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 工程建设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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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DQYT-0501002-2013-JSGC-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XXXXXXXXXX工程
建设单位(甲方):XXXXXXXXXX
施工单位(乙方):XXXXXXXXXX
签订地点:XXXXXXXXXX
签订时间:XX 年XX 月XX 日
建设单位(甲方)XXXXXXXXXX
施工单位(乙方)XXXXXXXXXX
1.总则
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2.1项目经理:指乙方在第8条8.1.1.3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2.2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3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4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在第8条8.1.1款中约定。
2.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2.6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各省建设厅、各地、市、县建委(建设局)。
2.7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第6条6.1款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2.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2.10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甲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11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
2.12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3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
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14不可抗力: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暴风雪、洪水、地震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3.工程概况
3.1工程名称:XXXXXXXXXX工程
3.2工程地点:XXXXXXXXXX
3.3工程内容:建筑面积325.66平方米,配套水、暖、电、讯及场地等。
3.4批准文号:庆油计建发(2013)88号
3.5资金来源:油田公司投资
4.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4.1承包方式:包工部分包料
4.2承包范围:施工图纸中设计的全部内容
5.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3 年10 月25 日。
竣工日期:2014 年10 月3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71 天
5.1开工及延期开工
5.1.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48小时内未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乙方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5.1.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5.2工期延误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5.2.1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48小时内,双方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
议;
5.2.2 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设计或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
5.2.3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2.4 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
5.2.5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2.6 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未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
5.2.7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6.合同价款与结算
6.1本工程价款按6.1.2 (选择6.1.1款、6.1.2款或6.1.3款)确定:
6.1.1本工程为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含税金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此价作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除甲方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外,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
6.1.2本工程为三项费用下浮招标工程,合同价款为暂定价,计人民币141 万元,含税金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结算价款以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审定的价款为准。
6.1.3本工程为非招标工程,采用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经济技术签证方式结算,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含税金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整。此价做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但不作为结算的依据。结算价款以大庆油田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审定的价款为准。
6.2价格调整的因素
6.2.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6.2.2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6.2.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2.4招标工程甲方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
6.3价格调整的依据
6.3.1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
6.3.2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
的价格调整文件;
6.3.3本工程为土建工程,适用下列6.3.3.2款定额及取费标准。
6.3.3.1 安装工程(包括与土建工程配套的安装工程),适用《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石油建设安装工程其它费用定额》;
6.3.3.2土建工程(包括与安装工程配套的土建工程)适用省(自治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定额与费用标准;
6.3.3.3 公路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
6.3.3.4上述定额不足部分可参照套用油田公司现行有关结算文件。
6.3.3.5工程师工作量签认单。
6.4工程拨款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