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权主义国际法方法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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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国际法方法述评
国际毕研究的新方法不断涌现,?是晚近国际法理论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其中,近年来在欧美国际法学界出现的女权主义的国际法方法(FeministMethodsinInternationalLaw)?尤其令人瞩目。本文试图对这一新方法作些介评。
一、女权主义者对国际法的批判
女权主义者对国际法的研究采取了一种批判的态度。这种批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国际法的造法过程排斥女性?
首先,在国际关系中妇女没有被充分代表。女权主义者认为,国际造法过程剥夺妇女接近和参与的机会。国际法律秩序的结构反映了一种男性的观点,并确保其支配地位。众所周知,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和日益增加的国际组织。在国家和国际组织中,无视女性的存在是十分明显的。在各国政府的权力结构中,压倒性多数是男性,妇女只在极少数几个国家占据有限的几个重要位置。各国都是家长制的结构,这不仅是他们把妇女从核心位置和决策中排除掉,而且他们通过对权力的集中和对国内立法的垄断维持这种控制。国际组织是国家职能的一种扩张,它把妇女限于不重要的和从属的地位。虽然联合国
就其成员国的普遍性来说,几乎包括世界上所有国家,它是国际社会的一个主要成就,但是,联合国的这种普遍性并不适用于妇女。《联合国宪章(草案)》第8条阐明了妇女担任国际组织职员的合法性。该条规定:联合国不得对男女职员的录用条件加以区别,应允许他们在同等条件下参加联合国主要机构及其附属机关的活动。
在1945年起草宪章的旧金山会议上,虽然没有人公开反对这一条,但是有些代表认为此规定纯属多余,把如此不言而喻的事情写人宪章显得有些荒谬。然而.,在妇女组织委员会的坚持下,第8条的内容被保留下来,但其措词采用了一种消极责任的形式,即“联合国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其实,在联合国内对妇女的任用甚至还没有达到第8条规定的有限程度。联合国妇女平等权利工作组认为在联合国每周、每月、每年的人事制度中,性别歧视已成为惯例。例如,在1989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9位职员中,只有4位是妇女;在世界粮农组织51位职员中没有女性高级职员;同样,在世界卫生组织雇用的42名工作人员中,只有4名女性。此外,在联合国难民署28名工作人员中,只有1名是女性。?可见,无论是在国家还是在全球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妇女代表或者妇女未被充分代表。
其次,国际法的创造过程几乎专属男性。在国际法的创造和逐渐发展过程中,漠视女性同样存在。多年来,只有一位女性担任国际法
院的法官。然而,至今还没有妇女成为国际法委员会的委员。国际法院尽管在促进“代表世界各主要文化体系及各大法系”方面已有所进步,但是,在占世界人口一半的妇女代表方面仍然踟蹰不前。
人权是一个被普遍认为直接针对妇女的领域,但是在联合国人权机构中,妇女的代表性仍然很不充分。消除歧视妇女委员会是唯一一个都由妇女组成的机构,然而,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却指责该机构妇女代表过多。经社理事会在审査消除歧视妇女委员会的第六份报告时,促请各国政府提名男女专家人选该委员会。
总之,自60年代非殖民化以来,各国在国际组织中代表的平衡问题已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主题,今天这一主题应该进一步扩大以包括被选择代表的性别。
(二)国际法的内容有利于男性而不利于女性
第一,国际法规则总体上賦予男性以特权。由于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人们有时认为国际法只作用于国家而不针对个人。事实上,国际法的适用影响个人,国际法院在其判决中对此也予以承认。国际法理学界认为在各国范围内针对个人的国际法规范是普遍适用的和中立的。然而,这些原则对男性和女性的影响是不同的。结果,妇女对这些法律的实施持怀疑态度。国际法规范允许忽视或逐渐损害
特别关系到妇女的问题。例如,现代国际法是基于公、私领域的不同划分,公共领域属于国际法的范围。国际法支配的是国家间的关系,国际私法则是调整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冲突的规则。
女权主义学者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公、私领域的划分是出于性别的考虑。在所有权力领域,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权领域都由男性支配。在法律、经济、政治以及知识和文化生活等公共领域,权力的行使被认为是男性的自然范围;而在私权的家庭世界,家庭和孩子被看作是适合妇女的地方。这种公、私的划分既有规范性的一面,也有描述性的一面。传统上,这两个领域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公共领域比私权领域更重要,男性世界比女性世界更重要?因此,公、私的区分证明基于性别而自然作出的劳动分工和报酬的分配是正确的。所有领域都肯定和接受男性的优越和对男性统治的支持。
虽然人们对公、私领域划分的科学基础进行了指责,但是这种划分将继续支配法律思想。因为法律强调理性、权力、客观性,这些都与公共领域或男性世界相联。相反,与女性相关的领域是:情感、情绪、消极、主观性。此外,法律主要是在公共领域动作,它调整经济和政治权力的分配,而对家庭的直接干涉一直被认为是不适当的。例如,家庭暴力与家庭外的暴力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只有由家庭外的暴力所引起的伤害才会得到法律救济。在民事行为中对伤害的鉴定,传统上是根据其参与公共领域的能力。妇女很难使执法者相信家庭暴
力是一种犯罪。在某种意义上,公、私领域的区分也是现代国家职能分工的基础,这种区分意味着私权领域是不能控制的。而事实上,国家对私权领域不能行使权力是控制女性的面纱。
第二,国际法规则是损害和压迫妇女的工具。女权主义者认为国际法某些规则的确定是基于公、私领域的划分。因此,国际法规则有利于男性,并维护男性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统治地位。
公、私领域的区分对国际法的影响是从本学科中排除了对妇女的关心。这从国际禁止酷刑可以看得出来。一般认为,免于酷刑和其它非人道的待遇的权利是公民权和政治权的一个例证。它包括在所有国际民事和政治权利的文件中。它也是有关的普遍性条约和区域性条约的核心。的确,免于酷刑权已成为一种习惯国际法规范,就象禁止奴隶制一样,也是一种强行法规范。《反酷刑公约》对构成酷刑的行为作了如下界定:“有意使人遭受严重的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或苦难的任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从他或第三人那里获取信息或交代,或者是因为他或第三人做了某事或被怀疑做了某事而惩罚他,或者是出于某种歧视的原因对他或第三人进行威吓或胁迫,并且,遭受的这种痛苦或苦难是由行政官员或在行政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人怂恿、同意或默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