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错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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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错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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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真实,它体现了法律的意识自治原则。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意思与表示的并不相同,它影响了法律行为发生的效力。
由于意识表示错误来源于当事人的表达,涉及到表意人的言论自由,因此各国对意思表示错误产生的法律行为进行了研究,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
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进行具体的阐述。
一、各国法律对意思表示错误中错误的认定。
就大陆法系而言,在德国,“错误”指的是表意人对意思表示内容的客观情事存在相反的认识并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
《法国民法典》第1109条规定:“如同系因错误、胁迫、欺诈的结果,不得认为同意已有效成立。
”其认为是意思表示的错误,这种错误破坏了意思的完整性,因此基于这种意思表示错误的民事行为不该具有约束力。
在英美法系的民法中,“错误”指的是当事人对合同有关事实的不确定的认识。
英国“错误”指的是缔约当事人对自身的履约能力,判断或对说明事项的理解所作出的错误允诺。
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500条认为“错误指的是与事实不符的心理状态。
”
在我国大陆法律没有对错误作出明确的规定,仅在《民法通则》第59条中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所谓重大误解指的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我国的重大误解实际包含了错误与误解。
我国著名学者梁慧星先生认为:“所谓误解,应解释为不仅包括表意人无过失的意思与表示不符,也包括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了解上的错误。
”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第88条对错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者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
但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者为限。
当事人之资格,或物之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其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
”我国台湾学者认为“错误是对事物,过程关联的不正确看法和实际的不一致”。
笔者认为“错误”是内在意思和外在客观的不一致,若表意人明知该实际情况情势则不会做出此种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错误发生效力的标准
并不是所有的错误情形都可以导致法律行为效力产生疑问。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有其错误发生效力的条件。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10条第1款规定:“错误,仅仅在涉及契约标的的物的本质时,才构成无效的原因。
”
其指的是,对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或缔约之相对方之不实认识,所谓标的物的本质主要指的是当事人在买或者卖某个标的物的“焦点”或“重心”。
德国法在其民法典第119条规定,“表意人所做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时,或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的,若可认为表意人如知其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而不会做出的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日本民法典》第95条第1款就规定:“意思表示,于法律行为的要素有错误的时候为无效。
”《意大利民法典》第1428条就规定:“当错误是本质的,并为缔约另一方可识别时,错误是契约的撤销原因。
”因此,我们要判断错误是否发生效力。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将错误的严重性或实质重大性作为影响错误效力的基本因素,判断错误是否发生效力,首先应该区分是本质性错误还是非本质性错误,以错误的本质性和重大性为前提条件。
《意大利民法典》第1429条一列举的方式指出:下列错误是本质性的:
(1)涉及契约的性质或者标的物的;
(2)涉及交付标的物的同一性或者根据一般标准或者有关情况应该由合意双方确认的同一标的质量时;
(3)涉及由缔约确认他发缔约人的身份或者基本情况时;
(4)涉及构成唯一或者主要原因的法律错误时。
同样的《瑞士债法典》第24条也以列举的方式指出:在下列情形中,认为合同当事人具有重大错误:
(1)错误的一方真正希望订立的合同是其表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之外的合同;
(2)错误的一方的本意不是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而是与其它特定之第三人订立合同的;
(3)错误的一方承担远远高于其预期的负担,或者取得远远低于其预期的利益的;
(4)错误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其善意的相信为合同的基础之事实认识错误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我国可以撤销的错误有以下几个特征:
(1)重大误解才是合同可撤销的理由;
(2)不仅仅要求有意思上的瑕疵,还要求造成重大的损失;
(3)赔偿以过错为前提。
三、意思表示错误类型的划分。
对于意思表示错误类型的划分,对各国法律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只有科学可行的划分,才能具体有效的处理各种错误。
对于“错误”分类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同,德国和台湾民法典认为,错误的类型可以划分为:内容错误、动机错误、表达错误。
法国对错
误的划分为:标的物性质的错误和当事人资格发生的错误,并且要求在证明对这两者发生错误认识的同时,必须证明正是基于这一错误情形而订立合同的,才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
英国则讲错误分为共同错误和单方错误,共同错误规定错误必须是基本的涉及事实的错误时才可能发生作用,单方错误则采取了特殊的规定。
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可以划分为:动机错误、内容错误、表示错误、传达错误和特殊错误。
(一)动机错误
动机错误是发生在意思表示形成阶段的错误。
所谓动机错误,是指意思表示缘由的错误,即表意人在其意志形成的过程中,对其决定为某特定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认识不正确。
例如不知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购买订婚钻戒。
在动机错误中,表意人的动机错误形成的风险由表意人自己承担。
但有例外存在。
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动机错误。
如果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有错误,负有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而没有提示的。
表意人可以依据缔约过失责任主张其意思表示无效,如果有信赖利益的损失还可主张赔偿。
对有关物的性质以及人的资格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的动机错误。
所谓性质错误是指表意人对有关物的性质或人的资格上的认识错误。
所谓物的性质,除了包含物的形状、质量、颜色、气味、化学成分等特定情形,还包括那些足以影响物的使用和价值的事实,包括权利、集合物或者企业在内。
足以影响物的使用及其价值的事实或法律关系。
人的资格可以表现为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态、知识、声望、支付能力等。
在动机错误当中,当事人的资格,物的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的,其错误,拟制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
双方的动机都有错误的。
指的是错误同时发生于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
在此等情形中,双方当事人系以一定的事实的发生或存在作为法律行为的基础,此项法律行为基础不存在的风险,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从而不能经行的认为是“动机错误”,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使一方当事人受契约拘束。
纵使赋予受有不利的一方当事人撤销权,亦非合理,因其须对相对人负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
其较能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解决方法,系依诚实信用原则调整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二)内容错误
意思表示内容有错误,指表意人表示其所欲为的表示,但误以为其表示的客观意义。
内容错误应当包含在动机错误当中,当事人的资格,物的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的,其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指的是当事人之资格,或者物之性质之错误,原属动机错误的,但是法律为了保护表意人的利益,特将其拟制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
内容错误的典型有三。
1、关于当事人本身的错误。
例如误以为是救命恩人而为赠与,误以为是同学之子而雇佣的。
但有例外,在有的法律关系中,相对方是何人对于表意人没有影响的话,不适用内容错误。
2、关于标的物本身的错误。
例如李某误以为甲物是乙物而购买。
包括对标的物同一性的错误,对标的物存在的错误,对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数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的错误。
对标的物本身认识的错误,必须以交易上认为重要为条件,否则不成立意思表示之内容错误。
3、关于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
把买卖关系误以为赠与关系,而作出了承诺。
错误涉及的必须是事实,而不是法律。
(三)表示错误
表示错误,是指发生在表达阶段的错误,表意人不慎将自己的意思用错误的语言或行动表达出来,一般包括误言、误写、误取等情形等。
在这种情况下,表意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
1、表意人使用了其所不欲使用的表示方法。
2、在内容错误中,表意人使用了其所欲使用的表示方法,但是误认了起意义。
(四)传达错误。
传达错误,指的是意思表示中,因为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传达不实者,可以撤销。
此种错误是发生在意思运输的过程中,传达人和传达机关是表示的使者。
发生了传达不符合事实的情况,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故意变更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形下,应该认为是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故意违背表意人的指示,擅自变更意思表示的内容,因此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作出的这种失实的传达,不能归于表意人承担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120条规定,“意思表示由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传达不实的时候,可以在第119条关于因错误而作的意思表示所规定的同样条件下撤销。
”
《瑞士债法典》第27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因为送信人或者其他人的原因造成要约或者承诺传递错误的,适用有关错误的规定。
”
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负责传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
”传达错误与无权代理有其相类似的地方,应该类似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由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对善意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五)特殊错误类型
1、法律效果错误。
指的是表意人对其意思表示所生的法律效果有错误的认识。
有两种情形:
(1)由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直接产生的法律效果错误,即为内容错误。
(2)非由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直接产生,而是为补充当事人的意思而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属于动机错误。
2、计算错误。
指的是对用于决定给付数额的计算基础或者计算过程发生错误。
有的学者指出计算错误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错误范畴,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三种情形:
(1)决定合同是否订立的计算错误,内心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意思表示的内容不符,属于动机错误,而不能请求救济。
(2)数字错误。
如果不是动机方面的原因,而是由于在选择表达意思的符号时发生错误,这种错误一般可以通过解释消除,或者因为矛盾而不需要撤销。
《瑞士债法典》第24条规定,合同不因单纯的计算错误而无效,但应当对错误予以更正。
《意大利民法典》第1430条也有这样的规定,如果不能通过解释解决,那么由于不清楚计量单位而引起的计算错误可以归于内容错误,在表达过程中讲结果计算错误的,例如小数点位置不正确引起的计算错误,可以归于表示错误。
(3)计算中的共同错误。
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是以价格的计算为基础的,而双方当事人据以为行为出发点的计算基础被证明是不正确的,则可以撤销。
3、签名错误。
可撤销的签名错误有:
(1)签名人不知其签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2)签名人知道其签名具有法律意义,但是没有阅读签名内容就签名的。
(3)签名人误以为此书函为彼书函,而为的签名。
(4)当事人就其契约内容,口头上意思表示一致,书面记载却与意思表示不一致,当事人不知而为签名的。
四、意思表示错误的救济方式
表意人的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的时候,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撤销错误的意思表示。
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宣布合同无效、拒绝实际履行、撤销合同、矫正合同等。
大陆法的观点一般为行使撤销权和损害赔偿。
(一)撤销权的行使
可以撤销的意思表示有三个特点
1、法定性。
可撤销的意思表示错误类型,必须为法律所确定的类型。
台湾民法认为法定可撤销的错误: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得撤销,表意人自己承担责任,但是有例外存在;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有三种可撤销的情形,
(1)关于当事人本身的错误。
(2)关于标的物本身的错误。
(3)关于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
;表示行为错误;当事人之资格和物之性质的错误;传达错误。
我国《民法通则》,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只有法律规定了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重要性。
错误需要的交易上认为重要。
中国台湾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之资格,或物之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其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
”中国大陆民法《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规定要同时具备“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这两个条件方可构成“重大”。
3、无过失性。
指的是错误的发生不是由于表意人的过失。
我国台湾民法第88条规定,主张的错误是因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不得撤销。
《日本民法典》第95条规定,表意人有重大过失的,不得主张法律行为无效。
4、期限性。
各国法律对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意大利民法典》第1442条规定自发现错误之日起,撤销契约的诉权为5年,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我国《民法通则》未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第二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中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二)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指的的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对于相信其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或者第三人而负有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这是对信赖利益的一种保护。
信赖保护是当意思表示发生错误的时候,表意人可以主张无效,对信赖意思表示有效的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由表意人承担。
作出意思表示错误的一方,不能因为自己错误的意思表示,而把自己带来的损失物条件的转嫁给相对方,这样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交易的长久进行。
1986年的《德国民法典》确立了错误信赖赔偿制度。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错误信赖赔偿制度中,相对人的信赖必须是无过失的信赖,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表意人的错误就不会发生此种责任。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表意人即使主观上无故意或者过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认为这种责任是一种纯粹的无过失的责任,例如:《美国侵权法重述》中对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就有明确的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更偏向于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在我国赔偿一过错为前提,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被撤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变更
变更,指的是由于意思表示错误,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有权机关变更合同。
变更是我国民法的创新。
当意思表示发生错误的时候有两种变更方式:
1、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
”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者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
2、依据法律的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通过小编对于意识表示错误的类型及救济的阐述,想必大家已经对此有了简单的了解。
意思表示错误的研究对于各国的法律都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它体现了一个国家法律的完善性及民主性,其次,它又为各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护。
它保障了每一个人都享有按照其意思完成其行为的权利。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