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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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摘要:在市场经济时代,人类没有无风险的、不需要监管的金融体系,证券市场监管是为确保证券市场高效、平稳、有序的运行,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各种手段,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各环节和各方面进行组织、规划、协调和控制的总称。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有助于克服各种证券市场缺陷,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与效率。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分析

(一)市场失灵是证券监管的直接原因。

1、证券市场的公共产品性。

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证券体系带来的利益对整个社会经济而言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它无法排除某一部分人享有此利益,而且增加一个人享用这种利益也不影响其生产成本。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搭便车”现象,即人们乐于享受公共产品带来的好处,但缺乏有效的激励为公共产品的提供和维护作出贡献。在证券市场上,一方面,所有拥有企业股票的投资者都是企业的股东,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对企业经营的监督就成了股东之间的公共产品。于是,“搭便车”的行为成为小股东共享企业利益的方式,个别大股东对企业监督成本独自负担。1另一方方面,证券经营机构中介的监督,同样也属于公共产品,于是中小股东由于自身实力有限,无法获取高效的交易信息,便跟随机构投资者获取信息。而大股东为追寻自身最大利益,通过特殊方式独占信息,从而摆脱中小投资者的追随,他们之间产生的矛盾与问题使市场机制产生停滞不前的状况,配置资源的作用受到很到影响。

2、证券市场的垄断性竞争。

证券市场从设立之初就存在着行业壁垒。从第一家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再到20世纪金融全面监管时期,再到后来的金融放松管制时期,进入证券市场的都是有相当实力的经济体,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大型跨国公司等,对证券市场主体的准入限制相当严格。在此种情形下,当几个经济体要保持其独占地位,对市场和价格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时,必然会产生共谋商定垄断价格,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严重破坏了市场根据经济规律配置资源的功能,损害了其他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垄断对整个经济的破坏性影响是非常严重的。2

3、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

1倪浩嫣:《证券监管的理论分析》,《理论学习》,2003年第8期。

2刘为民:《金融监管的理论分析及制度创新》,《天津财政大学学报》,2000年5月。

及时有效的市场信息是投资者作出合理、正确判断的前提和根据。由于前述证券市场的特征,交易主体在获取信息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对称。这表现为信息数量的不完全、信息质量的不等同以及信息传播的不充分,如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等都会导致信息的不对称,由此产生不正当的竞争,垄断主体控制支配证券市场的运行。

(二)证券市场本身的高风险性需要证券监管。

证券市场不稳定性不但会引起投资者的利益波动,更会导致经济波动影响社会稳定。其高风险性表现在:

1、证券行业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高收益吸引众多的投资者,不可避免的产生投机行为。这主要体现在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即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投资者之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存在的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利用市场信息的优势进行投机的可能性更大。系统性风险,即证券价格的涨落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同真实的经济发展状况之间呈现矛盾的运动关系,是证券市场特有的内生的不稳定性。经营机构的经营风险方面,证券商本身也存在巨大的经营风险。过度的投机易造成证券市场的扭曲,出现价格信号失真,信息失灵,抑制资源的有效配置。

2、证券市场容易被少数机构投资者操控,如前所述证券市场本身的特征,不难看出证券市场被少数人操控的可能性,少数人利用预先获得的信息进行操纵市场的行为或者内幕交易,从中牟取不合法利益,更加大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和风险。同时,证券市场不同于传统市场的实物化,其虚拟化更加大了本身的风险。巨大的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动,迅速完成的交易速度本身就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因此,证券市场的自身特性亟需监管措施来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政府规制证券监管的限度难以确定,监管战略往往带有行政色彩。1发达国家对证券监管的政府规制处于市场的有效监督与控制之下,能保持一个很好的限度。我国的证券市场属于“国家培育”型的市场,缺乏成熟的市场力量,市场调配资源的功能尚不能完全发挥,政府监管与市场规制界限模糊不清,往往导致监管超过必要限度,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另外,处于在国际化的资本市场中维护自身主权的考虑,便将通常的政府主导带到证券市场的规制中来,给政府干预一定的合理性,过度的依赖行政手段调控证券市场,当交易价格高于市场价时,通过颁布法规限制资本的入市;当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时,政府往往主动地托市,使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行政化色彩浓厚,难以形成稳健的、抗风险能力强的证券市场。

2、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法律制度制定的层次效力低,实际操作不规范。近年来,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形成以《证券法》为主的包括相关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层次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关于证券市场的立法起步较晚,法律条文规范不够完善,影响了监管的力度。该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不规范的地方,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操作性差。大量的条文只是制止性条款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无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实施规定,使得在追究法律责任时难于具体操作,影响了监管的力度。另外,《证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中,过

1参见徐孟洲:《金融监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涉及民事赔偿责任条款的规定微乎其微。这种忽略证券投资交易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以及对私权侵害救济规定的不完备,将导致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较轻,使监管力度呈现弱效化。1

3、证券市场的监管过度依赖政府,自律性监管薄弱。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是我国证券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我国目前的自律监管体系主要由三方面组成,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各种证券参与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逐步得到重视,但整体而言,自律管理机制和职能没有真正到位。2如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该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而据统计加入协会的证券公司仅120余家,自律约束机制无法实现。在主体资格上,自律管理组织缺乏独立性,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低,服从于证监会的领导。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的职责分工和监管机制尚未理顺,自律监管机构和政府监管的权力边界还未理顺,存在监管的交叉或者缺位,使自律监管职能发挥不健全,监管薄弱。3

我国与其他国家在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上具有同一性,即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降低系统风险,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证券监管势在必行。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要通过完善政府监管机构的地位,完善证券市场法规,充分发挥证券自律监管组织的作用,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和证券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参考文献:

[1] 叶林:《证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著作类)

[2] 徐孟洲:《金融监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著作类)

[3] 杨邑龙:《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研究》,载《经济师》,2010年第四期。(论文类)

[4] 李文胜:《法律视野中的证券市场监管》,载《求索》,2007年,第7期。(论文类)

[5] 李香梅:《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几点思考》,载《管理科学文摘》,2005年第8期。

1田小龙:《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吉林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0年2月。2赵伟,李霞:《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第12期。

3李香梅:《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几点思考》,《管理科学文摘》,200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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