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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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ICS 13.040.40 Z 60

DB12

天津

地方

标准

DB12/ 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控制标准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V 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2014-07-31发布 2014-08-01实施

发布

DB12/ 524-2014

目次

前言 (1)

1 适用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0)

6 实施与监督 (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 (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 (15)

附录C(规范性附录) (16)

附录D(规范性附录) (17)

附录E(资料性附录) (2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进各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气筒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无组织泄漏与逸散污染控制要求、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管理规定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起草人:唐运平、姚立英、陈璐、黄浩云、王伟、赵喜梅、万宁、王红宇、

樊在义、周莹、李志强、周阳。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批准。

本标准于2014年7月31日首次发布。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93.15K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简称VOCs。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

3.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

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4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所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kg/h。

3.5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6 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 organic liquid

含挥发性有机物成分10%(重量比)以上的液体。

3.7 泄漏排放源与逸散排放源leak sources and fugitive emission sources

泄漏排放源是指各种内部含VOCs物料(气体/蒸汽、轻质液、重质液)的装置和设备,包括阀门、法兰及其他管道连接设备、泵、压缩机密封系统放气管、卸压装置、开口阀门及管线、搅拌器密封口、通道门密封、储蓄槽通风管等。

逸散排放源是指含有VOCs物料(气体/蒸汽、轻质液、重质液)的收集、储存设备及其敞开液面以及含有VOCs的生产工艺废水、废液的收集储存和净化处理设施的敞开液面。

(1)气体/蒸汽: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设备管线中的工艺流体为气态。

(2)轻质液: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设备管线中的工艺流体为液态,且满足:①293.15K时,有机组分蒸汽压大于300Pa;②293.15K时,流体中含蒸汽压大于300Pa的VOCs 成分占其重量百分比不低于20%。

(3)重质液:除气体/蒸汽和轻质液以外的介质。

3.8 VOCs便携监测仪器 VOCs portable monitor instrument

指基于光离子化、火焰离子、红外等原理制成的可快速显示空气中VOCs浓度的便携式监测仪器。

3.9 背景浓度值 background concentration

指VOCs便携监测仪器在欲检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向1~2m处,测得的VOCs仪器读数,若该测量位置有其他临近VOCs设备或管线组件的干扰,则距离不得少于欲检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向25cm。

3.10 泄漏净检测值 leak detection net value

VOCs便携监测仪器检测到的设备或管线组件泄漏的VOCs原始读数减去背景浓度值后的净值,单位ppmv。

3.11 泄漏 leakage

泄漏净检测值超过标准泄漏最高允许浓度或红外气体成像仪观测到的VOCs扩散现象以及肉眼可见的跑冒滴漏现象。

3.12 难于检测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inaccessible component

指不易采用监测仪器进行定量检测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从地面进行检测时,位于高于地面5m以上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或从平台进行检测时,位于高于该平台2m以上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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