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享计划实施方案最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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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利润分享计划”实施方案
为践行“同心同德,共建共享”的经营管理思想,向致力于公司永续经营并做出持续贡献的员工提供参与分享公司利润的机会,鼓励全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公司决定推出“全员利润分享计划”,并制定本方案。
2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3 释义
门店利润额=门店销售收入-门店经营成本-门店管理费用-应分摊的总公司管理费用
总公司利润额=∑门店利润额-∑门店实际分享利润额+∑公司其他收益产生的利润额
总公司管理费用分摊原则:各店在承担相同固定费用的同时,按各店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百分比进行分摊。2014年江与城店、高科店、南坪店每月承担总公司固定管理费用各2万元。
4 程序内容
4.1利润分享分配原则(利润由财务每月核算,在每月的财务分析会上通
报相关数据构成)
4.1.1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发放上一季度应分享利润额的60%,余下的
40%在次年2月前一次性发放。
4.1.2门店当季度利润为零时,原则上该店全员无利润分享;
4.1.3门店当季度亏损时,由下季度利润补足或剩余40%补足亏损后
再进行利润分享;
4.1.4公司总利润为零时,公司总部人员无利润分享;公司当季度核
算为亏损时,由下季度利润补足或剩余40%补足亏损后再进行
利润分享;
4.1.5主要挂钩三大指标(销售收入达成率、续卡率、安全)
在责任界定明确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人享受当月利润
分享的50%,发生事故的季度,该季利润分享待事故妥
善处理完毕后领取。
4.1.
5.3门店当季度续卡率或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目标值,门店利
润分享比例从20%(15%)降为18%(13%),如两项
指标都未完成规定目标值,门店利润分享比例就从20%
(15%)降为15%(10%)。
4.1.6新入职员工,从转正次月开始利润分享;
4.1.7升职员工,从转岗次月开始新岗位利润分享;
4.1.8离职员工,从离职当月起不再享受利润分享,离职前待年底发
放的部份不再享受,计入总公司利润池;
4.1.9请假员工,凡当月请假(事假、病假、产假)7天以上的,当月
无利润分享;
4.1.10未按季度领取利润分享的剩余部份利润,计入总公司利润池。
员工发生以下任一行为,除按照相应制度接受处罚外,将取消全年个人利润分享资格。
4.4.1泄露公司重要商业机密给直接竞争对手,或因为信息外泄导致公
司发生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
4.4.2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弄虚作假、虚报费用,或向客户索要贿赂,
不论数额大小或最终结果,被客户举报、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4.4.3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客户贿赂,金额或折合金额在1000元以上;
4.4.4贪污、挪用、盗窃等行为;严重失职或渎职。
4.4.5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
4.4.6其他经公司调查证实对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办公秩
序等不良行为。
5通则
5.1本方案规定的利润分享是薪资体系和福利体系的补充;
5.2本方案由公司人力行政中心负责解释、提出修改,由董事长审签后发
布。
5.3本方案从201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