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 12-87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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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GBJ12-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GBJ12—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
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2415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1982年至1985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铁道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TJ12—74(试行),已修订完毕,并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TJ12—7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铁道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12月21日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通知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第三勘测设计院会同冶金部长沙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机械部湘潭牵引电气设备研究所、煤炭部规划设计总院、化工部吉林化学工业公司铁路运输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设计院,共同对《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TJ12—74(试行)进行修订而成。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总结了原规范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开展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广泛征求意见,对其中一些重大问题作了专题讨论。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修订后的规范共分14章和5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调整章节,充实内容,扩大适用范围,修改划分铁路等级的规定,取消厂外线和厂内线分类,修改不恰当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删去非本规范范围和过繁、不具体、缺乏实用意义以及技术陈旧的条文,补充缺漏和不完善的条文,增加新技术成果等。
在实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天津市北站),并抄送铁道部专业设计院(北京市西交民巷)以便修订时参考。
铁道部
1986年10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线路
第一节区间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
第二节站场线路、联络线、连接线及其他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
第三节桥和隧道范围内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
第四节车站分布
第五节铁路与道路的交叉
第三章路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路基面与基床
第三节路堤
第四节路堑
第五节路基排水
第六节特殊条件下的路基
第七节路基防护及加固
第八节改建既有线或增建第二线路基第四章轨道
第一节轨道类型
第二节钢轨及配性
第三节轨枕及扣件
第四节道床
第五节道岔
第六节轨道附属设备
第五章桥梁和涵洞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孔径及净空
第三节结构
第四节导流建筑物及防护工程
第五节养护及安全设施
第六章隧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洞门和衬砌
第三节附属建筑物
第四节防水和排水
第七章站场及客货运设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设备
第三节货运设备
第八章通信设备和信号设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通信设备
第三节信号设备
第九章机务设备和车辆设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务设备
第三节车辆设备
第十章给水排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给水
第三节排水
第十一章电力供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变、配电所
第三节架空线路
第四节防雷、接地
第十二章电力牵引供电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供电计算
第三节牵引变电所
第四节牵引网
第十三章铁路行政区划分和房屋建筑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房屋
第三节生活房屋
第十四章铁路用地
附录一铁路路基土石填料分类表
附录二土、石工程分级表
附录三旧轨总磨耗或侧面磨耗限度
附录四习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表
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主要符号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国家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标准轨距(1435mm)铁路(以下简称“工业企业铁路”)工程及设备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对工业企业在运营中经常移动的、半固定的、生产过程有特殊要求的以及自行运营的专设铁路,均可按各部制订的专业规范或补充规定设计。
工业企业铁路,凡列为全国铁路网规划的组成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者,可按路网铁路的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如在近期内主要承担工业企业运输时,对轨道及其他易于改变的建筑物和设备仍按本规范有关条文设计。
设计工业企业铁路时,还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三废”排放以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3条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与工业企业总布置、城乡建设、农田水利、铁路网以及其他交通运输系统相协调,保证工业企业生产运输需要,便于相邻工业企业共同使用,并兼顾沿线地方客货运输。
第1.0.4条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应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经济效益显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铁路设备配置,应结合各工业企业特点,符合生产流程,遵守路(铁道部所属的单位,下同)厂(工业企业,下同)统一技术作业规定,简化交接程序,提高运营效率。并应力求紧凑合理,充分利用地区公用设施,尽量节约用地,节约能源。
各种结构应广泛采用轻型和标准设计。适应快速施工,合理节约材料,并尽量使用钢材、复合材料、工程塑料等代替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