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及书记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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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书记员工作规范(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书记员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流程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

件在立案、送达、案件排定、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审理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

本院案件审理的基本流程为:立案、确定案件承办人和跟案书记员、案件移送至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登记、及时与案件承办人联系,接受其指导、送达、案件排定(开庭时间、地点及是否适应速裁机制)、案件移送至业务庭、开庭、宣判、案件移送至跟案书记员、案卷归档(上诉移送)。

第三条承办法官对案件负责,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庭审、询问当事人、听证等审判活动由法官主持,书记员做记录。

书记员不得主持或参与前款所列任何审判活动。

第四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案件审理管理信息;

(六)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书记员分为跟案书记员和内勤书记员。

跟案书记员由立案庭统一管理,审判工作的辅助性事务听从承办法官指挥。

内勤书记员由各业务庭管理,在跟案书记员因故不能及时履行本庭承办案件的书记员职责时,接替其职责,并承担本庭的内勤工作。

书记员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如属于审判业务范畴,应向承办法官请示;属于人员安排、车辆调配等非审判业务范畴,应向所在庭室负责人汇报。

第六条书记员的绩效工资由其工作的实绩确定。

跟案书记员的绩效工资根据其已结案件数和结案收费确定。每件案件20元,结案收费按法官收费激励的50%执行。

内勤书记员的绩效工资按其所在庭室法官的平均办案激励确定。

聘用书记员的绩效工资按在编制书记员的1/2确定。

第七条跟案书记员实行轮流坐班制,每人每周一天固定坐班值日(故最好是5名跟案书记员,便于安排),办理批量、共性的事务性工作。

坐班书记员的具体工作为:

1、统一接收、移送与各部门往来的卷宗;

案件卷宗实行统一归口移送、接收,跟案书记员与坐班书记员办理交接手续,坐班书记员与庭室内勤书记员(档案员)办理交接手续;

2、统一调卷、归档;

3、统一办理相关法律文书签发手续,统一盖章;

上述1-3项,立案庭可与各部门协商确定固定时间,特殊情况例外。

4、统一办理公告、鉴定等委托手续;

5、代跟案书记员接收、送达当事人材料;

上述各项,由跟案书记员在前一个工作日将所需事项的准备材料报坐班书记员,特殊情况例外。

第八条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立案庭确定案件承办人和跟案书记员。

书记员分案参照承办人分案规则执行。

第九条跟案书记员注意收集、交流当事人、公告媒体、鉴定机构等公民和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价格等信息,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立案庭编制公告媒体、鉴定机构名册,为办案法官选定相关机构提供便利。

第十条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立案阶段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由立案庭审查并作出裁定或决定,并由立案庭执行。书记员为立案庭内勤书记员。保全执行完毕,案件卷宗移送至跟案书记员。案件卷宗移送跟案书记员后,保全措施需要延期或解除保全措施等情况的,由审判庭审查并作出裁定或决定,并由审判庭执行。第十一条案件卷宗移送跟案书记员后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

请由审判庭审查并作出裁定或决定,并由审判庭执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保全裁定或解封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原作出裁定的审判组织作出裁定或决定。

第十三条跟案书记员收到卷宗后,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在其指导下,进行案件排期。

案件排期一律在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

第十四条首次开庭日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刑事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开庭。

(二)民事、行政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开庭。(三)涉外民事、涉外行政案件开庭的时间可以比照前项规定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立案后九十日,特殊情况除外。

个别大案、要案报审判庭庭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可专门排定。

因合议庭成员遇有依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岗位调整及较长时间暂离工作岗位等原因需要变更案件排定的,由审判庭庭长决定,并及时通知跟案书记员对相关案件重新排定。

因当事人申请及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开庭日期的,由主审法官提出,日期确定后三日内,由跟案书记员安排,将变更情况通知诉讼参与人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需再次开庭的,由主审法官按下列情况确定再次开庭日期:

(一)因被告方提出反诉或者需要追加当事人的,在受理反诉或决定追加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鉴定、勘验、审计、评估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审理而休庭的,在收到有关部门的结论或者决定恢复审理之日起十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需调查证据而休庭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的十日内再次开庭。

(四)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结束庭审的,在首次开庭时间后十日内再次开庭。

当庭直接确定再次开庭或宣判日期的,应当在休庭前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当庭送达开庭传票、通知。

第十六条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由跟案书记员负责。

跟案书记员负责备好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和填妥送达回证;负责收回经签收的送达回证归卷。

第十七条跟案书记员在送达时,应首先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选择速裁机制,如各方当事人均选择速裁机制,应及时向主审法官汇报,重新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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