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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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加强与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及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消防、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边坡、电视、邮政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特殊工程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整。规划、消防、环保、供水、供电、供热、燃气、市政、电视、邮政、教育、民政、物业等有关单位和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情况,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负责竣工验收的相关部门应当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设立竣工验收管理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随时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含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已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项规费。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规划条件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实证明。

(九)环保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出具了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十)供水单位、供热单位、供气单位对相应的供水、供热、燃气系统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出具了同意接收文件。

(十一)供电单位对供电系统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出具了验收合格证明。

(十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道路、桥梁、路灯、污水、雨水、绿化、边坡等工程进行了质量监督。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排水系统已接通城市管网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对化粪池、垃圾收集设施、废物箱等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后,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相关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基础设施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三)有线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部门对有线电视网络基础设施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出具了同意接收文件。

(十四)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部门对信报箱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出具了认可文件。

(十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书面通知教育、民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等与公共服务设施有关的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一条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相关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以及备案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供水单位、供热单位、供气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

(六)供电单位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七)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垃圾用房(箱)、绿化、边坡等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八)有线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部门对有线电视网络基础设施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

(九)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部门对信报箱设置出具的认可文件;

(十)区市县、先导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幼儿园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

(十一)区市县、先导区民政主管部门对社区管理用房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

(十二)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对红线内道路(非市政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边坡、信报箱和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所有的公共停车泊位等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红线内道路与市政道路连接部分和市政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

(十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后,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

(十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5份,备案部门1份,建设单位4份。

第二十四条分期或按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保证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应予配建的公共设施先期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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