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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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
脱贫攻坚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6]2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30
【实施日期】2016.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6〕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鲁发〔2015〕22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
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机制,支持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围绕突出问题,以完成脱贫任务为目标,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各行业、各级次、各渠道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基本原则。
--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省、市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
--上下联动,县抓落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统筹整合工作负总责,重点抓好工作指导、上下衔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省、市有关部门在政策倾斜、资金下达、权限下放等方面为县级统筹整合营造宽松环境。县级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统筹整合使用各类扶贫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规划引领,凝聚合力。县级以扶贫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各类扶贫资金,充分发挥合力作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二、统筹整合内容
(一)统筹整合的区域范围。2016-2020年,面向全省范围内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开展县级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重点加大对20个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的整合推进力度。20个县(市、区)具体为:东平县、莒南县、沂南县、沂水县、兰陵县、费县、平邑县、阳谷县、临清市、冠县、莘县、菏泽市牡丹区、菏泽市定陶区、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单县、东明县、曹县、鄄城县。
(二)统筹整合的资金范围。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主要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等方面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