为,并与乙、丙二人的行为共同形成共同实行行为。二是对等型,即单纯共谋的人与直接实行人居于同等地位,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例如,甲、乙分别为某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两人共处一个办公室。乙经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一次被甲发现,甲就让乙分给其一份。为了使贿赂不被发现,以后乙每次受贿后,都主动分给甲一份。此例中,甲让乙分给其一份贿赂所得,就是一种共谋行为,甲并没有实施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而单纯地看不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要求,但由于甲利用了乙的受贿行为,而且与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甲的共谋行为与乙的受贿行为形成了行为共同体,属于共同实行行为。

5、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即指一个或几个行为人先行着手实施了一个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其他人加入进来并与先行为人形成意思联络,而后与先行为人继续实施该犯罪行为。例如,甲对一路人实施抢劫,恰巧其好友乙经过,乙遂在甲的要求下,对该路人进行搜身,将其随身携带的财物搜罗一空。此例中,甲先开始实施抢劫,而后乙又加入进来,与甲形成共同犯罪,且都属于实行行为而构成共同实行行为。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将这种情形称之为承继的共正犯。在这种情况下,后行为人对其与先行为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于先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呢?对此在日本刑法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其中否定说是通说,主要理由是:一是,后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先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的原因,因而不能对该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二是,共同正犯要求有共同实行的意思与共同实行的事实,先行为人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虽然了解,但不表明有共同实行的意思与共同实行的事实。否定说认为在某些场合下,后行为人也须对先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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