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南海争端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海洋权益等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洋权益意识的增强,南海争端日益凸显。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存在较大分歧。
为了解决南海争端,各方纷纷寻求国际法的适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概述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有关领土和海洋权益的争议。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本案作出最终裁决,认定我国对南海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不构成有效的主权依据,同时否定了我国对南沙群岛及相关海域的海洋权益主张。
我国政府对此裁决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该裁决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
三、案例中涉及的国际法法律知识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82年通过,1994年正式生效。
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义务。
(1)领海与毗连区根据《公约》第3条,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
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具有特定权利,包括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方面的管制权。
(2)专属经济区根据《公约》第57条,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具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包括对自然资源、航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活动的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不得超过200海里。
(3)大陆架根据《公约》第76条,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及其上覆水域。
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又称海牙国际法庭)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45年6月26日通过,1948年生效。
我国是国际法院的创始成员国之一。
(1)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两类:一是对人管辖权,即对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管辖权;二是对事管辖权,即对国际争端的管辖权。
国际法 经典案例
1、挪威公债案——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协议中的声明保留〖案情〗挪威公债案(Norwegian Loans Case)。
1885年至1909年间,挪威政府和挪威两家银行在法国等外国市场发行了各种不同的公债。
根据法国政府的规定,所有这些公债都载有一个黄金条款,这样,这些公债到期兑换时,应当用黄金或用可兑换黄金的货币来支付;而挪威政府认为,公债的偿还只能由挪威法律来调整,据此,这些公债便只能用挪威克郎(钞票)偿还。
为此,法国政府对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并代表和支持本国公债持有人向挪威提出,要求公债用黄金或用可兑换黄金的货币来支付。
两国在谈判中未能达成协议。
1955年7月6日,法国将次争端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请求国际法院做出有利于法国公债持有人的判决;而挪威则反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注:本案当事国挪威和法国都发表过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
挪威的声明是无保留地接受强制管辖权,但法国的声明则附有一项保留,声明其所接受的强制管辖权不适用于法国政府认为在本质上属于其国管辖之事项。
)〖双主及理由〗法国要求国际法院判决:债务的清偿应当是在息票偿付之日偿付债券息票的黄金价值,并在偿债之日偿付应偿清的债券的黄金价值。
法国政府明确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以及挪威和法国分别于1946年12月16日和1949年3月1日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作为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当事国挪威有管辖权的法律根据。
挪威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4条初步反对意见。
其中包括,挪威政府认为,法国提交法院的争端处于国法排他的管辖围之,不属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的争端,根据法国的声明中的保留,基于对等原则,挪威也可以援引这一保留并将其适用于本案,因而国际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因为,对法国政府,挪威不应受比法国政府作出的承诺更多的义务的约束。
〖判决及其依据〗1957年7月6日,国际法院以12票对3票作出裁定:法院对法国提交的该争端无管辖权。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一)蒂诺科特许权仲裁案(英国与哥斯达黎加)事实1917年,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哥斯达黎加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国防部长弗雷德里克·蒂诺科当选为总统,并制定了新宪法。
1919年,蒂诺科政府被推翻,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又重新执政。
蒂诺科在执政期间,曾以哥斯达黎加的名义同英国的一家国有公司签订了授予该公司在哥斯达黎加的土地上勘探和开采石油的特许权协议,并印行了钞票,其中一部分掌握在该公司的手中。
1922年科斯塔·里克政府颁布一项法令,宣布蒂诺科政府所缔结的一切契约无效。
对此,英国政府代表该公司向哥斯达黎加政府提出抗议。
英国政府指出,蒂诺科政府是授予英国公司特许权时哥斯达黎加的唯一政府,该政府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
哥斯达黎加则争辩说,蒂诺科政权并不是一个政府,且英国由于没有承诺蒂诺科政权已构成了禁止反证,使其不能主张蒂诺科有权授予英国臣民以权利。
1922年1月12日,英国和哥斯达黎加达成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给美国前总统威廉·H·塔夫脱独任仲裁。
“温勃登号”案(英国等诉意大利)事实“温勃登号”是一艘英国船,由法国租用,1921年3月21日,在为波兰但泽的海军基地运送军需品的途中,请求通过德国的基尔海峡。
德国运河交通总监拒绝了该船通过的决定,因为1919年《凡尔赛和约》第380条规定,基尔运河及其入口保持自由,并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与德国处于和平状态下的国家的商船和军舰开放。
但德国方面回答说,该条不能阻止德国中立法对该运河的适用。
这些中立法禁止将运送到波兰或俄国的军用物资过境。
耽搁了11天后,“温勃登号”收到法国方面的指示放弃通过基尔运河,经丹麦海峡继续航行,这样“温勃登号”在途中又多航行了两天。
1922年1月28日继德国政府建议将上述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后,法国、英国、意大利和日本于1923年1月16日依《凡尔赛和约》第386条和法院规约第37条,向常设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领土争端。
其中,中国与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尤为突出。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2)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3)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问题。
2. 案件进程(1)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2)2013年7月,中国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了初步反对意见;(3)2014年12月,国际海洋法庭正式受理案件;(4)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
三、国际公法法律分析1. 领土主权问题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然而,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 海域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划定大陆架界线时,应公平解决划界问题。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线。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实际情况,中国主张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划定一条符合实际地理情况、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线。
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采纳了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中国的合理关切,违反了国际法。
3. 海洋权益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附近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
国际法单方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巴黎协定》是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一份国际气候变化协定,旨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把全球平均气温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将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2016年4月22日,《巴黎协定》正式生效,成为首个在联合国框架下通过的法律性国际气候协定。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对全球气候变化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巴黎协定》通过的过程中,美国积极参与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2017年6月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美国将退出《巴黎协定》,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例分析1. 单方法律行为的定义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单方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在国际法中,单方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单方面性:单方法律行为由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单方面作出,无需其他国家的同意。
(2)法律约束力: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作出行为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具有拘束力。
(3)确定性: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后果,作出行为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美国退出《巴黎协定》的单方法律行为分析(1)单方面性美国退出《巴黎协定》是单方面作出的决定。
在2017年6月1日的声明中,特朗普总统表示,美国退出《巴黎协定》是因为协定对美国不利,并强调美国将重新谈判或重新加入协定。
这一决定并未征求其他国家的意见,体现了美国单方面的意愿。
(2)法律约束力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巴黎协定》第28条规定,缔约方可以在协定生效后的第三年开始通知退出,并在通知后的一年后生效。
美国在2017年6月1日提交了退出通知,于2019年11月4日正式退出《巴黎协定》。
这一过程符合《巴黎协定》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3)确定性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具有明确的法律后果。
根据《巴黎协定》第28条规定,退出后的缔约方不再受协定约束。
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后,不再承担协定规定的义务,如减排温室气体等。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存在的争议。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南海争端一直存在,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存在争议,主要涉及岛礁主权、海洋划界、渔业资源、油气资源等问题。
二、案例简介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黄岩岛的主权争议。
黄岩岛位于南海中部,是我国固有领土。
2012年4月,菲律宾政府派兵占领黄岩岛,导致中菲黄岩岛争端升级。
我国政府坚决主张黄岩岛主权,并通过外交途径与菲律宾政府进行交涉。
在此背景下,我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黄岩岛主权问题作出裁决。
三、国际法适用1. 约束力本案涉及的国际法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和《国际法院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根据这两部国际法,我国与菲律宾都有义务遵守。
2. 适用范围(1)领土主权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国家的主权及管辖权均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及领海。
”本案中,我国主张黄岩岛主权,依据的是我国领土主权原则。
(2)海洋划界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及管辖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至其领海以外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
”本案中,我国与菲律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存在争议,需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进行解决。
3. 解决方法(1)谈判与协商我国一直主张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南海争端,以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2)国际法院诉讼本案中,我国选择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黄岩岛主权问题作出裁决。
四、案例评析1. 我国在南海争端中的立场我国在南海争端中坚持以下立场:(1)主权原则:我国坚决主张黄岩岛等岛礁的主权。
(2)和平解决争端:我国主张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3)国际法适用:我国主张在解决南海争端过程中,充分尊重和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经典案例
国际法经典案例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涵盖了国家间的条约、国际公约、国际法庭的裁决以及国际组织的章程等。
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一些经典的案例成为了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法的经典案例,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国际法的实践应用。
首先,我们来谈谈《南京大屠杀案》。
这是指日本侵略者在南京大屠杀期间所犯下的一系列罪行。
1937年12月至1938年1月,日本军队在南京实施了大规模的屠杀、强奸、抢劫等暴行,导致了无数中国平民的死亡和伤害。
这一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国际法的重要案例之一。
在国际法的实践中,南京大屠杀案成为了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战争罪行的重要依据,也为国际法治理战争罪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其次,我们要提及《尼比鲁事件》。
这是指1960年7月1日,刚果(金)的独立国际联合国维和部队遭到了来自比利时和美国的空袭,造成了数百名刚果平民的死亡和伤害。
这一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愤慨,也成为了国际法的重要案例之一。
《尼比鲁事件》成为了国际法治理国际干涉和侵略行为的重要案例,也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经验教训。
另外,我们还需要了解《南斯拉夫问题》。
这是指南斯拉夫内战期间,国际社会对于南斯拉夫分裂和战争的干预问题。
南斯拉夫内战导致了数十万人的死亡和伤害,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安理会等国际组织,对南斯拉夫问题进行了干预和调解,也为国际法治理国际冲突和内战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案例。
最后,我们还需要关注《国际海洋法案件》。
这是指国际社会在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权益争端解决中所面临的一系列案件。
国际海洋法案件涉及到海洋边界划定、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也成为了国际法的重要案例之一。
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海洋法庭等国际组织,对海洋权益争端进行了调解和裁决,也为国际法治理海洋事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国际法经典案例在国际法的发展和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案例
最后,法院判决,瑞士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
〖评析〗本案是一个由区域性司法机关作出的一国违反人权条约义务的判决。在国际法上,对缔约国遵守和执行人权条约的情况,一般通过设立有关组织或机构加以监督的方式进行。但在欧洲,已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声称其在《欧洲人权公约》下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个人对有关国家政府、包括其本国政府提起的诉讼。显然,这种国际司法制度是有利于人权的保护的。
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因此,这笔债务毫无疑问地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
一、【ussia v. TurkeyCase)
在1879年2月的君士坦丁堡和约中,土耳其同意赔偿俄国国民在俄土战争期间遭受的损失万土耳其镑。但是一直未偿付。俄国一开始提出支付利息,但未坚持。于是土耳其拒付利息。仲裁院认为,俄国放弃了对延期利息的权利。
国际法经典案例分析大全
15、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案伊朗诉美国国际法院,1996年1988年7月3日,美国驻扎在波斯湾的部队发射了两枚巡航导弹,在伊朗领海上空击中了一架伊朗民航客机“伊航655号,A—300”,飞机立即坠毁,造成290名乘客及机组人员全部遇难的严重空中事件。
伊朗政府向美国政府提出严重抗议,要求美国政府对飞机的损失和290多名遇难者的生命负国际责任并给予全部赔偿。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就此事件发表声明,指出这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事故。
因美国拒绝给予赔偿,伊朗政府于1989年5月17日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状告美国政府侵犯伊朗领空主权并造成严重的空难事故,请求国际法院宣布:(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1989年3月17日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因美国已违反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序言,第1、2、3条和第44条和附件十五的规定,并违反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中东地区航空大会”的第26/l号建议;(2)美国政府违反了《蒙特利尔公约》第1、3、10(1)等条的规定;(3)美国政府应负责赔偿伊朗国的损失,其数额应由国际法院根据伊朗国死难者家属所估计的损失来确定,应包括伊朗航空公司和死难者家属因活动受破坏所蒙受的损失。
国际法院接受了伊朗的请求书后,于1989年12月13日以命令规定双方递交诉状和辩诉状的时间表。
后来又根据双方的请求作了两次延长。
美国在这段期间向国际法院提出了它的初步反对主,认为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没有管辖权。
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医院规约》第79条第3款,征求伊朗方面的意见,并对初步反对主目进行初步判决。
初步判决与自外解决:完成当事国的书面诉讼程序后,国际法院对美国探出的初步反对主进行审理。
美国在反对主中认为双方不存在实质性的区争端,因而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没有管辖权。
国际法院在初步判决中判称,在本事件中,对于这件击落伊朗飞机和造成重大损失的空难事件,双方是没有争议的。
伊朗向国际法院起诉的要请法院判定美国应不应该对此事件负赔偿责任和如何赔偿。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
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
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
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
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
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
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
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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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分析一、隆端古寺案隆端古寺位于扁担山脉的一个隆起的高地上,它构成泰国与柬埔寨之间边界的一部分。
根据1904年2月13日暹罗(当时泰国称为暹罗)和法国(当时柬埔寨是法国的保护地)之间的一项条约的规定,双方同意这一点上的边界线,应沿着分水岭线划出。
为进行实地划界而设立了一个混合委员会。
当时泰国政府委托一个法国调查队绘制该地区的地图1908年,地图在巴黎出版,同时也将也图送交泰国政府。
在地图上明确标出了隆端古寺位于柬埔寨一边,但泰国政府。
未表明任何异议(直到1935年以前)。
后业,法国政府获悉泰国把其看守人安置在寺内,于1949年和1950年向泰国政府提出多次抗议照会,终未得到回答。
1953年柬埔寨获得独立后,新政府企图在该地区建立权力机关都没有成功。
之后,柬泰双方又经过多次谈判而失败。
1959年10月6月,柬埔寨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宣告隆端古寺的领土主权属于柬埔寨,泰国应撤退它驻扎在古寺遗址的武装部队。
1960年5月23日,泰国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
1961年6月26日,国际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驳回了泰国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
1962年6月15日,法院对案情实质作出了判决。
法院以9票对3票判定隆端古寺是在柬埔寨境内,而泰国有义务撤回驻在该地区的一切军事人员和民事人员。
法院还以7票对5票判明泰国应将其在占领时期从寺内搬走的一切物品归还柬埔寨。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两方面:(一)涉及国家领土主权问题泰国与柬埔寨之间的争论点,主要是隆端古寺及其周围的土地的主权是属于哪一国。
泰国认为法国于1908年出版的地图不是混合委员会所制,它有严重错误,如果根据真正的分水岭划出的边界线就应把该寺的地区划在泰国一边。
但是,国际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认为真正的问题是,泰柬双方是否已接受了这张地图上指出的边界线。
从实际看,泰国接受这张地图和地图上指出的边界线。
从实际看,泰国接受这张地图后,当时的暹罗和之后的泰国政府对此并未作过任何反响,未作过任何追究,也未发现因犯过任何错误而可使其“同意”变为无效。
国际法国际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伊朗核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自2002年以来,伊朗在核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担忧。
2003年,伊朗被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列入“关注名单”。
2006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对伊朗实施制裁。
此后,伊朗与美国等西方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不断升级。
2015年,伊朗与六国(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中国和德国)达成伊核协议,伊朗承诺限制其核计划,以换取国际社会解除对其的经济制裁。
然而,2018年,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退出伊核协议,并重新对伊朗实施制裁。
伊朗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并采取了一系列反制裁措施。
二、案例分析1. 美国对伊朗的制裁(1)法律依据美国对伊朗的制裁主要依据美国国内法律,如《伊朗核协议制裁法案》(Iran Nuclear Agreement Review Act)和《伊朗制裁法案》(Iran Sanctions Act)。
这些法律赋予美国政府权力,对伊朗实施经济制裁。
(2)制裁措施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措施主要包括:①限制伊朗石油出口,禁止其他国家从伊朗进口石油;②禁止伊朗金融、银行和贸易活动;③禁止伊朗航空公司进入美国领空;④限制伊朗在美资产和美国人访问伊朗。
2. 伊朗的反制裁(1)法律依据伊朗的反制裁措施主要依据国际法,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货物贸易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2)反制裁措施伊朗的反制裁措施主要包括:①限制美国产品进入伊朗市场;②禁止伊朗石油出口到美国;③限制伊朗金融、银行和贸易活动;④支持伊朗国内的反美势力。
三、国际法律责任1. 美国的国际法律责任美国对伊朗实施制裁,侵犯了伊朗的主权和经济利益。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各国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美国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 伊朗的国际法律责任伊朗采取反制裁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利益,但其行为也存在一定争议。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经典案例分析一、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案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出动十万军队,入侵并占领了科威特,随之宣布正式兼并科威特,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第二天,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660号决议要求伊拉克撤军。
此后,安理会又通过第661号决议,对伊拉克实行经济制载和禁运。
同年11月29日安理会通过了授权对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678号决议。
但伊拉克却拒绝接受,并称其为非法的。
于是,1991年由美、英、法、意等28个国家组成的多国部队的对伊拉克采取了军事行动,迫使伊拉克撤军,结束对科威特的侵略。
1.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侵犯了一个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也违背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2.伊拉克的入侵,科威特可以进行自卫,也可以要求国际社会集体采取强制行动。
3.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对会员国之间的冲突根据宪章和安理会的职权作出反应,并作出对全体会员国有拘束力的决议和采取相应的行动,特别是争端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或存在破坏和平与构成侵略时,可决定采取非武力或武力的强制措施,以恢复和平,制止侵略。
二、[案情] 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麦商船。
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
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4章第6节:“中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
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
并与普鲁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
[问题]1.清朝政府据以行使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2.该事件的意义是什么?[分析]1.在传统海洋法上,根据“大炮射程说”,领海的宽度为3海里,约合10华里,沿海国对其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大沽口事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国际法案例
(一)北海大陆架案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
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
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
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
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11%。
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
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
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
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法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
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
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
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英挪渔业案鉴于英国渔船加剧开发挪威沿海水域,挪威政府于1935年7月12日颁布一项法令,以沿挪威海岸的各岛屿(即“石垒”,包括岛屿、小岛、岩石和暗礁)上的最外缘各点之间的直线基线为基础,划定其西部领水的界限。
这些基点相距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长的达44海里。
挪威领海的外部界线是在这些基线之外4海里划出的平行线。
挪威主张在该区域内排他的捕鱼权。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选(一)一、湖广铁路债券案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
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
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
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
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
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
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
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
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末付。
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
1979年11月,他们向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
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金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
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
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
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
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拒绝后,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席裁判。
国际十大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尼加拉瓜诉美国案1984年,尼加拉瓜在美国诉尼加拉瓜政府案中,要求美国赔偿因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失。
此案是国际法中关于国家责任和战争法的典型案例。
最终,国际法院判定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要求美国赔偿损失。
二、波斯湾战争案1991年,波斯湾战争爆发,伊拉克入侵科威特。
此案涉及国家主权、战争法、国际人权法等多个领域。
国际法院判定伊拉克对科威特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要求伊拉克撤军并赔偿损失。
三、科索沃战争案1999年,科索沃战争爆发,北约对南斯拉夫进行空中打击。
此案涉及国家主权、战争法、国际人权法等多个领域。
国际法院认为,北约的行动违反了国际法,但并未要求北约赔偿损失。
四、朝鲜半岛战争案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
此案涉及国家主权、战争法、国际人权法等多个领域。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要求朝鲜撤军。
最终,朝鲜战争结束,但双方并未签署和平条约。
五、以色列诉巴勒斯坦案2004年,以色列诉巴勒斯坦案在国际法院提起。
此案涉及国家主权、战争法、国际人权法等多个领域。
国际法院认为,以色列在巴勒斯坦地区的行动违反了国际法。
六、东帝汶案1999年,东帝汶独立运动爆发。
此案涉及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战争法等多个领域。
联合国通过决议,支持东帝汶独立。
最终,东帝汶成功独立。
七、阿根廷诉英国案1982年,英国与阿根廷爆发福克兰群岛战争。
此案涉及国家主权、战争法、海洋法等多个领域。
国际法院认为,英国对福克兰群岛的主权主张不符合国际法。
八、伊朗诉美国案1979年,伊朗发生伊斯兰革命,美国驻伊朗大使馆被占领。
此案涉及外交关系法、国际人权法等多个领域。
国际法院判定美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要求美国赔偿损失。
九、欧洲人权法院案欧洲人权法院成立于1959年,是欧洲人权公约的执行机构。
此案涉及欧洲人权公约、国际人权法等多个领域。
欧洲人权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例,确立了欧洲人权标准,对欧洲国家的人权保障产生了深远影响。
十、国际刑事法院案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成立,旨在追究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等国际罪行。
国际法经典案例
国际法经典案例国际法是为了调整国际关系而存在的一套规则体系,其内容涵盖了国家间的公平、和平、合作等方面。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各个经典案例的指导和影响。
以下是国际法中的几个经典案例。
第一,1947年的《巴黎和约》案。
这是国际公法历史上最重要的一次国际旨在恢复和平的会议。
会议选出由五个永久理事国和六个临时理事国组成的世界体系,这个体系中的成员国将共同负责维持全球和平和安全。
通过这个会议,国际法体系得到了完善和发展。
这个案例展示了国际法在国家间解决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案。
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订的一项和约。
这个和约确立了国际法的原则和制度,为以后的国际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外,凡尔赛和约还成为了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先例,为后来的国际法案例提供了指导。
第三,1999年的《科索沃问题》案。
该案是国际刑事法的重要案例之一。
科索沃问题与国际社会对于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展开了辩论。
国际刑事法庭认定在这一事件中,塞尔维亚政府对科索沃人民犯下了种族灭绝罪。
这个案例表明国际法对于追求国家间和平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性。
第四,1946年的《东京审判》案。
这是二战后就战争罪的指控进行的一场审判。
东京审判确认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责任,以及国家领导人作为个人所犯下的罪行,为后来的国际法案例提供了借鉴。
这些经典案例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这些案例,国际社会不断完善和发展既定的国际法规则,并推动了国际关系中的公平和平衡。
这些案例还为今后解决争端和保护人权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依据。
因此,这些经典案例在国际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
国际法案例(5篇模版)
国际法案例(5篇模版)第一篇:国际法案例先决问题案例一被告昂加出生在匈牙利,1945年她与约瑟夫·威克多托按犹太人婚姻仪式在匈牙利结婚,当时,约瑟夫·威克多托也居住在匈牙利。
婚后不久,他们俩决定离开匈牙利去以色列。
在努力回以色列的过程中,他们曾在欧洲的几个难民集中营住过,也在意大利的难民集中营住过。
在意大利集中营时,双方按照“盖特”方式(音译,犹太人一种司法外的离婚方式)离婚。
其时,双方仍有住所在匈牙利。
几个星期后,即1948年12月,他们双方都到达以色列。
被告昂加与其父母在一起居住了7年半时间。
有一次,她去纽约和多伦多探望亲戚,在多伦多认识了原告斯齐咸伯尔,双方于1957年4月结婚。
后来,原告斯齐咸伯尔在加拿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宣告他与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
理由是:他与被告昂加结婚时,约瑟夫’咸克多托仍然活着,被告的行为系重婚。
根据匈牙利和意大利法律,被告与其前夫在意大利集中营的离婚是无效的,但以色列法律却承认这种离婚肋效力。
加拿大安大略省初审法院以其原始住所地法即匈牙利法为依据,判决原告斯齐威伯尔胜诉。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约瑟夫·威克多托和被告在被告第二次结婚前,都已在以色列取得选择住所。
根据安大略省冲突法,被告的再婚能力应依其住所地法即以色列法。
而要决定被告是否有再婚能力,就必须先决定被告与其前夫约瑟夫·威克多托的离婚是否有效。
这是一个先决问题。
对这个先决问题,是依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即以色列的冲突法,还是依法院地即安大略省冲突法。
法院表述了如下观点:如果根据她没有住所所在的安大略省法而不是根据她住所所在的以色列法,来决定被告的前一个婚姻是否有效解除,将是违背国际私法原则的.并且容易加剧这样的趋势,即某人在一国被认为有效离婚而在另一目则被认为仍末离婚。
而且如果在以色列法院提起关于被告身份的诉讼,毫无疑问,她将被认为是单身女子。
如果被告在以包列结婚,那么,根据以色列法为有效的婚姻,在安大赂省也应被认为有效。
国际法中的重要案例分析
国际法中的重要案例分析国际法是指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国际社会对国家关系进行协调和规范的一种方式。
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部分。
国际公法是指国家之间相互关系、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国际法的核心内容。
国际私法则主要涉及个人和公司之间的跨国法律关系。
在国际法中,有许多的重要案例,这些案例对于国际法的演进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三个国际法中的重要案例。
一、1949年日内瓦公约案例1949年日内瓦公约是国际人道法的基本文件,旨在保护在武装冲突中的受害者。
该公约的确立,为国际社会创建了一个框架,以便通过国际共识来保护人权、确保冲突的人道性,并为战后时期的重建提供基础。
日内瓦公约去年在叙利亚持续了多年的暴力冲突中引起关注。
国际反对目前叙利亚总统阿萨德政权的国际组织曾强调,管辖这种情况的国际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个人非战斗人员的权利和地位,特别是关于监禁和对待他们的规定。
此外,公约还禁止拘禁、残忍、耐心和羞辱的行为。
二、1945年纽伦堡审判案例1945年纽伦堡审判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最高级别纳粹战犯的审判,也是现代战争中的一次重要法律事件。
这次审判的原因是为了打击纳粹犯罪,并为战后的重建提供法律基础。
在纽伦堡审判中,十几名纳粹高级官员被定罪,其中包括戈林和赫斯。
这次审判被认为是国际法中的重要突破,因为它首次强调了战争罪和对人类罪的惩罚。
此外,纽伦堡审判还奠定了战争罪的合法性,为国际法做出了贡献。
三、1986年国际法院对尼加拉瓜案例1986年,国际法院对尼加拉瓜案例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案件,其案件主要涉及美国干预中美洲国家尼加拉瓜的政治局势以及国际难民问题。
在这次案件中,国际法院裁定美国有责任干预尼加拉瓜政治局势,并将财产转移给庇护尼加拉瓜的德国政府,以帮助该国难民。
国际法院的这项判决被认为是对于大国滥用干预权的一种制约和规范。
此外,该判决还表明了非法使用武装力量法规的含义,并为国际法制定了国家对其他国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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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分析小组活动对尼加拉瓜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判决Case concerning the 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Merits)——对尼加拉瓜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一、背景(一)尼加拉瓜(The Republic of Nicaragua)尼加拉瓜位于中美洲中部,北接洪都拉斯,南连哥斯达黎加,东临加勒比海,西濒太平洋。
它是重要的国际商港,其中重要的港口包括:1.布拉夫(El Bluff)。
位于东海岸,濒临太西洋/加勒比海。
2.科林托(Corinto)。
位于西海岸,濒临太平洋。
3.桑提诺(Puerto Sandino)。
位于西海岸,濒临太平洋。
与科林托(Corinto)相临。
(二)中美地峡中美地峡,地处南美洲和北美洲大陆的连接地带,地峡历来就是南北美洲之间各国联系的桥梁,因而在世界海陆交通上具有重要地位。
东临大西洋的加勒比海,西濒太平洋,是连接北美大陆和南美大陆的天然桥梁。
沟通大西洋和太平洋的巴拿马运河是两大洋及沿岸国家联系交往的捷径,地理位置重要。
(三)尼加拉瓜与美国的关系同美国关系密切。
1979年7月24日美国承认尼民族复兴政府。
1990年3月13日布什总统宣布取消自1985年以来对尼的经济封锁,把尼重新列入美提供发展和贸易信贷的最惠国名单。
(四)案件背景80年代,尼加拉瓜革命胜利后建立了民族复兴政府。
自1981年,奥尔特加担任政府首脑,执行政治多元化、混合经济、不结盟三原则。
然而,新生的尼加拉瓜政权遭到了美国的嫉恨。
73年前,美军在尼加拉瓜遭到惨败,因此十分痛恨反帝反美的游击队领袖桑地诺。
桑解阵高举桑地诺旗帜,因此,奥尔特加从一开始就成为了美国的敌人。
美国不愿一个革命政府出现在眼皮底下,同时考虑到奥尔特加政府与古巴和苏联关系密切,更难为其所容。
美国因此进行政治颠覆和经济封锁,长期实行“以压促变”的政策,大力资助国内反对派。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出于反对尼加拉瓜奥尔特加政府的目的,不断对尼加拉瓜内政进行干涉.并支持该国反政府武装,反对尼加拉瓜政府的军事行动。
在1983年底和1984年初,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科林托、桑提诺等等港口附近布雷,范围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
这种布雷活动严重威胁了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已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和损失。
1984年4月9日,尼加拉瓜就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中美国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向国际法院对美国提起诉讼。
二、案件基本事实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对美国政府指使美国军人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国民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破坏尼加拉瓜的石油设施和海军基地、侵犯尼加拉瓜的领空主权以及在尼加拉瓜组织和资助反政府集团等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提出指控。
尼加拉瓜请求国际法院判定美国的行动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尼加拉瓜内政和侵犯尼加拉瓜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动并对尼加拉瓜及尼加拉瓜国民所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并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于1984年5—11月对美国的初步反对主张进行审理,并于11月26日作出初步判决,判定国际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美国表示反对,在1985年1月18日宣布退出此案的诉讼程序。
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53条,对本案进行缺席审判,最后在1986年6月27日,对本案作出判决。
三、争议的焦点美国的军事和准军事行为是否是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尼加拉瓜内政和侵犯尼加拉瓜主权的行为。
(一)管辖权问题。
美国认为国际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原因如下:1.关于尼加拉瓜的当事国资格问题,2.关于美国1984年的通知的效力问题。
3.关于“多边条约保留”问题。
(二)本案的受理问题。
美国认为国际法院不能受理本案。
原因如下:1.尼加拉瓜的请求书没有请萨尔瓦多等国出庭,这些国家如不出庭,本案就无法审理,它们的权利也得不到保护。
2.上述问题安全理事会尚未作出决议,国际法院不应受理。
3.尼加拉瓜所提出的问题是有关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的适用问题,这问题应该由安全理事会解决。
4.本案涉及正在进行中的武装冲突问题,很难取证,不宜用法律程序解决。
5.这问题是中美洲国家之间的争端,尚未用尽“孔塔多拉程序”解决,尼加拉瓜是孔塔多拉集团的当事国,它的请求不符合“孔塔多拉程序”。
四、法院的判决(一)根据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美国所谓的”自卫”不成立。
美国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并以武力相威胁。
(二)美国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的行为是对尼加拉瓜政府的干涉。
美国以提供财政支持、训练、武器装备、情报、后勤支持的形式支持尼加拉瓜境内的反政府武装的军事及准军事活动,美国的行为明显违反国际习惯法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三)“集体对抗措施”的辩解不能成为美国的干涉行为的合法根据。
(四)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主权原则。
美国支持尼加拉瓜的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在尼加拉瓜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为,不仅违反了使用武器原则,也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
五、法官的推理(一)针对“美国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并以武力相威胁。
尼加拉指控美国在其港口设置水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港口和石油设施,以及向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提供训练、武器装备和财政支持”的事实。
法院认为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是根据合同由美国政府雇佣的,所以美国政府对上述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法院根据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评价上述活动,认为它们构成对该原则的违反,除非美国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抗辩能够成立。
(二)针对美国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加拉瓜内政的干涉。
美国否认它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的目的是推翻尼加拉瓜合法政府。
但它承认,其目的是迫使尼加拉瓜政府改变其内外政策。
法院认为尽管美国政府的目的不是要推翻尼加拉瓜政府,但美国支持的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的目的却是如此。
如果一国政府出于对另一国政府施加压力的目的.支持、帮助该另一国境内目的在于推翻其政府的武装力量,此等支持、帮助行动无疑构成对该另一国内政的干涉,而不论该提供支持国具有何种政治动机。
(三)“集体对抗措施”的辩解不能为美国的干涉行动提供合法根据。
美国辩解说,它对尼加拉瓜的行动属集体措施,因为尼加拉瓜向邻国运送武器干涉了邻国内政。
法院认为一国干涉另一国内政的行动不能产生第三国采取包括使用武力的集体对抗措施的权利。
法院判定,即使指控尼加拉瓜的行动可以成立,等行动也不能为作为第三国的美国采取的措施提供根据,尤其不能证明涉及使用武力的干涉为正当。
(四)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国家主权原则。
法院判决美国支持尼加拉瓜的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在尼加拉瓜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
这些行动不能因所称尼加拉瓜在萨尔瓦多的活动证明是正当的;假定尼加拉瓜的活动确实存在,此等活动也不能赋予美国任何权利。
六、确立的法律规则(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二)“集体对抗措施”的辩解不能为美国的干涉行动提供合法根据(三)不干涉原则(四)国家主权原则七、评述对他国使用武力,侵犯他国领土,干涉他国内政,破坏和平秩序,是违反国际法的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行为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在本案中,美国对于尼加拉瓜所指控的事实是坦认不讳的,但它在初步反对主张中强调国际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和不能受理,并认为它在尼加拉瓜的行动是由于尼加拉瓜干涉其他中美洲国家内政所引起的,它的行动是一种集体自卫行动。
这些主张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美国在尼加拉瓜所进行的军事性和准军中性的行动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美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这个国际责任是不以美国不参加审判程序为转移的。
美国既然已参加了初步阶段的审判程序,就有接受初步判决的义务,实质阶段的审判对美国是有效的,实质阶段的判决当然对美国是有拘束力的。
本案的重要性不仅表现在它处理的是一个涉及超级大国与弱小国家的、包含极大政治成分的争端,也不仅表现在它在国际法院的历史上几乎是第一次对一个超级大国滥用武力、干涉别国内政的霸权主义行为,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予以否定,更表现在法院第一次系统、全面地阐述了现代国际法的若干基本原则具有公认习惯法的地位。
本案是国际法院第一次对一个大国进行缺席审判,可以认为这是国际法院向司法公正迈开的一大步。
本案判决的公正性,从表决的情况已得到有力的证明。
PS:案例翻译《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通过尼加拉瓜对抗美国,在有关尼加拉瓜军事和准军事活动案件所带来的有价值的判断中,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决定在1984年4月9日尼加拉瓜共和国提出申请之前根据正在宣判的争论,法院被要求运用“多边条约保留”原则所包含的附加条件(c)有关管辖权的声明,其援引自美国政府在1946年8月26日确立第三十六条管辖第二项法院规约:通过美国连接了一个军事和准军事活动和对抗尼加拉瓜的案子,拒绝维持集体自卫的美国军事的管辖权:决定美利坚合众国经过培训的,美国武装、装备、融资和提供的力量或其他相反的鼓励、支持和帮助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活动,对抗尼加拉瓜共和国所采取的行动,违反有关在通用国际法之下不干涉另一个国家的事务的义务;决定了美利坚合众国,指导或授权越过尼加拉瓜领权土,并且此行动归因于美国行动所指的第(4)项规定,已经采取了与尼加拉瓜共和国,违反有关在通用国际法之下不得违反另一个国家的主权的义务;决定在1984年第一个月在尼加拉瓜共和国内部和领海铺设地雷,美国采取行动反对尼加拉瓜共和国,违反有关在通用国际法之下不要再使用武力反对另一个国家的义务,而不是去干涉其内部事务,违反主权和中断和平的海上贸易;包括的可适用的法律1.引言:大体的观点法院认为惯例法律适用于这个辩论。
为了这个目的,法院不得不考虑惯例法律是否符合各个州的法律事实,并且惯例法律被实践证明了他们很欣慰。
2.禁止使用武力,自卫的权利法院发现各方当事人都认为武力合并与联合国宪章相符,实际上,就找到了一部国际惯例法。
他们因此接受一个谈判法律合同去避免他们的国际联系是受到恐吓或者用武力侵犯一些州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或者一些其他成员不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
法院然后很满意存在一部惯例法律事实去建立节制的特性。
它认为法律概念从各个成员的态度和各个州联合国大会决议中推断出来,尤其是2625号决议标题为“联合国宪章关于友好合作关系在各个州达成一致的国际法律规则宣言”。
赞成这个决议是法律概念的一个表达形式,它被当作是没有用武力的原则独立的规定国际惯例法律的原则,特别是社会事业机构性质,它是宪章中谈判法律水平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