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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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治理方法(1)

公布部门: 铁道部

公布文号: 铁财[1996]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治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企业内部财务关系及职责分工,维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使铁路物资供销企业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建设服务,尽快转换经营机制,快步走向市场,开拓经营,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依照《企业财务通则》、《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结合铁路物资供销企业特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治理是依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依照资金运动的规律,以资金治理为中心,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运动进行组织、监督和调节,正确处理企业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独立的经济治理工作。它是企业治理的中心环节,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职能性治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物资供销企业的内部财务治理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

目标,正确组织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和处理各项财务关系,挖潜增效,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促进企业进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在内部财务治理中,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合理组织经济核算,加强基础工作,遵守财经纪律,同意国家财政、审计、税收、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财务预测、决策、打算、操纵、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充分发挥内部财务治理的职能作用。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铁路物资供销企业。

第二章内部财务治理体制

第六条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治理体制,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现行组织机构的情况下,实行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监督下的分层治理负责制。

第七条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治理层次

一、铁道部财务司的财务治理

(一)作为国家资本金出资人的代表,在铁路内部行使法规给予的权力,

取得规定的投资回报,监督各级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

(二)规划、指导、监督、检查部属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治理工作和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审查、汇总并向国家提报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报告。

(三)参与审批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和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金融、税收、外贸、外汇、投资、价格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

(四)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财务治理方法,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检查总公司依照国家和铁道部宏观治理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特点所制定的财务治理方法执行情况。

(六)考核总公司的财务指标,对总公司的资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七)规划、指导对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及对适合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治理现代化治理技术和手段的推广和应用。

(八)需要由铁道部财务司治理的其他工作。

二、铁路物资供销企业总公司的财务治理

(一)依照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分层治理的原则,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直接治理人,在本系统行使国家和铁道部给予总公司的权力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督所属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资本收益、利润分配和资金治理。

(二)贯彻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财政、金融、税收、外贸、外汇、投资、价格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保证按规定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三)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法规,依照企业的经营特点,监督所属企业资本金的使用,统筹管好用好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资金,指导所属企业加强成本费用治理,考核要紧财务指标,审核、汇总、上报各类财务报告。

(四)监督检查所属物资供销企业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财经法规情况,对所属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治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五)依照铁道部财务司的宏观治理要求和制订的财务治理方法,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的财务治理实施细则。

(六)规划、组织、指导财会人员的培训和财会电算化等现代化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七)需要由总公司治理的其他工作。

三、物资公司及以下具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条件的企业的财务治理

(一)依照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监督下的分层治理的原则,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及其它资本金的直接使用和经营者,行使国家、铁道部、总公司给予企业财务治理权责,综合使用各项资产,负责本企业资金的筹集、供应、运用、回收,并对其运动全过程实施全面治理。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负连续的经营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定本企业的财务打算,合理使用资金,加强成本费用操纵,定期经济分析,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状况,按期提供财务报告,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上交税金,保证提供投资回报,自觉同意国家财税、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企业财务治理,落实企业经济责任制,企业要将已确定的年度财务指标逐层分解到有关科室(经营部)、材料厂并考核各部门的经营成果。

(四)科室(经营部)、材料厂要依照公司目标成本和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把分解后的财务指标落实到班组,并进行部门成本费用的核算。

(五)依照本方法及总公司的要求,制订适合本企业的财务治理实施细则。加强财务治理基础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素养,逐步提高财会电算化水平。

第八条企业内部财务治理的分工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厂长)的职责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厂长),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全权负责人。

要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制度,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加强企业治理,建立经济责任制,对生产经营结果承担责任。

(二)全面落实企业治理以财务治理为中心,财务治理以资金治理为中心的要求,依照企业经营目标,组织和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审定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打算,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并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同意国家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执行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

(四)支持并保障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总经济师、副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二、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总经济师、副经理)的职责

(一)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总经济师、副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代理人,在财务上对企业负有经济责任。

(二)负责宣传、贯彻国家、铁道部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制度和法规,遵守财经纪律,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组织建立健全适合本企业财务治理的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本企业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编制、审批和执行财务收支打算,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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