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2.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结算业务指南【中结-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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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一、概述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是指投资者依据本指引和相关交易规则,通过向债券质押库存入质押债券,与借出人进行支付买入,并在约定期限履约支付回购价款的交易。

该交易旨在促进债券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的交易效率,同时,通过保证金制度和交易结算制度实现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参与主体1. 投资者:符合中国证监会《债券回购交易业务规则》有关投资者资格要求的各类型机构及个人。

2. 借出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具备债券持有和债券回购交易能力的各类机构。

3. 中央结算公司:为交易提供债券质押和交易结算的服务。

三、交易流程1. 投资者向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质押库存入质押债券,约定交易利率和期限。

2. 借出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出借出申请,约定交易利率和期限。

3. 中央结算公司按照约定利率和期限,将质押债券划转给借出人,同时将支付买入价款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4. 到期结算时,借出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支付回购价款,同时将质押债券划转回投资者账户。

四、风险控制1. 投资者应当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资产配置,掌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基本特征和交易规则,以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2. 借出人应当根据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交易利率和期限,建立完善的交易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 中央结算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严格履行开户审查、存管监管、交易匹配、资金划转、风险监控等职责,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五、其他本业务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投资者应当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交易规则和风险提示,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向和策略,提高交易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甲方:(出借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乙方:(借款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鉴于甲方及乙方具备承担交易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双方遵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将下列债券质押予乙方,由乙方以配合甲方交易或债券融资的方式从甲方购回质押债券,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价格,按本协议的规定还款给甲方(以下简称“交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本协议”指本《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各方间已达成的一致意见和交易明细表。

1.2 “甲方”指出借方。

1.3 “乙方”指借款方。

1.4 “质押债券”指甲方由其拥有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等可交易证券。

1.5 “回购期间”指交易中乙方从甲方手中购回质押债券之日起至乙方全面履行债务之日。

第二条:质押2.1 甲方不可撤销地将全部或部分质押债券无条件转移给乙方,并在回购期间内作为债务担保。

2.2 质押债券的质量量和种类、质押期限和价值等应事先经双方确认,并在交易明细表中明确记录。

2.3 甲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确保所选择的质押债券是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4 如果质押债券发生清偿或其他影响质押债券质量的事件,甲方应在发生该事件后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0502.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结算业务指南【中结-深分】

0502.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结算业务指南【中结-深分】

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深圳市场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本公司制定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本指南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资产支持证券参与协议回购的,适用本指南。

第1章结算1.1 结算基本原则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协议回购初始和购回交易提供实时或日终逐笔全额结算服务。

2、本公司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结算参与人履行其交收责任并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3、在协议回购结算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根据交易双方向深交所申报并经深交所确认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成交数据,通过结算参与人已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对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的相应债券办理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4、对于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等交易采用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的品种,协议回购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结算相应采用RTGS。

对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可分离债等交易采用非RTGS的品种,协议回购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结算相应采用T+0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协商,将债券抵押给交易对手方,并获得相应的资金,等到到期时再从对方赎回债券的过程。

在回购交易中,双方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回购价格和回购期限等条款。

质押债券在回购到期时将解除质押状态,并且投资者赎回的资金一般按照到期本金返回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这种交易业务的主要特点包括:
1. 资金的流动性: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可以获得短期资金的流动性,将资金变现为可用于其他投资的目的。

2. 风险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通常要求较高的信用等级和较低的债券波动率,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3. 跨市场参考:对于全国的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反映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投资者的情绪。

4. 双向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双向的,投资者既可以买入债券进行质押获得资金,也可以卖出债券解除质押状态。

5. 利率形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回购利率反映了市场对未来短期利率的预期,对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具有重要影响。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的流动性都有重要的影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需要更多信息,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本协议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SZSE")与相关交易方(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共同缔结,旨在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活动。

双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交易双方就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确保交易的有效进行,并维护市场的稳定、公平和透明。

二、交易品种在本协议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符合SZSE相关规定的债券。

三、交易方式1. 卖方应根据SZSE的相关规定,通过指定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撮合和执行。

2. 买方可根据自身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在SZSE指定的交易时间内,对卖方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进行确认和成交。

四、交易流程1. 卖方应在交易日开始前,将拟交易的债券项下的质押通知书,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买方。

2. 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质押通知书后,对交易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确认或拒绝。

如买方确认接受该质押通知书,则本协议生效。

3. 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将债券质押给买方,同时,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价格支付购回款项。

五、交易费用1. 交易双方应按照SZSE的规定缴纳相应的交易费用。

2. 交易费用的具体标准由SZSE另行规定并公告。

六、交易风险1. 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 交易双方应保持充分的自主决策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交易决策。

七、信息披露1. 交易双方同意遵守SZSE的信息披露要求,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2. 交易双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八、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解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

2.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解释、执行、效力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有异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
回购风险控制
1、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指借入方向出借方出借资金,以回
购协议的形式购买出借方持有的债券进行质押,并对已经质押的债券进行返还保证金以及支付利息等费用的操作。

2、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担保
物价值下跌风险、违约风险、清算风险等。

因此,借入方在选择标的债券时应该依据债券的信用评级、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

3、为了规避风险,借入方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时,应该采取严格的资金管理措施,并确保与出借方达成明确的交易合同,并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评估,同时应该密切关注债券市场的变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中,担保物的价值有可能存在
下跌风险。

因此,借入方在进行交易时应该确保担保物的充分质量和稳定性,并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

5、借入方应该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尤其
是关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保证交易合规,并认真履行其相关责任和义务。

同时,借入方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交易过程进行全面的风险控制和监管,确保交易安全、合规和稳定。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根据深圳市场《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制定《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1)第一章概述 (1)第二章账户 (1)第三章登记 (4)第一节质押物管理 (4)第二节基金专户份额申赎 (9)第三节权益分派 (11)第四章清算和资金交收 (11)第五章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 (13)第六章附则 (15)第一章概述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质押式报价回购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本指南。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以及相关结算参与人办理与本公司相关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账户一、证券账户客户使用A股证券账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证券公司使用自营证券账户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并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提交质押券。

证券公司需要向本公司客户服务部指定一个自营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标准券额度。

二、专用担保资金账户证券公司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应当向本公司资金交收部申请开立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账户”),用于保管证券公司提交的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现金。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一、背景介绍国债质押式回购是指投资者将自己持有的国债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同时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日期回购国债并支付利息。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是指在质押式回购交易完成后,进行资金及国债的交割与结算的一项业务。

二、业务操作步骤1. 开户及资格准入投资者在进行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之前,需要先在金融机构开设相应的回购户账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以完成资格准入。

2. 交易签订投资者需要与金融机构签订国债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明确交易的双方、回购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项,并约定好回购的起止日期。

3. 国债质押及交割在交易签订后,投资者将自己持有的国债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并将国债转入到金融机构指定的账户中进行监管。

4. 资金划转投资者在完成质押国债后,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划付约定的回购资金,并将资金划入到投资者指定的账户中。

5. 利息支付根据回购合同的约定,金融机构会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回购期间的利息,并在回购到期日向投资者支付利息。

6. 回购交割与结算回购到期日,投资者需要按照约定将质押的国债回购并交还给金融机构,同时金融机构会将回购资金从投资者账户划回。

三、业务流程说明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的流程如下:1. 投资者开户和资格准入2. 交易签订: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签订国债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3. 国债质押及交割:投资者将国债转入到金融机构指定账户进行质押4. 资金划转: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划付回购资金5. 利息支付:金融机构按约定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6. 回购交割与结算:投资者按约定将质押国债回购并交还给金融机构,同时金融机构将回购资金划回投资者账户四、注意事项1. 国债质押交割风险:投资者在回购到期日无法如约将质押国债回购给金融机构时,会面临国债质押交割风险,可能导致损失。

2. 回购利率风险:回购利率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可能会导致实际收益低于预期。

3. 国债质押转让风险:在质押国债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国债质押转让的风险,可能会导致国债无法顺利转入到金融机构的账户。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及操作介绍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及操作介绍
(二)对证券公司而言,该业务丰富了券商为客户提供的产品线,这 样券商在提供传统业务服务的同时,也能够为客户提供短期现金管理类服 务,并且通过给客户提供了新的资产配置方式,增加客户对公司的粘度, 提高客户的忠诚和满意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一、业务模式
上交所/登记公司
接受平安证券提供的质押物,提供 T+0净额非担保资券结算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及操作介绍
目录
一、报价业务简介 二、目标客户分析、客户资格获取及账户开通 三、通达信客户端操作介绍 附:报价回购业务Q&A
业务时间总览
扩大试点营业部计划 第一阶段:推广至6家营业部,试运行1月。新增5家营业部分别为深圳商报大厦营业部, 深圳福华路营业部,广州体育东路营业部,北京东花市营业部,上海零陵路营业部。 第二阶段:推广至14家营业部,试运行1个月。新增8家营业部分别为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 深圳深南东路营业部,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广州新港中路营业部,上海常熟路营业部, 大连营业部,青岛营业部和武汉营业部。
利率管理
– 到期年利率管理:对各回购品种的到期年利率设置上下限(1天通 知存款利率0.95%,1年贷款利率6.65%);
– 提前购回年利率管理:对1天期以上回购品种提前购回年利率设置 上下限(活期存款利率0.5%,1年贷款利率);
– 每日报价管理:综合考虑市场各类同期限产品利率水平,确定报 价利率。
客户资格获取条件
客户资格获取条件
1. 客户账户为实名制开户,开户资料真实完整,证件有效且未到期; 2. 客户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并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 3. 客户在以往交易中无违约事项,信誉良好; 4. 客户在以往交易中未频繁参与权证等高风险业务; 5. 客户不得为法律法规禁止参与债券回购业务的个人或法人; 6. 客户在公司托管资产和资金余额合计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且开户 6个月以上 7.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 8. 公司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日期】2014.01.16【实施日期】2014.01.1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9)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质押式报价回购概述第二章质押券管理一、质押专用账户的开立二、质权设定三、债券转入转出处理四、相关查询第三章清算、资金划付与划款一、清算二、资金划付三、划款第四章异常情况处理一、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小于零二、资金划付失败第五章业务终止附件1附件2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数据接口(参与人)一、jsmx(结算明细文件)二、wdq(未到期业务对账文件)三、zqbd(证券变动文件)和zqye(证券余额对账文件)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推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质押式报价回购概述本指南所称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一)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二)基金份额;(三)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

以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单市场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质押券的,其折算率(值)由上交所规定。

质押式国债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质押式国债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目录第一章概述 (1)一、结算参与人 (1)二、质押库设立 (2)三、回购融资核算 (3)四、质押品管理 (3)五、回购结算 (4)第二章质押库的设立与管理 (5)一、质押库的建立 (5)二、质押债券出入库处理 (6)三、出入库日终处理原则 (9)第三章回购业务的清算与交收 (13)一、回购交易清算和交收 (13)二、到期购回清算和交收 (13)第四章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 (15)一、质押债券兑息 (15)二、质押债券兑付 (16)第五章结算风险控制及违约处理 (18)一、回购欠库扣款及计收违约金 (18)二、回购交收违约认定及质押券风险管理 (19)第一章概述本业务指南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实行标准券制度并且以证券账户为核算单位的国债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新回购”)的结算业务及回购质押品管理业务。

以债券主席位为核算单位的国债和企业债质押式回购仍按原有结算规则处理。

一、结算参与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可参与债券回购结算业务和办理回购质押品的质押业务。

本公司仅办理本公司与参与人之间的债券回购结算业务。

投资者须委托参与人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在参与债券回购交易之前,参与人有责任让投资者全面知晓债券回购结算业务相关规则,明确相关责任和风险。

投资者必须依照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规范文本,与参与人签订债券回购业务书面协议,同意将用于融资回购交易担保的债券交付参与人,以参与人名义质押给本公司,同时承担相关的风险和后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深证上〔2022〕115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通知深证上〔2022〕11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行为,防范回购交易结算风险,保障回购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指引》),现予发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采用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以及协商成交交易方式,初期仅采用匹配成交方式,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二、《通用回购业务指引》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27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通用回购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开展的通用回购交易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通用回购交易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的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

出质债券并融入资金的交易方为正回购方,融出资金的交易方为逆回购方。

第四条通用回购交易正回购方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风控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日新月异,不断提升着国内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在这个过程中,深圳证券交易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其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项重要业务。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是指债券持有人将自己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物,与债券回购方签订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回购债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这种交易方式既能满足债券持有人的流动性需求,又能为债券回购方提供一定的资金来源。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对于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则和流程。

首先,交易双方需要签订回购协议,明确交易的期限、回购利率和质押物等相关事项。

其次,债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债券进行质押,确保回购方在交易期满时能够得到债券的所有权。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交易的中介机构,负责监督交易的履约和结算。

最后,交易期满时,回购方需要支付债券持有人约定的回购价格,并将债券归还给债券持有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具有多重好处。

首先,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得资金,满足短期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其次,回购方通过购买质押债券获得了一定的回报,同时也为债券市场提供了流动性支持。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还有助于提升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了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然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实施需要债券市场参与者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对于一些小型投资者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门槛。

其次,质押债券的评估和定价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债券市场参与者具备一定的分析能力和市场洞察力。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修订)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进一步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根据我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现修订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 修订版)》,自 2018 年 3 月 12 日起实施,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7 修订版)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p align="right">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第一章业务概述第一条为配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修订)》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 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为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第二章账户第三条融入方、融出方使用 A 股证券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使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时,使用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集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托管机构(托管人结算模式)或使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第三章质押登记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第五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报盘方式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令。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向深交所申请开通交易权限。

开通交易权限时,须向深交所报备指令申报交易单元、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和资产管理子公司(如有)全称,深交所据此通知本公司维护上述三项报备内容的对应关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五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1)一、清算 (1)二、提交结算指令(勾单) (2)三、质押登记 (3)四、交收与查询 (5)第二章质押券管理 (5)一、质押券变更 (5)二、质押券的权益 (5)第三章其它 (6)一、违约处置 (6)二、限制撤销指定交易 (6)本指南根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暂行办法》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本公司为协议回购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服务,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在协议回购RTGS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通过结算参与人已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根据交易双方向上交所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中的质权人、正回购方证券账号、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等要素通过在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冻结或解冻证券的方式完成质押登记。

RTGS的清算及交收结果将在相关日终数据中统一发送。

一、清算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本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进行实时清算,计算每笔交易或申报的资金应收应付额及债券应质押或解除质押的数量。

对于到期续做,本公司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数据按原有回购到期和新发生协议回购两笔交易分别进行清算。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3.02•【文号】深证上〔2021〕240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深证上〔2021〕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健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机制,加强相关风险防控,确保业务平稳运行,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进行优化,配套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所根据优化后的业务安排,同步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2021年版)》(以下简称《主协议(2021版)》)。

为保证新旧协议的平稳过渡,《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为《主协议(2021版)》实施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未签署《主协议(2021版)》的市场参与人,仍可开展协议回购交易,并由回购双方协商约定继续适用原签署的主协议或适用《主协议(2021版)》。

过渡期结束后,仍未签署《主协议(2021版)》的市场参与人,不得开展新的协议回购交易。

二、市场参与人应在过渡期内积极协商沟通,尽快签署《主协议(2021版)》。

本所会员和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将签署的《主协议(2021版)》及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报送本所备案,证券公司应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向本所报送经纪客户主协议签署名单。

三、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拟对处于存续状态的协议回购交易首次进行相应交易申报,或拟新增协议回购交易的,应至少在前一个交易日17:00前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对其参与协议回购业务的债券交易账户信息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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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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