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波探伤仪自校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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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波探伤仪自校准方法
⒈目的
CTS-26型与HS-600型超声探伤仪系携带式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探伤,可用交流或电池供电工作,采用高亮度内刻度示波管,具有工作频率范围宽探伤灵敏度高、稳定性好、高亮度、示波管波形清晰和体积小、重量轻、耗电小以及造型新颖、操作方便等特点。
为确保超声探伤仪功能正常,保证设备精确度、延长使用寿命,特制定本方法。
⒉依据
(1)超声探伤仪使用手册
(2)JB/T4730-2005
⒊技术要求
工作频率: 0.5~10MHz
工作方式: 单探头发射接收或双探头分别发射接收
衰减器: 衰减量80dB(20dB×2, 2dB×20)
垂直线性误差: ≤5%
水平线性误差: ≤1%
深度范围: 10~5000mm(钢纵波)
⒋校准项目
4.1 外观应完好,附件应齐全,各控制旋钮、调节装置应灵敏、有效。
4.2 垂直线性误差检查。
4.3 水平线性误差检查。
⒌校准方法
5.1 检查各控制旋钮,调节是否有效、灵敏。
5.2 垂直线性检查
将《抑制》置最小(红点标志),《工作方式选择》开关置于“上”,使用5P20-D直探头。
将探头固定在CS-1型试块上,调节仪器的衰减器和增益,使某一稳定回波的幅度恰为垂直刻度的100%,调节衰减器,每次衰减6dB,其幅度降低一半(即50%;25%;12.5%)其最大偏差应小于垂直刻度的5%。
5.3 水平线性检查
利用BH-50标准回波探头以取得多次无干扰回波后,调节仪器上的有关旋钮使多次回波的前沿挺拔清晰。
调节仪器,在先后使每次底波均处于相同幅度(如垂直刻度的80%)的条件下,把第一次底波前沿对准水平刻度“0”。
第6次波前沿对准“10”,然后在此条件下,检查第2、3、4、5次底波的前沿是否与相应的水平刻度2、4、6、8对准,其最大偏差应小于水平刻度的0.5格。
⒍校准结果
6.1 各检查项目均满足为合格。
6.2 有不影响性能的外观缺陷等为准用。
6.3 垂直线性、水平性线超标,调节作用失灵为不合格。
⒎记录
校准时应详细记录,记录格式见“超声波探伤仪自校准记录表”(SDTJ/JH-04-01)
超声波探伤仪自校准记录表
超声波探伤仪自校准记录表填写说明
1、设备名称:超声波探伤仪
2、设备型号:进行自校准或核查的超声波探伤仪本身的型号
3、本院编号:进行自校准或核查的超声波探伤仪在本单位内部的仪器编号
4、出厂编号:进行自校准或核查的超声波探伤仪出厂时生产厂家给定的编号
5、检查记录:填写检查结果或数值
5.1、设备外观:完好或实际存在的问题,如:设备外观损伤、破损
5.2、附件检查: 齐全或实际存在的问题
5.3、指示灯:完好或实际存在的问题
5.4、各类表计:完好、周检合格或实际存在的问题,如:超期未校验等
6、说明:对超声波探伤仪进行自校准或核查过程中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7、校验人:对超声波探伤仪进行自校准或核查的操作者姓名
8、审核:对超声波探伤仪自校准或核查记录表进行审核者姓名
9、年月日:对超声波探伤仪进行自校准或核查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