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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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方
案(最新)
为确保XX区X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保障土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被征收人补偿和安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X 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征收主体
XX市XX区人民政府
二、土地征收部门
XX市自然资源局XX区分局
三、土地征收实施单位
XX镇人民政府
该实施单位是XX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XX村四、五、六组片区)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维稳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四、土地征收范围
XX村四、五、六组片区
五、征收原则
(一)征收工作应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方案、程序、标准、结果应予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资金管理
征收资金实行区镇乡(街)村同一银行开设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营管理。
(三)征地范围确定后,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含农村住宅及其他附属设施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征收机构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地范围确定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征地时不予补偿。
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六、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附着物补偿
(一)集体建设用地补偿
根据X政发〔X〕63号文件规定,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3万元/亩。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土地补偿费,没有安置补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
住宅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只进行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
(1)征收有证房屋的价值,按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评估确定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2)土地使用证范围以内有证房屋面积以外的已建建筑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折旧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予以补偿。
土地使用权范围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2、期房产权调换
在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进行安置。
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调换,由平房调换至高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调换,相互不找差价。
由多层住宅调换至多层住宅按照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由多层住宅调换至高层住宅按照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1.1的比例调换,相互不找差价。
被征收人增加安置房面积的,按市场价结算。
3、装饰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村住宅房屋的装饰装修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般不超过300元/平方米。
4、搬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