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国际货物贸易法律风险控制及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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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法律风险控制及纠纷处理
在商品的国际贸易中,随着中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和国际贸易相关法律和制度日趋完善,
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适用普通法(英国法、美国法、新加坡法等)为准据法越来越常见。在普
通法下,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约并决定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合同可以只有一张A4纸的长度,也可以是
厚厚的若干页并附带附件。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的订立好坏将对之后的合约关系及所引
起的问题大小程度带来重大影响。合同当事人在对普通法有了基本了解的基础上,可以更好的通过
仔细研读与选择买卖合同条款控制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主要从普通法的角度介绍买卖合
同中当事人需要注意的主要条款以及在国际贸易中如何控制风险和管理纠纷。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一般采用要约、承诺的方式缔结。英美法的规则更侧重于促进交易迅速达成。为确保订立
了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实务中应对是否有有效的要约与承诺,是否存在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代
理人的行为是否对交易当事人有约束力等方面格外注意。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要
约送达受要约人时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时,要约才产生效力。因而在英美法中,原则上要约是能撤回的。在承诺的方式上,英美法采纳了投邮主义(Mailbox-Rule),即承诺是以
邮件、电报表示的,则承诺人将信件投入邮筒或电报交付电信局即发生效力。因为承诺在承诺通知
送达时即已生效,承诺人不可能再撤回他的承诺通知,即使承诺人的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与承诺通
知到达于要约人,撤回也是无效的。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使用代理人缔结合同时,需确认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一般情况下代理人
的授权书中记载的授权范围可以得知其是否有足够的授权签订某种合同。而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
如果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
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仍有可能基于表见代理制度而仍成立了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的
合同。英国法Armagas Ltd v. Mundogas S.A [1986]确定的规则是要成立表见代理,应当由当事人
本人作出某种形式的表示表明代理有权代表他签订合同。代理自我表示有权代理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二、国际货物贸易常见纠纷及相关合同条款
国际货物贸易实务中,围绕检验条款,付款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终止条款,适用法律
和争议解决条款的纠纷是最常见的。对于订立这些条款的实务注意事项,鉴于篇幅本文只能作简略介绍。对于数额较大或者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来谈判和修改。
检验条款鉴于实际交易中因货物质量而引起的纠纷非常常见,因此检验条款非常重要。买方对于“以装港证书为准”的条款要提高警惕。一方应当在合同中保障己方对货物取样、检验、共同取样
和检验的权利,以充分保障自身权利。
付款条款合同中应列明详细的付款条件、付款程序以及作为付款前提而需提交的文件。合同约定
以信用证为付款条件的,买方的付款义务并不仅因开具了信用证而必然解除。信用证付款的一大特
点是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合同。信用证付款需满足“严格一致”原则。
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规定了合同一方或双方在当事方不能控制的特殊事件发生时可以免于
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的义务,或迟延履行其义务。在普通法下,希望引用不可抗力的一方需证明以
下几点:有条款中规定的情形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受阻或延误。合同不能履行是由该方不可控制的
原因引起。该方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条款下事件的发生。当事人还需了解不可抗力条款是否规定了
需遵守的特定程序,以及一方在能够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之前是否需要在特定时间内通知对方。普通
法下仅是合同履行的困难、不便以及经济上的损失不足以构成不可抗力。一项大原则是如果相关事
件不影响合同通过其他途径履行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终止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规定了一方在特定情形下有权终止合同。这被称为终止条款。
除合同终止条款外,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普通法(根据适用法律条款规定)的一般原则解除合同项下
的义务。一般来说,当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可以视合同为终止并要求赔偿损失。需要考虑
的是,虽然一方可能有权终止合同,该权利可能因该方确认合同继续有效而丧失。当对方严重违约时,一方需选择终止合同或允许合同继续有效。如果一方明确表示或采取具体行动表明其允许合同
继续有效的,该方将丧失终止合同的权利。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设臵争议解决条款,规定争议适用的法律、管辖地和
管辖法院/仲裁庭。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当事方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法律的透明度和司法的效率,对当事人的便利性,程序的保密性,判决/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三、从实务角度谈争议管理和建议
国际贸易往来中的法律风险是可以通过规范合同订立和纠纷处理来大大降低的。缔结合同前要
充分了解交易相对方,做到在进行交易之前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在谈判中明确表示保留权利。普
通法由成文法和判例组成,而大量判例对成文法和之前的判例实时进行着修改和重新解读,所以实
际上具体的法律规则远比上面介绍的法律原则要复杂。纠纷发生后,应争取在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
师有关应对策略,考虑采用诉讼或仲裁作为更佳的争议解决方式,并需先考虑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在律师的指导下做好证据的收集与保存,避免损失和扩大或者因为操作不当导致权利的灭失。国际
贸易纠纷中胜诉并不是最后一步,如果判决或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执行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而在国际
贸易中很多因素导致胜诉判决难以执行或者无法执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胜诉后有财产可以执行在
国际贸易诉讼实务中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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