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动机错误及其对意思表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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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2期(总第137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 2㊀2019(SumNo 137)
浅析动机错误及其对意思表示的影响
王冬雪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ꎬ哈尔滨150080)
摘要: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重要内容ꎬ亦是民法总则部分的重要理论问题ꎬ对此问题学界存在着意思表示错误 一元论 和 二元论 两种主流观点: 二元论 观点下错误被分为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ꎬ而 一元论 主张将错误统一处理ꎮ我国没有提出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ꎬ在制度上存在 重大误解 与之对应ꎬ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ꎬ对重大误解的认定实采一元论ꎮ在意思表示表示主义占主导的今天ꎬ对传统二元论分类的质疑和批评渐高ꎬ甚至有的学者指出二元论是意思主义的产物ꎬ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ꎬ立论基础已不存在ꎮ管见以为ꎬ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ꎬ意思表示错误应当区分为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ꎬ二元论仍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意义ꎬ一元论的批驳和立论亦无实据ꎮ在二元论前提下ꎬ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对意思表示的影响均有争议ꎬ本文主要探究动机错误对于意思表示的影响ꎮ
关键词:动机错误ꎻ一元论ꎻ二元论ꎻ动机错误ꎻ意思表示
中图分类号:D913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7966(2019)02-0068-05收稿日期:2018-12-15
作者简介:王冬雪(1993-)ꎬ女ꎬ黑龙江鹤岗人ꎬ2016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ꎮ
一㊁问题的提出
意思表示错误可以有多方面的原因ꎬ本文以动机错误作为分析视角ꎬ那么何为动机错误?传统观点认为动机存在于内心ꎬ他人难以得知ꎬ如果允许表意人随意撤销无益于交易安全ꎬ故而错误的风险应当由表意人承担[1]ꎮ然一味地主张动机错误都不可撤销ꎬ过分关注相对人利益而无视表意人利益ꎬ也不符合民法公平的要求ꎮ故德国的做法是将标的物性质的动机错误视为内容错误ꎬ这一点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与德国相同ꎻ日本的我妻荣教授也提出了动机表示主义的观点ꎬ他认为只要表意人将动机向相对人表示出来ꎬ动机错误就可以被认为表示错误ꎮ尽管如此ꎬ对于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的影响仍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ꎬ动机错误发生于意思表示形成阶段ꎬ根据其发生原因ꎬ可以将其分为自由型动机错误与非自由型动机错误ꎮ传统上对于动机错误的理解停在自由型层面ꎬ对于非自由型动机错误则直接归诸于欺诈ꎬ在受欺诈范围内讨论事实构成和权利救济ꎮ实际上ꎬ非自由型动机错误可能存在选择型请求权ꎬ依错误或者依欺诈而产生的两种请求权的举证责任难易程度不同ꎬ故有区分必要ꎮ
第二ꎬ即便于自由型动机错误ꎬ例外规定可得撤销的动机错误ꎬ德国以交易中对物或人之性质错误为例外过于局限ꎬ日本的动机表示主义又过于宽泛ꎮ
下文将从意思表示 错误一元论 弊端㊁动机错误再分类ꎬ动机错误对法律行为的影响ꎬ论述上述内容ꎬ以期完善动机错误的认识以及动机错误对法律行为的影响ꎮ
二㊁一元论的立论弊端
在二元论基础上才会有研究动机错误的必要ꎬ一元论不再区分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ꎬ也就没有单独探析动机错误的必要了ꎮ故研究动机错误应当先论证二元论合理性ꎬ下面主要针对一元论的批评作出回应ꎬ并对一元论自身存在的弊端进行论述ꎮ(一)一元论对二元论的批驳与回应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交易日渐频繁ꎬ对错误二元论的质疑声逐渐出现ꎮ最为主要的理由是表示错误的同一性错误和动机错误的性质错误在区分上难度较大ꎬ意义上而言区分也并非十分必要ꎮ事实上ꎬ二者区分有一定的意义ꎬ同一性错误和性质错误的区分实为效果意思和动机的区分ꎬ二者处于不同的时段ꎬ动机为效果意思缘由ꎬ但动机本身并未进入意思表示的法律价值判断范畴ꎮ此外ꎬ同一性错误往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标的物或人ꎬ存在效果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ꎬ此种情形有为人所探知之可能ꎬ尚可类比表达错误①之经典类型:拿错㊁说错ꎬ现实中确有表意人真意所求之物或人ꎬ换言之ꎬ赋予撤销权也是为了表意人重新根据真意进行再表示ꎻ性质错误往往涉及一个标的物或人ꎬ表意人的外在表示与内心意思并无二致ꎬ外在表示完全遵循其内在意思ꎬ不一致仅仅是意思与现实的不一致ꎬ且此情形更难为人所探知ꎬ现实中未必存在表意人意欲之物或人ꎬ赋予撤销权也不一定再为表示ꎮ综上ꎬ同一性错误和性质错误本身可做区分且有区分必要ꎮ
正如前文所言ꎬ 错误二元论 饱受争议的另一个原因在于: 一元论 学者指出二元论的立论基础不复存在ꎬ功能价值已丧失ꎬ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交易安全的需求ꎮ[2]萨维尼的二分学说②建立在意思主义的立场之上ꎬ在意思表示理论由意思主义向表示主义变迁的当下ꎬ没有必要在错误领域继续固守作为意思主义残留的 二元论 ꎮ又言二元论区分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全依表意人错误阶段ꎬ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而无视相对人ꎬ不符合交易安全考虑的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ꎮ兹以为在谈及制度价值时应考虑制度设立之目的ꎬ错误制度实为纠正表意人意思表示瑕疵问题ꎬ符合私法自治 唯有健全的自我决定才值得完全尊重 的原则[3]ꎮ换言之ꎬ以表意人为基准进行制度设计并无不可ꎬ或者说本应从表意人角度进行制度设置ꎮ另外ꎬ二元论虽于意思主义时代提出ꎬ但是区分意思表示形成阶段和意思表示表示阶段ꎬ做出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的划分并进行原则性区分规定ꎬ已经考量了交易安全以及表意人与相对方㊁第三人的信赖关系:动机错误常存于内心难以探知ꎬ原则上不得撤销符合交易信赖保护的要求ꎬ也是私法自治 行为自担 的题中之义ꎬ原因在于动机错误破坏的是意思的决策ꎬ原则上应由表意人承担风险ꎮ故为平衡双方利益ꎬ制度设计上又进行二次风险分配ꎬ赋予善意相对方的信赖损害赔偿请求权ꎮ当然ꎬ并非所有的动机均不得撤销ꎬ也并非所有的表示错误都得撤销ꎬ立法上均加以例外规定ꎬ方可较为完满的平衡各方利益ꎮ由此可见ꎬ二元论从理论基础到制度设计较为严谨ꎬ虽有不足㊁具体设置需要精化ꎬ但其存在基础不容否认ꎮ①表达错误对应于«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一款情形之二ꎬ是指表意人错误使用表示符号ꎬ而该表示符号所指向的法律效果非其所欲ꎬ典型的表示错误如说错㊁写错㊁取错ꎮ
②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的区分肇始于萨维尼提出的意思表示错误学说ꎬ萨维尼确定了意思表示区分模式ꎬ提出了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的理论ꎬ将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错误称为 非真正错误 ꎬ影响意思表示效力ꎻ而动机错误原则上是不重要的ꎬ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ꎮ后世德国民法学者对意思表示理论所做的几乎是锦上添花的工作ꎬ正如此ꎬ温得沙伊得表示ꎬ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的划分是萨维尼最为杰出的成果之一ꎮ
③«法国民法典»第1109条规定ꎬ如同意由于错误㊁胁迫或欺诈的结果ꎬ不得认为同意已有效成立ꎮ
(二)一元论弊端一元论反映罗马 法国法传统ꎬ这一传统以合意为基石ꎬ人为错误排除合意ꎬ契约无效③ꎮ从一元论思维模式发端可探知ꎬ错误一元论着眼于合意ꎬ着眼于契约行为ꎬ重在考量相对方信赖利益ꎮ通过对一元论立论分析ꎬ不难发现:
第一ꎬ从形式上看ꎬ一元模式下的错误制度实属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中的错误ꎬ法国㊁奥地利以及意大利
均仅在在合同领域适用此制度①ꎬ由此可见ꎬ一元论适用范围局限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ꎬ对于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仍需二元论来进行制度设置ꎮ错误二元论则以意思表示为视角ꎬ可以同时涵盖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和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ꎬ形式上也更符合提公因式ꎬ将错误置于总则的潘德克顿体系的法典化模式ꎮ
①«意大利民法典»第624条第二款规定ꎬ动机错误ꎬ无论是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错误ꎬ只要是遗嘱表明的动机并且是促使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唯一动机ꎬ都构成撤销遗嘱的原因ꎮ该款反面解释ꎬ未经遗嘱表明的动机不构成撤销事由ꎬ由此可见表示阶段的意思表示错误方得撤销ꎬ采二元模式ꎮ
第二ꎬ从制度设计上看ꎬ纵不少学者质疑二元论ꎬ大呼一元论ꎬ然具体制度设置鲜有提出ꎬ可见立法论上支持错误一元论难有成果ꎬ何故不从解释论上完善错误二元论?本文选取龙俊教授所提出的错误一元论构成要件进行反思[4]:意思表示发生错误时ꎬ如果不发生错误则不会做出同一意思表示ꎬ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1)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错误的存在的ꎻ(2)就双方订立合同前提的同一事项ꎬ对方当事人都陷入错误的ꎻ(3)对方当事人引起了该错误的ꎮ此外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风险分配也需加入考量ꎮ从该制度设计上不难发现ꎬ错误一元论仍是针对有相对方的意思表示ꎬ如上所述ꎬ适用范围局限ꎻ另外ꎬ三种列举性规定的逻辑上并非严谨ꎬ外延过大ꎬ纯粹依案例类型化不能保证除此之外无他情形ꎬ若依此要件ꎬ最无争议的二元论中表达错误也有可能被排除撤销权ꎬ诸如说错㊁指错㊁写错ꎬ相对方没有知悉可能性ꎬ也并非由相对方引起ꎬ二者不存在共同前提事项错误的情形ꎬ表意人无撤销权ꎬ显然结果难以为一般人所接受ꎮ实际上ꎬ上述三项可撤销情形同样可适用于二元论ꎬ因此ꎬ与其说龙俊教授提出了错误一元论构成要件ꎬ毋宁说为二元论做了较好的解释学补充ꎮ内容上ꎬ传统一元论亦无法解释双方错误的问题ꎬ因为相对方没有知悉可能性ꎬ按传统一元论不得撤销ꎬ如此有违交易公平ꎮ而德国错误二元论ꎬ付诸于单方错误的情形ꎬ双方错误交由债法解决ꎬ并提出行为基础理论ꎬ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设计自成体系ꎬ至少可以自圆其说且不违和[5]ꎮ
三㊁动机错误再分类
(一)动机错误与受欺诈法律行为中的效力瑕疵大致可归咎于三类:表意人自身㊁其他人以及公共秩序ꎮ传统认识层面ꎬ动机错误当属第一类错误型ꎬ受欺诈则属第二类表意自由型ꎮ动机错误ꎬ第一部分已有阐述ꎻ具体分析受欺诈ꎬ在谈及欺诈时ꎬ分析其构成要件ꎬ需要有欺诈行为㊁表意人由于欺诈陷入错误㊁表意人基于错误做出意思表示㊁行为人故意ꎮ简言之ꎬ受欺诈是表意人因为欺诈而陷入错误ꎬ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ꎬ由此可见受欺诈必然存在错误ꎬ且是由于行为人的欺诈发生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ꎬ当属动机错误ꎬ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对交易中重要的人或物的特征发生错误ꎮ诚如前所述ꎬ二元论下动机错误为意思表示形成阶段中的错误ꎬ那么根据其发生原因可以分为由表意人自身原因发生的动机错误ꎬ以及由他人欺诈所形成的动机错误ꎮ动机错误与受欺诈有内在关联ꎬ详言之ꎬ动机错误乃受欺诈成立要件之一ꎮ(二)自由型动机错误与非自由型动机错误传统理论为调和动机错误绝对不可撤销的弊端ꎬ提出了性质错误与其他动机错误的区分ꎮ同时也设置了表意人对标的物或相对方性质错误可得撤销的例外ꎬ当然这也是就表意人单方错误的情形而言ꎮ首先ꎬ对于动机错误现有分类并没有逻辑标准ꎬ单纯从公平正义出发ꎬ为实现个案正义ꎬ将案件类型化进行性质错误的概括抽取ꎬ作为可撤销例外ꎬ并不符合逻辑学要求ꎬ没有具体分类标准ꎮ再次ꎬ动机错误不仅仅是表意人由于自身原因发生错误一种情形ꎮ重新审视ꎬ可根据动机错误形成原因对动机错误进行再分类ꎮ如前所述ꎬ表意人在意思表示形成过程中的错误ꎬ即动机错误ꎬ可能是由于表意人自身原因造成也有可能是由于他人干涉ꎮ所以不妨将表意人自身原因发生的动机错误称之为自由型动机错误ꎬ亦不妨将由他人欺诈所形成的的动机错误称之为非自由型动机错误ꎮ
传统理论将非自由型动机错误归于受欺诈处理ꎬ将自由型动机错误归诸错误处理ꎬ再根据其是否满足受欺诈要件或者是否形成性质错误ꎬ判断是否赋予表意人撤销权ꎬ这样双轨处理ꎬ看似泾渭分明ꎮ但从前面的论述中不难发现ꎬ受欺诈同时也构成 动机错误 ꎬ同样可得适用错误理论ꎬ但又有别于传统理论下的的 动
机错误 ꎬ所有有必要对动机错误做自由型与非自由型的划分ꎮ
(三)非自由型动机错误权利救济
欺诈行为可能由相对方自行为之ꎬ也有可能由第三人为之ꎬ所以欺诈可分为相对方欺诈与第三人欺诈ꎮ由于第三人欺诈常表现为诸如保险的第三人利益合同ꎬ故可能涉及到欺诈与第三人利益契约的关系ꎮ目前理论界对第三人欺诈要件之构成仍有争议ꎬ故本文只在无争议的相对方欺诈情形下探讨非自由型错误(受欺诈)的权利救济ꎮ
在现有理论基础上ꎬ非自由型动机错误倘属于对交易中重要的人或者物的特征发生错误ꎬ可发生两种撤销权之竞合ꎬ即基于错误的撤销权和基于受欺诈的撤销权ꎮ受欺诈的表意人可择一行驶撤销权:在实体效果上ꎬ依欺诈的撤销权对于撤销权人更为有利ꎬ因为依错误撤销ꎬ表意人需对相对人得进行信赖损害赔偿ꎬ当然此处也有争议:有的学者主张依错误撤销需进行赔偿本为保护善意相对人ꎬ恶意相对人不值得保护ꎬ采此种观点ꎬ由于相对方欺诈本属恶意ꎬ不值得保护ꎬ基于错误行驶撤销权无需赔偿ꎻ就欺诈主张撤销权ꎬ与基于错误撤销需进行原则上信赖利益赔偿不同ꎬ不负有赔偿义务ꎬ 如果还要用损害赔偿请求权来 酬谢 欺诈者的话ꎬ这无疑是对公正的嘲讽 [6]ꎬ就实体效果而言两种撤销权无差别ꎮ也有学者主张错误赋予表意人撤销权为了纠正表意人的过错ꎬ表意人必须对他的表示承担责任ꎬ而不以相对方知晓与否为条件ꎬ依此观点ꎬ非自由型错误的表意人仍需赔偿相对方信赖利益ꎬ受欺诈行驶的撤销权当然无需赔偿ꎬ就此看来ꎬ依受欺诈行使撤销权对撤销权人更为有利ꎮ
在程序上ꎬ欺诈撤销权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当撤销相对人表示异议时ꎬ基于受欺诈主张撤销的受欺诈人必须证明对方存在恶意欺诈行为ꎮ相反ꎬ错误举证则相对简单ꎬ所以若未能证明成功对方恶意欺诈行为ꎬ则可退之依据错误法撤销ꎮ这也比较契合前文所提及的 动机错误本身为受欺诈可撤销的要件之一 ꎬ主张受欺诈而行使撤销权前述要件全都得证明ꎬ从举证责任和取证难易程度来看ꎬ表意人依受欺诈行使的撤销权要更为艰难ꎮ
四㊁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的影响
动机错误应当区分自由型动机错误和非自由型动机错误ꎬ这是根据动机错误形成原因进行的一种分类ꎮ但在讨论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的影响时ꎬ仍需要从实体上对动机错误进行辨别和区分ꎬ即可得撤销的动机错误和不得撤销的动机错误ꎮ从萨维尼二元论开始对于动机错误ꎬ主张原则性不得撤销意思表示ꎬ然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又明显违背公平正义ꎬ故德国和日本均进行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影响的补正ꎮ文章开篇问题提出部分已经提及德国㊁日本的例外规定均有批评之声ꎬ那么在二元论基础上如何对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影响进行重塑ꎬ下文将展开论述ꎮ
(一)对德日动机错误例外规定的反思
德国为实现正义ꎬ在其民法典设置了 交易上被视为重要的人或物的特征的错误 可以被撤销的规定ꎬ与此同时ꎬ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也对交易上的重要性质加以申明: 性质是指一切因其特性和持续时间而对买卖标的物的实用性或价值具有影响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关系 ꎮ[7]德国将错误规定于总则部分ꎬ用来统领适用所有意思表示ꎬ那就不能仅限于交易ꎬ交易为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ꎬ需要两项意思表示ꎬ在遗嘱或者赠与行为中ꎬ法律对动机错误的考虑更多的是依据公序良俗或者公平原则ꎬ而非交易重要性ꎮ另外ꎬ案件类型化提取概括为人或物的性质错误本身逻辑上并不周延ꎬ外延过大ꎬ难保不会有其他重大性质错误经一般公平正义判断也得撤销ꎮ因此ꎬ笔者以为重大动机错误ꎬ无需从立法上明确为交易中的人或者物的重大性质错误ꎬ只需要确立重大动机错误也会对意思表示产生影响的规范模式ꎬ将具体的解释判断交由法官裁判ꎬ才较为明智ꎬ也可以为以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留有解释余地ꎮ
日本著名法学家我妻荣教授指出ꎬ只要动机表现于外ꎬ动机错误就可以被认定为表示错误ꎮ诚然ꎬ这种①比如甲在购买新钢笔时对乙说 因为我的钢笔丢失了ꎬ所以我要买新钢笔 ꎬ若甲发现钢笔没丢ꎬ按照动机表示主义是可以撤销的ꎬ但是却有违一般公平正义ꎮ
解释可以避免该被撤销又不得撤销案件的尴尬局面ꎬ但又会引发新的法律适用难题①ꎮ这种解释已经超出了目的性扩张解释的范畴ꎬ二元论本身区分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ꎬ而动机表示主义将动机表示于外作为动机不得撤销例外ꎬ实则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二元论ꎬ所以对于日本采一元论亦或是二元论的问题亦存在一定的分歧ꎻ其次按照意思表示理论ꎬ并非所有的表示内容都能成为意思表示的一部分ꎬ动机本身千差万别ꎬ按我妻荣教授动机只要将动机表示ꎬ发生错误即可撤销的观点ꎬ一方面违背了传统意思表示理论ꎬ实践中也会 鼓励 表意人恶意表示动机ꎬ反而害及交易安全ꎬ这一点前文也论述过ꎬ不再详评ꎮ
(二)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影响再考量
在区分动机错误自由型与非自由型的前提下ꎬ讨论动机错误对法律行为影响ꎬ确切的说是对于满足其他条件以外ꎬ发生动机错误是否可得撤销时ꎬ也得区分自由型动机错误和非自由型动机错误ꎮ非自由型动机错误的权利救济部分已经论及非自由型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的影响ꎬ并且讨论了撤销权竞合时的权利救济选择ꎬ本部分不再加以赘言ꎬ需要补充一点的是非自由型动机错误求助于受欺诈行使撤销权时ꎬ需要考虑欺诈行为与意思表示因果关系ꎬ也会考虑动机错误程度性问题ꎬ本部分将也会探讨可撤销动机错误标准的问题ꎮ下面主要从实体上分析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的影响ꎮ
在认可错误二元论的前提下试述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的影响ꎬ在本小节第一部分已经对德国例外规定和日本动机表示主义进行评述ꎮ如何重塑确实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ꎬ笔者以为不妨从以下考量:首先ꎬ二元论框架应当予以保持ꎬ即根据错误发生阶段区分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ꎮ
其次ꎬ出于交易安全考虑ꎬ关于二元论对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的原则性规定要予以肯定ꎬ即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意思表示效力ꎮ
最后ꎬ对动机错误对意思表示影响设置例外规定ꎬ即重大动机错误可得撤销ꎮ德国民法典关于交易过程中关于人或物的性质错误有不少争议ꎬ其不能涵摄所有法律应当考虑的动机错误情形ꎬ不宜照搬ꎬ动机错误规范涉及到利益衡量的规范ꎬ现实生活千变万化ꎬ动机错误的确定没有固定界限和标准ꎮ因此ꎬ不妨将其交由法院对现实案件裁判衡量ꎬ立法只需只需要确立重大动机错误也会对意思表示产生影响的规范模式ꎬ将具体的解释判断交由法官裁判ꎬ如此ꎬ也可以为以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留有解释余地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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